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概论 (全国应用型高等院校(高职高专)土建类“十一五”规划教材)
分類: 图书,法律,成教/职教/培训教材,
作者: 刘勇 主编
出 版 社: 水利水电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7-1字数:版次: 1页数: 340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8455266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为“全国应用型高等院校(高职高专)土建类‘十一五’规划教材”之一,依据我国现行的规程规范,结合院校学生实际能力和就业特点,根据教学大纲及培养技术应用型人才的总目标来编写。本教材充分总结教学与实践经验,对基本理论的讲授以应用为目的,教学内容以必需、够用为度,突出实训、实例教学,紧跟时代和行业发展步伐.力求体现高职高专、应用型本科教育注重职业能力培养的特点。
本书除了介绍《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实体、程序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外,还介绍了其他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民法》、《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同时介绍了国家最新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争议调解仲裁法》、《城乡规划法》等内容。本书可作为高职高专院校、应用型本科土建类建筑工程、工程造价、建设监理等专业教材使用;亦可为工程技术人员的参考借鉴,也可作为成人函授、网络教育、自学考试等参考书使用。
目录
序
前言
第1章 绪论
1.1 建设法规概述
1.1.1 建设法规的概念、调整对象
1.1.2 建设法规的立法原则
1.1.3 建设法规的作用与实施
1.2 建设法规体系
1.2.1 概述
1.2.2 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
1.3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
1.3.1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3.2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
1.3.3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3.4 代理的法律规定
1.3.5 诉讼时效
1.3.6 债权、物权与知识产权
1.4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1.4.1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及其重要性
1.4.2 工程项目建设的阶段划分及其内容
1.5 工程建设标准
1.5.1 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1.5.2 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复习思考题
第2章 城乡规划法
2.1 城乡规划法概述
2.1.1 城乡规划法的概念
2.1.2 城乡规划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2.1.3 城乡规划法的基本原则
2.2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审批
2.2.1 城乡规划制定的原则
2.2.2 城乡规划制定与审批权限
2.2.3 城乡规划制定的内容
2.3 城乡规划的实施和修改
2.3.1 城乡规划实施的原则
2.3.2 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3.3 城乡规划的修改
复习思考题
第3章 建筑法
3.1 建筑法概述
3.1.1 建筑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3.1.2 建筑法的基本原则
3.2 建筑法确定的基本制度
3.2.1 建筑许可制度
3.2.2 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制度
3.2.3 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3.2.4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3.2.5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3.3 建筑法修改的必要性
复习思考题
第4章 招标投标法规
4.1 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
4.1.1 必须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4.1.2 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
4.2 招标
4.2.1 招标程序
4.2.2 自主招标与代理招标
4.3 投标
4.3.1 投标的要求
4.3.2 投标的程序
4.3.3 联合体投标
4.3.4 投标的禁止性规定
4.4 开标、评标和中标
4.4.1 开标的程序
4.4.2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程序
4.4.3 中标通知书
复习思考题
第5章 工程勘察设计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6章 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与质量管理法规
第7章 建设从业资格法规
第8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第9章 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
第10章 房地产与物业管理法规
第11章 市政建设法规
第12章 劳动用工制度法律法规
第13章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14章 建筑工程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书摘插图
第1章绪论
本章学习要点:
1. 熟悉建设法规的概念、调整对象和作用。
2. 熟悉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的概念及内容。
3. 熟悉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概念、阶段划分及各阶段的主要内容。
4. 掌握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5. 掌握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的概念和法律规定。
6. 了解建设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7. 了解标准和标准化的概念、建设标准的概念。
8. 了解债权、物权、知识产权、代理的概念。
1.1 建设法规概述
1.1.1 建设法规的概念、调整对象
1.1.1.1 建设法规的概念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性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这一概念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第一,它必须由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它代表的是国家的利益;它体现国家对建设领域的各项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协调的方针、政策和基本原则;它是以强制性规范为主构成的。第二,凡是从事建设活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自然人都必须遵守建设法律、法规;否则必然要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
1.1.1.2 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
建设法规所谓的“调整”是指国家将其意志深入到物质关系领域,使其上升为建设法律关系的活动。这种活动既包括抽象的静态的法律规定,又包括具体的动态的法律适用。“调整对象”是指建筑法规应当促进、限制、取缔和保护的社会关系,亦指建设法规规定效力所及的范围。具体的来说,建设法规所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是建设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它包括建设活动中发生的建设管理关系、建设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建设民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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