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释义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法规,法律法规释义,
作者: 张穹,王玉庆主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 2005-11-1字数:版次: 1页数: 394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1823823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权威:直接参与起草的官员、专家、学者编写;即时:第一时间推出,竭诚服务于读者;到位:准确诠释立法原意,指导法律实务。
目录
第一部分释义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许可和备案
第三章安全和防护
第四章辐射事故应急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附:关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编制说明
第二部分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关于发布放射源编码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三部分标准与技术规范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节选)
放射源安全和保安行为准则
放射源的进口和出口导则
书摘插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许可和备案
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六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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