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基本原理与外国法制
分類: 图书,法律,经济法,竞争法,
作者: 王健 著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6-1字数:版次: 1页数: 283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3685040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反垄断法的执行可以动用公共和私人两种资源。由反垄断主管机构对反竞争行为采取的任何行动可以称之为公共执行(public en.force.ment)。例如,反垄断主管机构对违法者处以罚款或命令违法者停止某一违反竞争政策的特定行为,反垄断主管机构甚至也可以通过发动诉讼来执行反垄断法。一般而言,公共执行的特点是动用了公共财政和权力资源,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除了反垄断主管机构以外,私人市场参与者在反垄断法的执行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这种由私人发动的反垄断法执行简称为私人执行(privateenforcement)。一般认为,私人是基于利润最大化的理性选择来决定执行投资和努力的程度、范围和强度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体利益,但有时也可以起到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
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立法和实践始于美国。自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后,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必然选择。私人执行模式有直接执行和“审决前置”执行之分,其中,直接执行模式是一种主流的私人执行模式。对于私人执行主体的确定,世界上有两种做法: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损害”标准,另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影响”标准,“影响”标准代表着未来的发展方向。在理论上,任何反垄断违法行为都可以成为私人反垄断法执行的对象,但实践中有一定的局限性。诉讼是私人执行反垄断法的主要途径,而损害赔偿和禁令则是私人反垄断法执行的主要救济方式。
作者简介
王健,1971年9月生,浙江黄岩人,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英国牛津大学法学院、新西兰奥克兰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要理事,浙江省经济法研究会副秘书长,浙江省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副会长等职。2007年11月入选浙江省高等学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2005年12月入选浙江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培养人员。曾在《法商研究》、《法律科学》、《法学评论》、《法学》、《现代法学》、《环球法律评论》、《法令月刊》(台湾)等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50多篇,其中1篇论文为《新华文摘》全文转载、5篇论文为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全文转载,1篇论文为《中国经济法精萃》全文转载;独著《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构造》,合著《反垄断法——转变中的法律》,主持并参与了多项省部级课题。并有论文获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成果一等奖(2007年)、浙江省法学会优秀研究成果一等奖(2006年)等。由于科研成绩突出。2006年被评为“浙江省优秀法学青年”。近年来主要从事竞争法、资产证券化法和公司法的研究和教学工作。
目录
第一篇原理篇
第一章反垄断法执行体制
第一节通过执行实现反垄断法的目标
一、反垄断法目标实现的途径
二、反垄断法的执行: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
第二节反垄断法执行体制
一、二元执行体制
二、一元执行体制
三、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最新发展
第二章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
第一节 反垄断私人执行的法理基础
一、公法私人执行的理论之争
二、公法私人执行的必然性及实践考察
三、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公法功能的实现
第二节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实证分析
一、私人执行量的变迁
二、私人执行主体
三、私人执行对象
四、私人执行的途径
五、私人执行的救济方式
第三节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模式
一、直接执行模式
二、“审决前置”执行模式
第四节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优越性及其实现
一、自发性优势
二、比较优势
三、反垄断法私人执行优越性的实现
第五节 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一、过度威慑和执行
二、私人执行的滥用
三、私人执行局限性的克服
第六节私人执行与公共执行的分工和协调
一、私人执行和公共执行的分工和合作
二、私人执行和公共执行的冲突及其协调
第二篇北美篇
第三章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私人执行
第一节反托拉斯法私人执行的法律渊源
一、立法背景
二、法律渊源
第二节私人执行的制度特色
一、强制性3倍损害赔偿——金钱激励机制
二、集体诉讼——促进全面执行
三、审判前证据开示制度——增强胜诉机会
……
第四章加拿大竞争法的私人执行
第三篇欧洲篇
第五章欧盟竞争法的私人执行
第六章德国竞争法的私人执行
第七章英国竞争法的私人执行
第四篇亚太篇
第八章日本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
第九章澳大利亚反垄断的私人执行
第十章新西兰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
尾论——中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的法律构建
参考文献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篇原理篇
第一章反垄断法执行体制
第一节通过执行实现反垄断法的目标
一、反垄断法目标实现的途径
法律是包含权利、义务的规则,是行为的规范,法律概念与法律规则的确定性是法律的应有属性,不断地寻求精确化的结论和解释是法律的发展目标。反垄断法,虽然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却表现出大量的不确定性。各国在称呼反垄断法时往往加上“政策”一词,来表示这种不确定性。这种概念和方法论上的不确定性使得如何清晰地界定反垄断法的目标变得更为重要。假如你不能确信你在于什么,你至少要确信你为什么而干。因为不同的目标将直接关系到反垄断法的规则该如何解释和具体怎样适用。
反垄断法的目标,是指反垄断法通过规范交易行为和维护市场竞争,所应当保护的利益和实现的功能。虽然从美国的《谢尔曼法》开始,现代竞争法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而且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地区甚至国际组织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反垄断法的目标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反垄断法的目标,常常是一个法域特定时期内重大社会利益的集中表现;这种利益根植于国内、国际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并通过各种社会思潮,尤其是经济学理论归纳和集中反映出来。这说明反垄断法的目标并非一成不变,它往往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变迁。例如,反托拉斯法在美国产生之初,其主要政策目标是保护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平等地位和经济自由;从20世纪40年代起,保护中、小企业,成为当时反托拉斯法的首要目标;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经济效率成了反托拉斯法关注的唯一目标。 反垄断法的目标有一元论和多元论之分。一元论更多地强调反垄断法的经济目标,而二元论则认为,反垄断法的目标除了促进经济效率外,还应该包括更为广阔的社会目标。一元论以美国为代表,1981年,负责反垄断事务的美国司法部副部长威廉.巴克斯特尔曾宣布:“反垄断法的唯一目标就是经济效率”;多元论以欧盟为代表。不仅可以从欧盟竞争法的条文得出这个结论,而且欧盟委员会在其1980年关于欧盟竞争政策的第九个报告中,也已经明确阐述了欧盟竞争政策和竞争法的多元化目的。欧盟的竞争政策不仅起着维护市场有效竞争的重要作用,而且还承担着推动实现共同体大市场的重大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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