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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用书: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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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图书,经济,经济法 ,其他法律法规,

作者: 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用编编写组编

出 版 社: 经济科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4-1字数: 480000版次: 4页数: 665印刷时间: 2008/04/01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505870895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为了配合2008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考试各科目的内容,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有关专家、教授和专业人士,按照《2008年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大纲》确定的考试范围,结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特点,吸收了往年命题及阅卷工作的反馈意见,编写了这套考试用书。这套考试用书力求系统全面地体现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具备的知识、技能和能力;注重理论与实务相结合,专业素质教育与应试指导相结合;注意吸收资产评估研究和实践的最新成果,特别是吸收国家近期有关政策法规及行业评估准则的内容,整套图书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针对性。

本书着重介绍与资产评估相关的法律法规。

目录

第一章 法学基础知识

第一节 法的基础知识

第二节 经济法的基础知识

第三节 民法的基础知识

第四节 行政法的基础知识

第五节 法律责任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 公司的债券和财务、会计

第五节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六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七节 法律责任

第三章 企业与破产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五节 企业破产法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论

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七节 违约责任

第八节 其他规定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论

第一节 买卖合同

第二节 委托合同

第三节 借款合同

第四节 租赁合同

第五节 融资租赁合同

第六节 其他合同

第六章 拍卖法律制度

第一节 拍卖法概述

第二节 拍卖法律关系

第三节 拍卖的程序及效力

第四节 法律责任

第七章 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 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权利

第三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监管机制

第五节 反垄断法概述

第六节 垄断行为

第七节 反垄断的实施机制

第八章 土地与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 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九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

第二节 专利法

第三节 商标法

第四节 著作权法

第五节 知识产权资产评估

第十章 国有资产与资产评估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有资产管理概述

第二节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第三节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第四节 资产评估法律制度概述

第五节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业务管理

第六节 资产评估机构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增值税法

第三节 消费税法和营业税法

第四节 所得税法

第五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房产税法

第六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

筇七节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证券法律制度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第二节 证券发行制度

第三节 证券交易制度

第四节 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第五节 上市公司的收购制度

第六节 证券机构

第七节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信托与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第一节 信托法

第二节 信托公司

第三节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

第二节 存款与贷款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节 支付结算管理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法

第五节 保险法

第六节 外汇管理法

书摘插图

第一章 法学基础知识

第一节 法的基础知识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执政阶级意志和社会公正价值目标,并由国家政权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的总和。它属于社会上层建筑范畴,由客观经济物质条件所决定,并反作用于一定的经济物质条件。真实、准确地反映社会经济物质条件,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法,对社会进步和安定起保障作用。

在古代汉语中,“法”和“律”二字最初是分开使用的,含义也不同,以后发展为同义,便合称为“法律”。在现代汉语中,“法律”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就我国现在的法律而言,它包括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是关系人类社会生活的非常重要的强制性规范,调整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的问题十分复杂。法的出现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在法治社会,人们的社会活动在受法律保护的同时,也受法律的约束。在现代社会中,人人离不开法,人人都需要学法、懂法、用法。

二、法的特征

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同其他社会规范(如政策规范、纪律规范、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等)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法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国家政权意志,并同时体现一定社会条件下的社会公正价值目标的规范。所谓制定,是指根据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由专门国家机关经过起草、审议、批准、发布和实施等程序创制法律的立法形式;所谓认可,是指专门国家机关对已经存在的某种社会规范予以承认,赋予其法律约束力的立法形式。在我国,制定是立法的主要方式。

2.法具有普遍约束力,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法的这一特征,既使其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又使其区别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法以外的其他社会规范,只能在一定的时间、空间和人群范围内有约束力,而法一般在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均具有约束力。所谓“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在法的适用上,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与其相对应的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即只对具体的个别人和事物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法院的判决书,即俗称的“一次有效”。

3.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规范。权利,即人们享有的实现某种利益的资格;义务,即人们为实现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必须从事的行为和不行为。通常,权利义务相对府。权利人有处置甚至放弃权利的自由,但这并不意味义务同时可以豁免。

4.法是由国家政权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规范的价值在于其实施,各种社会规范的实施都有其特殊的手段和方式。但法这种社会规范,则主要依靠国家政权的强制力予以实施。具体表现为,法所确认的权利由国家政权予以保护,法所规的义务由国家政权保证得以履行。应当注意的是,法的实施,强调的是人们的自觉守法意识。

三、法的渊源

法,是一个综合的抽象的概念,它要通过具体的形式得以表现。法的表现形式,即是法的渊源。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又称母法。它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政权的结构组成和产生办法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的其他表现形式,不得与其相抵触。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按特定程序制定。

2.法律。法律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其中又分为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基本法律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通称为其他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5.民族自治地方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6.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而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7.特别行政区法律。特别行政区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制定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以及保留的原有法律。此外,还应包括有关国家主权方面的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其他全国性法律。

四,我国的法律体系

一个国家的法律数量众多,内容庞杂,必须按照一定标准,分门别类地形成一个统一、和谐的有机整体,法律才能得以有效地贯彻实施。法律体系,就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并组成的法律的整体结构。法律体系是由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

我国法律体系包括八个法律部门:(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2)民法商法;(3)行政法;(4)经济法;(5)社会法;(6)刑法;(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8)军事法。法律部门是由调整某种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构成的。因此,可以说法律的调整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最基本的标准。但由于现代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使得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界限难以绝对区分。往往出现多种法律部门调整同一种社会关系,或者一个法律部门调整两种以上社会关系的现象。前者如民法调整企业在市场中的交易关系,经济法调整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关系,而交易关系和竞争关系同届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后者如民法同时调整一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除了法律的调整对象外,法律的调整原则和方法,也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重要参考标准。

第二节 经济法的基础知识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概念,最早由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提出,后为大陆法系各国广为使用。经济法,既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也是一个法学概念。作为法律概念,它是指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作为法学概念,它是指一门法律学科。本书是在前一种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的。对作为法律部门意义上的经济法概念的理解和阐述, 目前国内外法学界尚有较大分歧。本书认为,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参与、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生活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与民法同是调整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法律部门。民法主要调整的是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法主要调整的是国家和企业及一切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以及产业和区域经济关系。经济法从全社会经济协调的角度和高度,既要规范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行为,同时也规范国家和政府的经济行为及经济管理行为。它以“社会本位”为基本特征,以追求社会经济利益的均衡协调发展为根本宗旨。法律是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经济法亦是。具体而言,经济法调整以下社会经济关系:

1.国民收入分配关系,包括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关系,如税收、预算关系,利润分配关系。

2.国有财产关系,包括国有财产运行和管理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包括计划关系、财政关系(财政关系同时又具有分配关系的意义)、金融货币关系和投资关系等。

4.市场竞争关系,主要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的原则

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必须有自己的基本原则.法律原则不同于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具体的行为规范,而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本准则,即法律的灵魂。经济法的原则,即是贯穿于整个经济立法和经济法的实施全过程中所坚持的基本准则。我国经济法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国家干预与市场自由相统一的原则

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是自由交易和自由竞争。但由于市场自身的缺陷,现代市场经济又需要国家的组织和管理,即通常所说的“看不见的手”和“国家之手”相互结合和交替发挥作用。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国家权力介入社会经济生活,已是一种难以逆转的趋势。但国家的介入,不能代替市场的作用,更不能有碍于市场的本质要求。从根本意义上说,国家介入社会经济生活,是为了保证大多数市场主体的自由交易和竞争.因此,经济法必须坚持国家组织、管理社会经济和市场自由相统一的原则。

(二)社会利益优先原则

经济法既然以“社会本位”为其根本宗旨,它就不是单纯维护单一利益主体的法律。经济法既要保护国家的权益,以社会整体利益优先为原则,同时也要保护企业等一切市场主体的权益。这正表现了它所追求的全社会利益协调的目标价值。就实际情况来说,利益向任何一个方面过度倾斜,都是不利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

(三)权力制衡原则

法律的直接目的是承认或设定人们的权利。但享有权利,就必须付出代价。经济法主张,社会上没有不受制约的权利,无论在宏观方面,还是在微观方面,均是如此。国家、政府和一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在组织、管理社会经济活动中,以及企业和企业机构在组织生产和经营中,都需要一定的权利作保障。但这些权利,必须在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和限度之内,必须依法行使,并有一定的力量和机制予以制约。唯有如此才能保障社会利益的协调发展。

(四)严格责任制原则

通常意义上的责任制,是指人们从事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应承受的制裁制度。它能防止和制裁有损于他人或社会的各种违法和犯罪行为。所谓严格责任制,是指任何人不仅不能从事有损于社会的行为,同时还要有追求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责任制度。它不仅防范损害社会利益的行为,同时更重要的是还能激励和督促人们努力去进行和完成有益于社会以及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活动,即通常所说的“尽职尽责”。

三、经济法学科体系

经济法学科体系与经济法律、法规体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经济法律、法规体系,是指通过国家经济立法活动形成的,调整不同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通常认为,这一体系由关于市场主体、市场运行、宏观经济调控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共同构成。而经济法学科体系,是出于对经济法的研究和教学及其对象所需,由学者按照实际需要各自安排的研究和教学内容体系。通常将这一学科体系分为经济法总论和分论两部分。总论主要研究经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即主要研究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调整对象、经济法的原则和方法、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主体、经济权利、经济法律行为和经济法律责任等理论问题.分论则基本按照经济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研究主要部门经济法律原理和制度。分论一般分为:(1)经济组织法,主要研究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终止与内部机构治理等组织及行为等法律问题;(2)宏观经济调控法,主要研究计划、财政、金融和政府投资等方面的法律问题;(3)市场规制法,主要研究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价格、证券监管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四、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本质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由国家政权强制力予以保障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同一切法律关系一样,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意志关系或称思想关系,这是它与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物质关系的根本区别。这一本质主要体现为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按照立法者的意志而规定和安排的。但这并不等于说立法者可以恣意妄为。因为,尽管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煮志关系,但按照马克思主义的法学观,人的意志归根结底是受客观物质条件制约的。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由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经济法律关系内容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三大要素构成。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以下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经济权利的享有者和经济义务、责任的承担者。具体包括:

(1)国家。国家是重要的经济法主体,享有经济权利,并承担相应的经济义务和责任。但国家的具体经济职能,以及权利的享有、行使,义务的承担、履行,都要由具体的国家机关承受。因此,可以说国家机关是具体的经济法主体。这里说的国家机关主要指与经济管理有关的国家机关。

(2)企业。企业是市场交易和竞争主体,也是重要的经济法主体。企业包括各种不同经济成分、组织形式的企业。按经济成分划分,我国企业可以分为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按组织形式划分,我国企业可以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和企业集团。

(3)个体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他们是特殊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他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在一定意义上,也要纳入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因而成为经济法主体。

(4)公民。在一般情况下,公民作为自然人只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但在一定范围内,如在税收关系、投资关系中,公民亦可成为经济法主体。

除以上四种主体外,有的学者还认为,企业内部机构也是经济法主体。今后随着我国经济生活的发展,一些新的组织和机构,也可能成为经济法主体,如行业组织、区域性经济组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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