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司法解释适用指南9
分類: 图书,经济,经济法 ,其他法律法规,
作者: 《司法解释适用指南》编写组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5-1字数: 217000版次: 1页数: 315印刷时间: 2006/05/01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802261495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条文主旨,适用指南,关联精选。相关规定,实用附录。
内容简介
为使广大司法工作人员、律师和其他公民更为方便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司法解释,根据读者的建议和市场的需要,我们对婚姻、担保等十余个重要司法解释文件分册编写了《司法解释适用指南丛书》第一辑,共10本。本册内容为企业改制司法解释。书中逐条概括〔条文主旨〕,方便读者快速了解司法解释条文基本内容,并以〔适用指南〕形式对应用该司法解释条文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给与诠释;书中还将与该司法解释重点条文关联紧密的法律、法规、其他司法解释作为〔关联精选〕内容,穿插在该条文后;同时标注其他相关法条参见,方便读者查找。
目录
一、司法解释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1月3日)
一、案件受理
第一条 受理范围和原则
第二条 受案条件
第三条 行政纠纷不予受理
二、企业公司制改造
第四条 国有企业改制债务承担
第五条 企业整体改制后的债务承担
第六条 企业部分改制后债务的承担
第七条 逃债企业责任承担
三、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
第八条 职工买断产权的债务承担
第九条 共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债务承担
第十条 改制后原有债务的承担
第十一条 改制企业隐瞒或遗漏债务的处理
四、企业分立
第十二条企业分立后原债务承担原则
第十三条承担责任后债务分担
五、企业债权转股权
第十四条 对债转股协议的区别处理
第十五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第十六条 债转股对其他债权人的影响
六、国有小型企业出售
第十七条 企业出售合同生效的要件
第十八条 企业出售合同的无效
第十九条 买受人有合同撤销权
第二十条合 同解除的责任承担
第二十一条 合同违约后的责任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盈亏处理
第二十四条 并入企业后出售前债务的承担
第二十五条 组建新公司后出售前债务的承担
第二十六条 注册为新企业后出售前债务的承担
第二十七条 售后未注销而导致责任的承担
第二十八条 售后企业债务的承担
第二十九条 违法出售行为中的撤销权
七、企业兼并
第三十条 企业兼并协议生效要件
第三十一条 吸收合并债务的承担
第三十二条 吸收合并中隐瞒或遗漏债务的承担
第三十三条 新设合并债务承担
第三十四条 企业兼并未尽注销义务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以控股兼并企业的债务承担
八、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解释的适用规定
二、相关规定
实用附录
(一)相关文书样式
(二)其他相关法律文书索引
书摘插图
一、司法解释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2003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3〕1号)
为了正确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案件受理
第一条受理范围和原则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三)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四)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
(五)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六)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适用指南
本条主要规定了本司法解释适用的案件范围和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原则。
第一,根据本条的规定,本司法解释适用的案件范围必须是与企业产权制度改造有关的民事纠纷。企业产权是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和核心的一组权利的有机组合。企业产权制度改造是通过企业发生民事行为,设立民事法律关系实现的,比如出售企业资产、企业兼并与分立、债权转股权等。该行为不仅涉及参与企业改制的相关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还涉及原企业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此,凡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因参与企业改制而发生的民事纠纷和因企业改制涉及他人民事权益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均属于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属于本司法解释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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