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大纲》与《法律哲学ABC》(中国近代法学译丛)
分類: 图书,法律,法的理论,法理学,
作者: (日)穗积重远,(美)福克尔 著,李鹤鸣,施宪民 译
出 版 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5-3-1字数:版次: 1页数: 205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62026839包装: 精装内容简介
一、本书系著者在东京帝国大学担任法理学讲座时所编之讲义,惟根据一学年授业经验,著为斯学,公刊问世,非不自知其为时尚早,然如能借此获得师友之叱正,以资今后之修改,抑亦著者与学生之大幸也。
二、是书系讲义体裁,对于自己之说明与学生之思索,务期留有余地步,而讲授时间,一学年为三十星期各三小时,故本书以简单为第一要义,虽日简而不明,为著者不文之所致,然言而不尽,则本书当然之性质也。
三、是书全体所用之主要参考书,列记如下,至于供一部分参考之书籍论文,书中随处引用,或避免烦琐而留在讲授时补足之。本书所述,有时姑从通说,介绍先觉所论,有时故为立异,大胆主张未成熟之私见,是即讲义之所以为讲义也。
目录
第一章 法理学之意义
第一节 由法律学定义观察之法理学意义
一、学问的知识
二、法律现象之学问知识
三、科学与哲学
四、现实法学与法理学
五、法理学乃特别哲学
第二节 由法律学研究方法观察之法理学意义
六、法律学之研究方法
七、法理学之研究方法
第三节 由法律学范围观察之法理学意义
八、法律学之范围
第二章 法理学之分派
九、法理学之五派
一○、法理学分派比较表
十一、哲学派分派比较表
十二、社会哲学派分派比较表
一三、法理学史之意义
第三章 分析派之法理学
一四、分析法学
一五、布拉克斯顿、克里斯将、边沁
一六、奥斯丁
一七、波罗克
第四章 哲学派之法理学
第一节 纯哲学派
一八、纯哲学派之主张
一九、纯哲学派甚少
第一款希腊之法理学
二○、希腊哲学与法理学
二一、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
二二、辟达哥拉斯、赫拉克里托诡辩派
二三、苏格拉底
二四、柏拉图
二五、亚里士多德
二六、希腊法理学之根本思想
第二款罗马之法理学
二七、罗马之法理学西塞洛
第三款神学的法理学
二八、奥格斯庭
二九、阿奎纳士
第二节 自然法派
第一款康德以前之自然法派
三○、自然法派之意义
三一、自然法派之根本主义
三二、格罗杰士
三三、反对暴君论者
三四、友尼斯布鲁脱士、布卡南
三五、亚尔托几斯、玛里亚纳
三六、浩布思
三七、斯比诺查
三八、普芬朵夫
三九、陆克
四○、卢梭
四一、民约论之内容
四二、自然法说之影响
四三、对于自然法说之批评
四四、自然法说之价值
第二款康德以后之自然法派
四五、康德之民约论
四六、康德法理学之批评
四七、斐希特
四八、斐希特思想之变化
四九、波希尔
第三节 社会哲学派
第一款新康德派
五○、新康德派
五一、对于科学的倾向之反动
五二、对于法律学分化之反动
五三、斯达穆拉之纯法律学
五四、斯达穆拉之社会哲学
第二款黑格儿及新黑格儿派
五五、薜林格
五六、黑格儿
五七、黑格儿之特征
五八、郭拉
第三款实利派之法理学
五九、边沁
六○、耶林格
六一、耶林格之功绩
第五章 历史派之法理学
第六章 比较法学
第七章 社会学派
第八章 法律之进化
第九章 法律之本质
第十章 法律之内容
第十一章 法律之形式
第十二章 法律之本位
书摘插图
第一章法理学之意义
第一节 由法律学定义观察之法理学意义
一、学问的知识
法律学者,法律之学问知识也。学问知识云者,即谓就某现象之独立知识(即经验)加以综合分析、类汇组织,抽出其现象之通性,以认识其根本原理及其在万有现象中之位置也。
二、法律现象之学问知识
法律现象因时与地而千差万别,大则法制之根本主义,小则法规之体裁形式。古今东西,不一其轨;且法律之为物,原具流动性质,得因君主一朝之命令或议会一夕之决议而制定之、改废之,盖有难期?其必然适用必然制裁之“不确实性”也。故法律现象欲如自然现象之成为学问知识之对象,原不适当时,或有谓法律现象之学问知识不能成立者焉。然千差万别之法律现象中,实自有其系统与通性在,人为之制定与改废,亦不能谓其完全出于人为,其适用制裁之例外“不确实性”,固不足以妨害法律之法则性质也。故法律现象之学问知识,谓为困难则可,谓为不能则不可,或可谓正因其困难而更形重要也。
三、科学与哲学
关于学问知识,可分为两段考察之。第一段即所谓科学知识(Science),第二段即所谓哲学知识(Philosophy)是也。从来学者多视此两段为两种各别之学问,并认定基于经验之实验科学(experimental science,die empirishe Wissenschaft,Erfahrungswissenschaft)与基于思考之哲学或形而上学(die philosophische Wissenschaft,Metaphysik)两相对立,然予以为此两者之分界不甚明确,故于此点排斥此所谓二元主义(dualism),而依据一元主义(Monism)者也。盖经验与思考,不能独立成为学问之基础。无思考之经验,徒劳无益;无经验之思考,近于空想。必于经验之结果,加以思考,始得谓为完全之学问也。故就现象之经验,加以综合分析、类汇组织,以抽出其现象之通性,属于学问之第一段,称之为“科学”;就其经验之结果,加以思考,以认识其现象之根本原理,确定其在万有现象中之位置,属于学问之第二段,称之为“哲学”。是即所谓科学与哲学,固非各有其不同之对象,吾人原可就同一事物作科学地研究,做哲学地研究,且必如是而后学问始能完成也。故所谓科学之中不能完全无哲学,而哲学又必须从科学出发焉。两者之分界虽为过渡现象而不能截然区别,然就其着眼之处下哲学之定义,则可谓: “哲学者,根本原理(Grundprinzipien,mother—ideas)之学”也,所谓根本原理之属性有二:其一为普遍性,其二为根本性。普遍性者,谓其原理可贯通其对象之全体,而不限定于局部;根本性者,谓其原理在其对象之各种原理中,属于最上一级也。是故,哲学又可谓为现象之“普遍的根本的知识”(universal and ultimate knowledge)焉。至各项科学之总和,尚非吾人知识之全部,必更加以由哲学得来之普遍的、根本的原理,而后学问始得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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