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责任与追诉机制研究
分類: 图书,经济,经济法 ,其他法律法规,
作者: 樊海,王延川著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6-1字数: 185000版次: 1页数: 199印刷时间: 2008/06/01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503686153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作为近几年来商事责任与商事诉讼方面的一本较为详尽的研究著作,书中着力研究商事案件的特殊性,揭示商事诉讼的特质,并在机构设置和诉讼程序等方面为商事诉讼机制的构建进行有益的探索。本书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使用。
内容简介
作为近几年来商事责任与商事诉讼方面的一本较为详尽的研究著作,本书为我国独立的商事责任与商事诉讼制度体系的构建做了有益的探索。本书的最大特色在于突破我国传统以来的“大民法”思维,以商法的独立性为研究视角,并以此为考察基础,分析了商事责任与商事诉讼不同于民事责任与民事诉讼的特质与运作机理。对于志在研究商法的独立性与商事责任及商事诉讼机理的读者来说,本书实为一本不可多得的参考。
作者简介
樊涛,男,1974年2月生,法学硕士,河南大学法学院讲师,河南大学法文化研究所研究人员。先后主持并完成省及校级项目3项。出版专著《商法总论》(合著),参编《公司法》(副主编)、《合同法》等法学教材五部,先后在《河南社会科学》、《河南大学学报》等核心期刊发表有关商法总论的论文十余篇,连续六年被邀参加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年会。研究方向为商法基础理论、公司法。
目录
第一章 商法的独立性
一、商法的独立性考察
1.问题的提出
2.理论考察:商法是否独立
3.实证分析:商法能否独立
4.商法与民法关系的当代发展
5.商法立法体例:商法独立性的实现
6.结论
二、商事关系:商法独立的社会基础
1.问题的提出
2.以商事关系作为商法界定基础之缘由
3.商法规范对象的性质:与商事法律关系比较
4.商法规范对象的内容:一元抑或多元?
5.商法规范对象的可能性:商事关系确认标准之评析
第二章 商法独立的制度表现
一、商法独立的主体制度表现
1.我国商主体制度的评判与重构
2.营业权理论与实践
二、商法独立的客体制度表现
1.商事企业的性质分析
2.商行为法律地位研究
3.我国商事合同制度的解析与重构
第三章 商事责任机理研究
一、商事法律责任的独立性考察
1.商事法律责任独立性之争议
2.商事法律责任制度的特质:与民事法律责任之间的对比
二、商事严格责任的法理解析
1.商事人格:商事责任的基础
2.商主体适用严格责任的法理分析
3.商事责任的“社会法化”趋势
4.商人的社会责任
三、商事风险的分配方式
1.交易风险:市场交易中的必然存在
2.交易相对人的保护与交易风险的分配
3.外观主义与理性的风险分配
4.结语
第四章 通过责任实现商事救济
一、商事责任与商事救济
1.债务与责任
2.救济的方式
二、对消费者的特别救济
1.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界定
2.过错责任和关系理论的突破
第五章 我国商事诉讼机制的路径选择
一、商事诉讼特质之解析
1.问题的提出
2.商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3.商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
4.我国商事诉讼制度的现状
二、商事诉讼模式的创新
1.商事诉讼模式类型化
2.特别制度型:我国商事诉讼模式的应然选择
3.我国商事诉讼具体规则的构想
4.商事非讼制度的完善
5.结语
第六章 公司责任与诉讼制度的解析与构建
一、公司本质探讨与公司责任特质
1.公司人格解读
2.公司责任制度的特质
3.我国公司责任制度现状
二、我国公司诉讼机制的构建
1.公司司法程序机制之法理
2.我国公司司法程序保障机制评析
3.我国公司运作的程序保障机制的完善
第七章 《商法通则》:立法选择及制度创新
一、《商法通则》: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应然选择
1.传统商事立法模式的反思
2.商事立法及商事司法吁求《商法通则》
3.制定《商法通则》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通则》建议稿的框架结构与制度创新
第八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通则》草案建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商人
第三章 商事登记
第四章 商号
第五章 商事企业及营业转让、营业租赁
第六章 商业账簿
第七章 商业雇员
第八章 代理商
第九章 商行为
第十章 商事法庭及商事诉讼
第十一章 附则
参考文献
书摘插图
第一章商法的独立性
一、商法的独立性考察
1.问题的提出
研究商法的首要目标是培养及建立对商法的确信,而培养这种确信的起点是对商法独立性的充分认识。商法作为一独立的法律部门在许多国家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在我国却并非如此。从业人员与学者不论在商事立法、司法等实践层次还是商法学研究、教学等理论方面,都未能充分认识到商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独立的精神实质以及制度表现。恰恰相反,他们却一直在用民法的观念和方法来理解商法,这就是我国长期以来奉行的“大民法”的观点。民法是市民之法,而商法是企业之法,二者之间本来泾渭分明,但“大民法”的理论就是要将商法混同于民法之中。这种观点可以说是“百害而无一利”:一方面,这种观点对商法独立性的发挥造成一定的干扰,影响市场经济的建设与发展,另一方面也破坏了民法理论的纯净与体系的完整构建。基于上述事实,我们有必要在这里通过考察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来展现商法的独立性。
2.理论考察:商法是否独立
在所有法律部门中,与商法联系最为紧密的莫过于民法,因为二者同属私法范畴。对于二者之间的关系,学者提出各种不同观点,但稍加统计,我们会发现在有关论述民法与商法关系的论著中,大多都认为民法的地位高于商法或者商法依附于民法。
(1)民法学者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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