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典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工具书,
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5-1字数:版次: 1页数: 838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9305263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分为综合篇、环境污染防治篇、自然资源与生态保护篇、环境标准与监察篇、农村与城市环境保护篇、纠纷解决与污染赔偿篇。涵盖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所有法律和行政法规、重要的国务院文件和部委规章文件及司法解释、部分法规规章的适用解释及函复。共收录了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262件,时间截止于2008年5月1日。 在每个篇章中,按照法的效力等级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部委规章文件和司法解释。在部委规章文件部分又按照内容进行了细化的分类。
目录
文号索引
拼引索引
第一篇 综合
一、法律
二、国务院文件
三、部门规章文件
第二篇 环境污染防治
一、法律
二、行政法规
三、国务院文件
四、部门规章文件
(一)水污染防治
(二)大气污染防治
(三)海洋污染防治
(四)固体废物管理
(五)噪声污染防治
(六)化学品管理
(七)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第三篇 自然资源与生态保护
一、法律
二、行政法规
三、国务院文件
四、部门规章文件
(一)自然资源保护
(二)特殊区域保护
(三)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四篇 环境标准与监察
一、法律
二、行政法规
三、国务院文件
四、部门规章文件
(一)排污申报与收费
(二)环境标准
(三)环境监测
(四)环境监督执法
(五)清洁生产
第五篇 农村与城市环境保护
一、法律
二、行政法规
三、国务院文件
四、部门规章文件
(一)农村环境保护
(二)城市环境保护
第六篇 纠纷解决与污染赔偿
一、法律
二、行政法规
三、部门规章文件
四、司法解释
书摘插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 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七条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人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十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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