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债法论(211工程项目丛书)(民商法)

分類: 图书,经济,经济法 ,税法,
作者: 施正文 著
出 版 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3-1字数: 360000版次: 1页数: 447印刷时间: 2008/03/01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562028802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运用比较分析、规范分析、实证分析等多元研究方法,从理论、立法与实践层面,借鉴民法、税法、法理学、诉讼法、宪法等学科的理论和学说,对税收债法的基本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力图理论分析的前瞻性和创新性、实践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研究方法的科学性和多元性。
本书内容涵盖税收债法理论与制度的各个方面,分上中下三篇。上篇税收之债的基本原理,对税收债法的基础理论进行了研究,包括税收债务关系学说、税收之债的概念、税收之债的分类、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税收之债的效力等内容。中篇税收之债的变动,分析了税收之债运行过程中的基本法律问题,包括税收之债的成立、税收之债的变更、税收之债的消灭、税收之债的溯及变更和消灭等内容。下篇税收之债的保障,探讨了税收之债的法律保障问题,包括税收之债的保全、税收之债的担保等内容。
本书可供法学、财税、工商管理等专业的教学科研人员、研究生、高年级本科生,法律、财经等实际部门的工作人员,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等中介人员,企业税务经理、财会人员等实务人员参考。
作者简介
施正文,男,1964年5月生,安徽庐江人,200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2002年9月-2004年12月在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从事经济学博士后研究;曾在财政部从事财税立法和政策研究工作。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财税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长。
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家》、《法学评论》、《现代法学》、《税务研究》、《涉外税务》、《税务与经济》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60余篇,出版《税法要论》、《税收程序法论》、《财税法学》、《会计法与会计管理》、《合同法与合同实务》等著作30多部,主持和参与20多项课题。
目录
上篇:税收之债的原理
导论税收债务关系说的提出和意义
一、税收债务关系说的提出和观点
二、税收债务关系说的意义
第一章税收之债的概念和特征
一、税收之债的概念
二、税收之债的特征
第二章税收之债的分类
一、抽象税收之债与具体税收之债
二、可分税收之债与连带税收之债
三、原生税收之债与第二次税收之债
四、无限税收之债与有限税收之债
第三章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
一、税收构成要件的概念、分类和意义
二、税收主体
三、税收客体
四、税收客体的归属
五、税基
六、税率
七、税收特别措施
第四章税收之债的效力
一、税收之债效力的概念
二、税收之债效力的分类
三、税收债权的权能
四、税收债务的效力
中篇:税收之债的变动
第五章税收之债的发生
一、税收之债发生的条件
二、税收之债发生的时间
第六章税收之债的变更
一、税收之债主体的变更
二、税收之债内容的变更
第七章税收之债的消灭
一、履行
二、抵销
三、免除
四、混同
五、消灭时效
第八章税收之债的溯及变更和消灭
一、税收之债溯及变更和消灭的可能性
二、税收之债溯及变更和消灭的事由
三、税收之债溯及变更和消灭的程序
下篇:税收之债的保障
后记
书摘插图
上篇:税收之债的原理
导论税收债务关系说的提出和意义
一、税收债务关系说的提出和观点
在税法发展史上,有关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的争论主要集中在税收法律关系是“权力关系”还是“债务关系”问题上,这两种学说的对立,正式形成于1926年3月在明斯特召开的德国法学家协会上。权力关系说的代表人物是德国著名行政法学家奥托梅耶(Otto Mayer),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民对国家课税权的服从关系,纳税义务需经过“查定处分”这一行政行为才能创设,亦即行政机关的查定处分是纳税义务的创设行为,而不单单是纳税义务内容的确定行为,整个税收法律关系就是以课税处分为中心的权力服从关系,税法不过是特别行政法。债务关系说的代表人物是德国学者阿尔伯特亨泽尔(Albert Hensel),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一种金钱给付)的关系,纳税义务只需满足税法规定的课税要件即可成立,而并非依行政机关的课税处分来创设,这一观点在1919年的《德国税收通则》中已得到体现并以此为契机而提出。
应当指出的是,上述两种观点分析问题的角度是不同的:权力关系说侧重于税收的征纳程序,债务关系说侧重于强调纳税人对国家负有的税收债务。实际上,从法技术的观点看税收实定法,税收法律关系包含了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将性质各异的税收法律关系归于单一的权力关系或债务关系是不妥的。但不少学者主张,税收法律关系基本的和中心的关系仍为债务关系,有的明确提出了债务关系“一元论”的主张。近年来,我国学者已逐渐改变了将税收法律关系作为单一的“权力关系”的传统观点,认识到税收实体法律关系的重心是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税收程序法律关系主要以国家行政权力为基础,体现权力关系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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