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法律随身查
分類: 图书,法律,宪法、行政法,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1-1字数:版次: 1页数: 400印刷时间:开本: 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2266650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法规汇编不仅仅是法条的汇编。还是法律知识、法律解释和法律应用的汇编。本书的最大特点在于“延伸法条”,使您在找到一个法律条文时,相关规定和理解适用都能尽收眼底,可以更深入地理解法条。更便捷地适用法律!
目录
一、基本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
二、交通行政执法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4月30日)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5年11月14日)
交通行政复议规定(2000年6月27日)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年11月22日)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2004年11月22日)
关于贯彻落实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实施意见(2003年8月7日)
三、交通事故处理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4月30日)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5年3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2006年6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5日)
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2004年6月4日)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2002年12月1日)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521—2004)(2004年11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8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1999年1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年12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1999年6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0年12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6年4月3日)
五、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3月21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行业协会条款费率的批复
(2006年6月19日)
附件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附件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
交强险有关问题解答
保监会核准的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
公司速查表
关于继续使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
付比例表》的通知(1999年12月13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
院明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性质的明传电报的通知(2006年8月2曰)
六、车辆与驾驶员管理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4年4月30日)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年4月30日)
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7月15曰)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1998年7月7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2000年12月18日)
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月6曰)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6日)
七、道路运输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节录)(2006年1月21日)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2001年8月20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2005年6月1日)
附录: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图
道路交通事故索赔流程图
保险理赔流程图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及记分标准
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
道路交通行政执法速查表
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
三、车辆管理
(一)车辆登记管理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四、驾驶员管理
书摘插图
一、基本法规: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 【本法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本法原则】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相关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管辖】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不断发展】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机动车登记制度】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机动车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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