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法规精编:宪法
分類: 图书,法律,宪法、行政法,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3-1字数: 108000版次: 1页数: 153印刷时间: 2006/03/01开本: 32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802260634包装: 平装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04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节录)
(2004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2004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1990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1991年3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2001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节录)
(1990年4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节录)
(1993年3月31日)
书摘插图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民权】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
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
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基本政治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信仰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
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人身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人格尊严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住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通信自由和秘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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