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新旧专题比较与案例应用

分類: 图书,经济,经济法 ,公司法,
作者: 汤维建 著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10-1字数: 385000版次: 1页数: 534印刷时间: 2006/10/01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802265363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新旧条文比较:
逐条比较新旧法,全面解析修改要点;
国外立法考察:
参考各国立法模式,学理阐释修改意义;
案例新释新义:
运用新法分析案例,解决实务疑难问题。
内容简介
本书选取了新企业破产法中的十三个重要制度作为十三个专题,每个专题又紧扣本书的题目,突出新旧法律的修改比较和司法实务中具体案例的应用,其结构为首先通过引例提出专题论题,其次就该专题进行新旧立法要点的比较和解析,再次通过国外立法考察体现我国新法对他国先进立法经验的借鉴,最后通过具体案例体现出同一案例在新旧法律适用下的不同。
目录
专题一破产原因
引例
新旧立法比较
修改要点精析
国外立法考察
案例应用
专题二破产能力
引例
新旧立法比较
修改要点精析
国外立法考察
案例应用
专题三破产程序的启动
引例
新旧立法比较
修改要点精析
国外立法考察
案例应用
专题四管理人
引例
新旧立法比较
修改要点精析
国外立法考察
案例应用
专题五债务人财产
引例
新旧立法比较
修改要点精析
国外立法考察
案例应用
专题六破产债权
引例
新旧立法比较
修改要点精析
国外立法考察
案例应用
专题七破产程序中的别除权、撤销权、取回权、抵销权
引例
新旧立法比较
修改要点精析
国外立法考察
案例应用
专题八债权人会议
引例
新旧立法比较
修改要点精析
国外立法考察
案例应用
专题九破产重整
引例
新旧立法比较
修改要点精析
国外立法考察
案例应用
专题十破产和解
引例
新旧立法比较
修改要点精析
国外立法考察
案例应用
专题十一破产清算
引例
新旧立法比较
修改要点精析
国外立法考察
案例应用
专题十二破产程序的终结
引例
新旧立法比较
修改要点精析
国外立法考察
案例应用
专题十三破产责任
引例
新旧立法比较
修改要点精析
国外立法考察
案例应用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
书摘插图
专题一破产原因
修改要点精析
所谓破产原因,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事实。破产原因是破产法律制度的核心问题,是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和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重要依据。对于破产原因规定之宽严,不仅影响到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利益的平衡以及保护力度的大小,而且也会影响到企业破产率的高低,进而影响到失业人数的多少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发展,因此,各国破产立法对此都予以充分重视。具体而言,各国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具有以下法律意义:
首先,破产原因是申请债务人破产的事实依据。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权申请债务人破产的主体有债权人、债务人和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无论是谁,在申请债务人破产时,都必须以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为依据,并提供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的相应证据。否则,其破产申请将得不到法院的受理。因此说,破产原因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前提法律事实,没有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这一法律事实,破产程序将无法启动。
其次,破产原因是对债务人进行破产预防的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预防债务人破产的程序主要包括和解和重整两个程序。而和解和重整程序的进行也必须以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为前提。如果债务人没有出现破产原因,而只是二时的经济困难,提出和解或者重整程序清理债务,不仅债务人不能接受,而且法院也不会许可。同样,如果没有出现破产原因,债务人自身进行内部的调整,则不属于企业破产法的调整范畴。因此,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也是破产预防程序启动的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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