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006(第五辑 总第111辑)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汇编/手册,
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5-1字数:版次: 1页数: 203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0839108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是国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规汇编正式版本,是刊登报国务院备案的部门规章的指定出版物。
二、本汇编收集的内容包括:上一个月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报国务院备案的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另外,还收入了上一个月报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目录。
三、本汇编所收的内容,按下列分类顺序编排: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司法解释。每类中按公布的时间顺序排列。报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目录按1987年国务院批准的行政区划顺序排列;同一行政区域报备两件以上者,按公布时间顺序排列。
四、本汇编每年出版十二辑,每月出版一辑,本辑为2007年度第十二辑,收入2007年11月份内公布的法规性文件5件,报国务院备案的部门规章15件。补收2007年9月份内公布的法规性文件1件,司法解释2件,10月份内公布的司法解释1件,共计24件。
五、本汇编在编辑出版过程中,得到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以及广大读者的大力支持和协助,在此谨致谢意。
目录
编辑说明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行政法规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法规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200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透明度条款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部门规章
国家旅游局、商务部令第20号
国家旅游局关于修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商务部令第25号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文化部立法工作规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电力监管执法证管理办法
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的通知
附:
2006年4月份报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目录
书摘插图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生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农产品产地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调整,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
第十七条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十八条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
第二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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