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救灾法律政策指引
分類: 图书,法律,宪法、行政法,
作者: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6-1字数:版次: 1页数: 575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3685729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5月12日,我国四川省汶川县发生了8.0级特大地震,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救灾难度最大的一次地震。
随着抗震救灾与灾后重建工作的深入展开,许多法律问题日益凸显,迫切需要提供解决依据。为了方便受灾民众和救灾工作者依法、规范、有序地解决面临的各种法律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灾区的社会稳定,我们组织编辑出版了《抗震救灾法律政策指引》一书。书中汇集了与地震灾害有紧密关联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地震发生后国家各有关部门发布的抗震救灾政策措施。
希望本书能够对灾区人民有所帮助。
目录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6.8)
关于当前抗震救灾进展情况和下一阶段的工作任务(2008.5.27)
一、抗震救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12.29)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1998.12.17)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6.17)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2.11)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2006.1.12)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11.15)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引发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2008.5.12)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2008.5.28)
二、卫生防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节录)(2004.8.28修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11.7)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节录)(2005.11.l8)
地震灾区鼠疫疫情应急处理预案(2008.5.18)
地震灾区霍乱疫情应急处理预案(2008.5.18)
地震灾区炭疽疫情应急处理预案(2008.5.18)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捐赠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通知(2008.5.14)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震区灾后疾病防治中应用中医=药方法的指导意见(2008.5.20)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关于对航空运输医疗救援血浆免于安全检查的通知(2008.5.21)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在抗震救灾期间运输伤病员和救援人员航空器卫生防疫消毒和灭虫工作的通知(2008.5.22)
民政部、公安部、卫生部关于“512”地震受伤人员转移救治中死亡遗体处理的通知(2008.5.23)
卫生部,环境保护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地震灾区饮用水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2008.5.24)
四处汶川地震伤员康复工作方案(2008.5.27)
地震伤员康复指导规范(2008.5.28)
三、社会捐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6.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节录)(1993.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1999.3.15)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4.28)
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管理暂行办法(1994.1130)
赠与公证细则(1992.1.24)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199777)
民政部关于救灾募捐义演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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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救助
五、人身财产
六、收养继承
七、交通运输
八、建设环保
九、金融保险
十、税务工商
十一、纪检审计
十二、社会治安
十三、其他
书摘插图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52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积极、稳妥恢复灾区群众正常的生活、生产、学习、工作条件,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
第三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受灾地区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
(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三)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
(四)确保质量与注重效率相结合;
(五)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
(六)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必要时成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第五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物资,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给予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支持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材料。
国家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需要的援助。
第六条对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过渡性安置
第七条对地震灾区的受灾群众进行过渡性安置,应当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投亲靠友、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政府对投亲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灾群众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选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
实施过渡性安置应当占用废弃地、空旷地,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农田,并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
第九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条件,因地制宜,为灾区群众安排临时住所。临时住所可以采用帐篷、篷布房,有条件的也可以采用简易住房、活动板房。安排临时住所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将学校操场和经安全鉴定的体育场馆等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