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单行本,
作者: 本社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 2005-8-1字数: 7000版次: 1页数: 14印刷时间: 2005/08/01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801826954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员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5年8月28日
书摘插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证机构
第三章公证员
第四章公证程序
第五章公证效力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协会。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公证机构
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第七条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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