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本法学的哲学探究
分類: 图书,法律,法的理论,法理学,
作者: 武步云著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6-1字数:版次: 1页数: 363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3684562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将“以人为本”的原则运用到法学领域,提出了“人本法学”的概念,以人本思想和马克思主久法哲学的理论、观点和方法,从哲学上审视、探究了法和法学。阐述了一个非传统的法学理念和法的概念。
与传统观点不同,作者认为,马克思主义的法学思想,在更深层次上,一开始就是人本的,即以人为本的,并以实践唯物主义和辩证法,深刻地揭示了法的社会本质和阶级对立社会的阶级本质,揭示了法的生产、发展的规律,强调了法始终是为人的自由发展、社会和和谐协调而存在的。
论著从人本思想出发,把“占有”作为法的逻辑起点,把“行为、法律行为”作为主线,以“主客体结构”为基本骨架。展开了全书的论述,最后以“自由、和谐社会”为逻辑终点,建构了一个简要的法哲学体系。从而回答了什么是法,这个法哲学也是一切法学的根本问题。并同否认法有普遍本质的后现代西方法学流派,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作者简介
武步云,西北政法大学教授。生于1929年11月,1949年7月参加工作。1958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毕业后一直从事哲学、法学教学与科研工作,1995年离休。曾作原西北政法学院系系主任。哲学、行政法学硕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中国行政法学会会员,曾任陕西省哲学学会辩证唯物主义研究会副总干事,陕西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总干事。1993年被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作者将哲学和法学融为一体,多年潜心于法哲学理论研究。著有《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引论》、《黑格尔法哲学——法与主体性原则的理论》、《政府法制论纲——行政法学原理研究》等专著,以及《马克思主义原理》(教材),哲学、法学、论文数十篇。
《人本法学的哲学探究》是作者法哲学研究的一部总结性著作。
目录
第一章人本法学的理念与范畴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人本思想
二、“以人为本”的法学理念
三、人本法学的基本范畴与逻辑体系
第二章 占有与法
一、占有的概念
二、占有的主客体结构
三、占有和占有方式的矛盾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第三章行为、法律行为
一、行为与行为结构
二、行为规律与行为规范
三、法律规范与法律行为
第四章 法律行为的内容及其公正性
一、利益
二、权利(人权)
三、权力
四、法律行为的公正性
第五章法的内在矛盾与本质
一、法的本质与现象的矛盾
二、法的内容和形式的矛盾
三、权利和义务的矛盾
四、阶级社会法的本质
五、几点结论和法的概念
第六章 法律的内在结构和系统功能
一、法律的结构
二、法律的作用
三、法律作用的根据和特点
第七章法、自由、和谐社会
一、法的主体性和客体性
二、法律是强制人成为自由人的武器
三、民主、法制是实现自由的社会形式
四、法与社会和谐
附:黑格尔论法哲学研究的对象和方法
一、对法进行哲学研究的必要性
二、法哲学的对象
三、意志的特殊化和法学内容
四、法及其研究方法
小结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章人本法学的理念与范畴
法作为一门科学,它是对“人定法”的理论、学说,是对法之“理”的理解和系统阐述。是古已有之的。根据他们对法的理解和看法以及哲学根据不同,可分为种种学派。例如,西方法律思想史如从理论上来讲大致可分为:自然法学派、理性法学派、正义法学派、道德法学派、自由法学派等。贯穿在这些学派中的一条主线是人本主义。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同以往诸学派都不同的,它是在批判了费尔巴哈的抽象的“人本学”和黑格尔的思辨法学的抽象“理性”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我们可以把它称为实践唯物主义法学派,它贯穿着不同于“人本主义”的人本思想。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人本思想
不要把“人本”跟“人本主义”混同起来。“本”者,“根”也,“基”也,“人本”就是以人为本的意思。法是以人为主体、为对象和目的的,是为了人的自由而产生、存在和展的。一般法学的人本思想可以用康德和黑格尔的两段话来表述:“法律就是在使每个人的意志根据自由的普遍法则与别人的意志共存并处的条件下的综合。”“法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可以断言,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跟康德和黑格尔的这个思想是一致的。有何证据?
卡尔马克思生于1818年,中学毕业后先入波恩大学,后入柏林大学,研究法学、历史和哲学。1842~1844年,可以看作是马克思人本法学思想的形成时期。
——1842年1月他写的第一篇关于法律的文章《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揭露了当时普鲁士政府颁布的检查令,表面上不赞成对作家的写作活动加以限制,但实际上“出版物到目前为止仍然受到种种不适当的限制”,“虚伪自由主义的表现方式通常总是这样的:在被迫让步时,它就牺牲人这个工具,而保全事物的本质——当前的制度。”“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
——1842年5月写的《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在揭露普鲁士政府出版自由的虚伪性时指出:“既然等级会议中的反对派还要人相信自由意志是人的本性,那么,这样的等级会议至少还不是自由意志的等级会议。”“自由确实是人所固有的东西”、自由是“人类精神的特权”“因为自由是全部精神存在的类的本质”,“对人说来只有体现自由的东西才是好的”。“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对经。”法律是“的人行为本身必备的规律,是人的生活的自觉反映”,只有当人的行为“表明人不再服从自由的自然规律时”,它才强制人“成为自由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