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业务实用法律手册丛书治安管理实用法律手册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实务,司法实务,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6-1字数:版次: 1页数: 358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9304921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常用治安管理法律文书。
内容简介
基层基础工作是整个公安工作的根基。随着政府法制的进一步健全和公安法制的相应发展,人民警察尤其是基层民警在日常执法办案时,需要用到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依据各种各样的制度规范。为了帮助公安机关规范执法、依法办案、提高办案质量,以及方便民警业务学习,我们特意组织编辑了《警察业务实用法律手册丛书》。
本套丛书按照公安业务的不同种类,共分为《治安管理》、《刑事办案》、《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和《监所管理》五个分册。特点如下:
1.依据全面
为给公安民警提供更多法律信息,丛书在分册中除收录人民警察在进行各种执法执勤活动时需要用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之外,还收录了重要法律文件的解释性批复和复函。真正方便公安民警日常执法需要。
2.结构合理
在各分册中,我们将不同部门发布的效力等级不一的法律法规按执法过程中的事项分类,公安民警可根据特定办案阶段和需要,快速查找所需执法依据,实现合法高效。
3.实用指导
为了便于公安民警执法过程中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和配套法规规章,本书对重要法律条文作以特定适用性解释。同时为了帮助民警规范执法程序,本书还辑录了执法中常用的相关法律文书,并对其使用和制作要点予以详细介绍,增强了实用性。
本套丛书以公安法律、法规体系为基本规范,根据公安业务需要进行设计,极具实用性和操作性,是公安民警执法办案的实用帮手。相信该丛书的出版会对公安民警的规范执法、依法办案起到积极作用。同时由于编者水平所限,不足在所难免,恳请读者赐教。
目录
一、综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8月24日)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04年7月12日)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2007年12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5月29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11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
二、治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关于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12月28日)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2006年1月23日)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2007年1月8日)
公安部关于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有关问题的批复(2006年5月11日)
公安部关于对发现受理和查处治安案件统计指标如何理解的批复(2004年7月6日)
二、治安处罚
三、社会治安管理
四、涉黄、赌、毒处理
五、特殊物品、特种行业管理
六、户籍、网络、边境管理
七、劳动教养
八、常用治安管理法律文书
书摘插图
一、综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8月24日)
2006年8月24日公安部令第8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强制措施的案件。
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第八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管辖
第九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赌博的案件除外。
对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件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一条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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