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公司法典(注解本)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工具书,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4-1字数:版次: 1页数: 138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9304136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领法规注解航向,创司法实用典范。
出版权威——中国法制出版社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具数十年法规编撰之经验。
编排新颖——依据各个法律部门的特点精心梳理相关法律及配套文件,兼顾法律体系与司法实践需要,真正做到简明易用,检索方便。
解读专业——精选法学专业术语,廓清法律概念;深入浅出地注释使用频率最高、解决纠纷最直接的核心法条中的疑难点。
内容简介
在此系列工具书的编辑过程中,我们广征各界使用者意见,深入研究分析各类法规汇编用书之特点,力求设计更实务性、更人性化,这些努力从本书特色及后附图解示例即可窥见。
涵盖实用必备法规——本书以涉及公司方面的百余件常用重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为线索,采集数百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配套规定以编注形成列入相关条文之后。
科学安排编撰体例——本书以公司法为划分依据,将所收文件按其性质分类,在各类之下,每一类又细分为不同的子类别,并通过索引目录以及正文中的“关联法条”,方便读者多途径查阅书中涉及的各类文件。另外,通过对重点条文进行国家司法考试考查年份标注,以便法科学生查用。
条文注解简洁权威——书中的脚注主要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使读者能够更加全面、准确和高效地理解立法本意,以解决司法实践问题。
目录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06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6年10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围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16日)
二、公司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5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6月23日)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7月22日1)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6月14日)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6月14日)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6月10日)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12月27日)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2006年2月24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出资及清算具体应用问题的复函的通知(2005年3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2002年2月9日)
三、公司组织机构
四、证券
五、上市公司
六、公司财税
七、公司资金融通
八、合同管理
九、知识产权
十、劳动人事
十一、对外贸易
十二、公司破产清算
十三、公司特殊法律争议
附录
书摘插图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1993年l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1999年l2月25日第一次修正
3.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
4.2005年l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对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公司义务及权益保护】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公司登记】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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