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明权研究

分類: 图书,法律,法的理论,法理学,
作者: 张力 著
出 版 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4-1字数:版次: 1页数: 325印刷时间:开本: 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62028703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正处于一个发展的过程之中,阐明权的法律规范源于审判机关适用法律时所作的规范性解释,与现行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未免有些龃龉。事实上,阐明权的规范制定不仅需要充分的理论论证,对于阐明权的司法实践,也需要足够的理论支持,但是,在我国,至今仍然缺乏系统的阐明权理论研究,造成制度性的规定很不完善,司法实践也不尽人意。
作者敏锐地注意到了我国民事诉讼的有关法律实践,收集、研究了大量的材料,运用了多种科学研究方法,从借鉴国外阐明权理论和制度人手,系统、全面地分析了有关阐明权实践和理论的问题,并有所创新,初步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关于阐明权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构架。例如,从研究伊始,作者就分析了阐明权的发展规律,指出阐明权的诉讼机制背景,是把握阐明权制度设立和实践的规律的关键。作者进而分析研究了我国民事诉讼的现状与我国所特有的国情,在提出借鉴国外阐明权制度的同时,作了许多可贵的探索,如:在阐明权的性质上,认为阐明权应当是法院“职权”的范畴,而不是传统观点认为的“义务”;在我国应当设立与具体的阐明相对的“法律阐明”,并提出了“事件阐明”的概念;在阐明权的适用范围上,作者也进行了具体的研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对于传统上依靠法官自由裁量所进行的阐明无疑是一种突破。
作者简介
张力,男,生于1972年6月,山东临沂人,分别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师,主要研究领域为民事诉讼法、证据法和司法制度。于2004年参与完成了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先生主持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点课题“中国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合著《民事审前准备》、《民事诉讼理念与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及立法理由》、《证据法学》等,曾经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有《论既判力的界限》、《再审发动程序之重构》、《WTO争端解决机制与中国对该机制的运用》等学术论文十余篇。
目录
序
引 言
第一章阐明权的历史演进及其制度背景
第一节 大陆法系阐明权的历史演进
一、阐明权的涵义
二、大陆法系关于阐明权性质界定的发展
三、大陆法系阐明权功能的变迁
四、大陆法系阐明权的价值评析
第二节 英美法系民事诉讼对阐明权的借鉴趋势
一、英国:判例法故乡法官权力的演进与现状
二、美国:现代判例法典范的法官诉讼职权的新发展
三、当前英美法系民事诉讼借鉴阐明权的制度实践
第三节 阐明权的制度背景
一、阐明权的确立根据:特定诉讼基本原则的采纳
二、阐明权的制度土壤: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法院的作用分担机制
三、阐明权的法律原理:多元的民事诉讼目的和价值
四、阐明权的现实需要:当事人实际诉讼能力的差别
第二章 当代中国设立阐明权的必要性与制度构建的基本问题
第一节 当代中国建立完善阐明权制度的必要性
一、当代中国协助当事人处分型机制的基本确立
二、当代中国民事诉讼目的的变迁
三、当代中国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
四、当代中国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能力的不平衡和专业法律帮助制度的非周延
五、当代中国民事诉讼法律实践关于阐明权的规定不足
第二节 构建我国阐明权制度的原则
一、对域外相关制度经验的态度
二、关于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有关理论和实践的启示与反思
三、关于我国阐明权的价值目标和立法范式
第三节 在我国阐明权的涵义及其性质界定
一、在我国阐明权的涵义
二、我国阐明权的性质界定
……
第三章阐明权的种类
第四章阐明权的适用界限
第五章阐明权的行使
第六章阐明权的法律效果及其保障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章阐明权的历史演进及其制度背景
第一节 大陆法系阐明权的历史演进
三、大陆法系阐明权功能的变迁
法律功能既是一个体现关系的范畴,也是表征法律价值目标的范畴。阐明权的功能是指阐明权作为诉讼制度体系的部分,在诉讼程序基本目的指引下,基于其内在属性和结构而与特定诉讼单位所发生的体现自身特殊地位的关系,以及通过自己的运行所达到有利于实现法律价值的一定客观效果。
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阐明权属于诉讼指挥权的一种,与辩论主义相对,含有诉讼进行的职权主义因素。其最早见于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阐明意指使不明确的事项变得明确,具体指当事人的声明和陈述不充分时、不明了、不正确或有矛盾、甚至是当事人得提出声明而未提出时,促使当事人的提出正确、适当、充分或及时的声明和陈述,或者于必要时促使当事人提出证据。此时,阐明权主要功能在于促使当事人提出之诉讼资料的明确、完备。
随着诉讼理念的更新,对于当事人程序保障的更加追求与对诉讼实质正义的强调,阐明权还更多地承载了当事人程序保障的功能。对于当事人权利和程序利益的保障,“就听审请求权之保障而言,法院应提供法律资讯、情报,为法律见解表明及心证公开等服务,与当事人进行法律上、事实上及证据上之讨论、对话,特别是当事人对法律关系之构成有所错误或误解法律之情形,法院负有义务予以阐明、指示。就公正程序请求权之保障而言,法院应确保当事人间实质的公平,避免当事人间法律知识上、社会经济上或诉讼遂行能力上的差距,至于诉讼上发生不平行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