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村治--晚清和民国时期的国家与乡村-中国乡村社会研究丛书
分類: 图书,政治 军事,政治,中国政治 ,
作者: (美)李怀印 著,王士皓 主8对
出 版 社: 中华书局
出版时间: 2008-7-1字数:版次: 1页数: 392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101061147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研究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的五个章节考察了村社服务和田赋征收方面的一些内生性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焦点问题是村庄合作制度何以产生并持久存在,它们对理解中国的小农、小农社会以及乡村治理形态有何含义。第二章考察这些合作制度赖以产生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背景,重点阐述获鹿县所处的冀中南在华北“区域”(macroregion)的“核心”(core)位置。第三章从比较的角度讨论村庄合作制度的产生和实际运行问题,强调隐藏在乡间习惯做法背后的小农观念尤其是互惠及生存伦理的重要性。为了理解农民行为和解释合作性实践的连续性,第四章详细考查了有关乡民轮流充任税收代理人和地方管理者的纠纷,主要讨论在不同的情况下,普通民众和地方士绅的不断变化的动机和策略。第五章和第六章分别考察了田赋和契税征收中的各种做法,以此说明中国传统的乡村治理形态的某些特征。
第二部分探讨1900年后由于实施全国性的行政制度及现代化措施而在乡村中发生的变化,目的是据此评估“现代国家建设”(state-making)在地方村社中的实效。第七章关注的是清末民初推行地方自治之后,村民们之间因为新设的村长(或村正)一职而产生的种种讼争。其中令人感兴趣的是,外加的官方制度和国家话语,如何跟地方传统做法及理念产生互动,重新塑造地方政治生态。第八章把焦点转移到地方自治的另一个重要项目——新式小学的创设和维持上面。分析的重点,乃是乡民们如何在此一崭新的村社集体项目中,继续发挥其既有的合作传统;同时,地方精英又如何利用旧有特权,加之从官方新获得的资源,进一步扩大其象征利益和物质利益。第九章讨论地方势力在官府加重税务负担之后的反应,尤其是20世纪前30年向官府的历次请愿和讨价还价活动。第十章转而讨论国民党时期乡村行政结构的改组问题,尤其是新一轮政治变革所引发的话语及制度上的变化,以及村庄日常治理活动中地方传统习惯的延续。为了考察20世纪早期各阶段在行政制度化方面所取得的实际效果,第十一章重点探究该县调查黑地的情况,重点放在1930年代的历场运动上,从中可以看出国民党时期在行政现代化方面所获得的突破及不足之处。除了以上各章的实证研究之外,读者可以从第一章中了解到本书所要探究的主要问题,以及作者的研究思路。最后一章则回顾了全书的主要观点,并进一步阐发了相关问题。
目录
中文版序
序言
第一章 导论
第一部分 地方治理
第二章 背景
第三章 农民社群中的合作与控制——乡地制
第四章 规则、自利和策略——乡地充任纠纷
第五章 征税
第六章 土地和税收管理
第二部分 1900年以后的新变化
第七章 权力、话语与合法性——村正充任纠纷
第八章 兴学上的合作与冲突
第九章 精英行动主义
第十章 乡村重组
第十一章 清查“黑地”
第十二章 结论
参考文献
译者后记
地图和图表目录
地图
1. 1920年代的获鹿县
2. 1932年的河北省
图表
2.1 1930年代冀中南和东北部种植模式
2.2 1939年获鹿县马村的种植模式和商品化
2.3 1942年顺义县沙井村的种植模式和商品化
2.4 1930年河北省各县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
2.5 1910~1936年获鹿田赋征收率
2.6 1931年冀中南24县纳税情况
2.7 1930--1933年冀中南和冀东北税额完成情况
3.1 1912--1929年间关于乡地服务正式提起诉讼的纠纷数量
3.2 获鹿县和河北省税额完成情况
5.1 1914年、1917年和1920年获鹿县田赋征收累计月报
8.1 获鹿县小学堂的创办情况(1904-1917年)
8.2 获鹿县的小学堂学费(1914年)
11.1 1933年获鹿县第一区乡长已报和未报的黑地
书摘插图
第一章 导论
在前革命时代的中国,一个普通的农民几乎不与官府打交道,这一点广为人知,并且也是不争的事实。除非卷入诉讼和刑事案件,否则他从不会踏入县衙门半步。而县官是正规官僚系统里最低级的官员,是亲民之官,督临着数百个村庄和平均250,000的人口。同样,承担国家赋税的土地所有者,也很少亲自到县城去交纳赋税;在购买土地时,也很少直接从衙门办理一纸地契。相反,村民们通常求助于他们自己或邻近社群的非官方代理人来处理这些事务。马克思韦伯注意到,在帝制时代的中国,以城市为中心的行政管理体系的效力十分有限;城墙之外几乎感受不到国家权力的存在。所以他评论道:一个中国乡村只不过是“一个没有朝廷官员的自治的居民点”(韦伯1951[1922]:91)。悉尼.甘布尔曾于1930年代在华北农村地区从事田野调查,发现政府官员“除了收税之外”对农村缺乏任何兴趣。农民们仍然能够“对本地事务保持相当程度的控制,并且在通常情况下能够逐渐重新控制被中央政府通过种种改革措施夺走的任何东西。”(甘布尔1963.8)
但是,乡村并非完全游离于官府的掌控之外;县级以下的行政治理也并不必然是杂乱无章、没有效率、弊窦丛生的。事实上,在帝国时代的大多数时间里,国家能够在大部分地区榨取足够的赋税,以满足正常的需要和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使这些成为可能的是林林总总的地方村社的非正式制度,这些制度是在国家需求和地方社群自发承担日常政府职能的互动过程中成长起来的。因此,在本书中,我宁愿使用“治理”而不是“统治”一词来描述这些非正式制度的实际运作,因为“统治”意味着国家通过正式的代理人和体制实现强迫控制。换言之,“治理”是国家权威和乡村居民共同参与的一个过程,它在帝制时期包含了不仅满足统治者而且因应村民需求的一系列内生性制度安排。在1900年以后,它也是一个正式的和非正式制度的结合体。本书的目的在于详尽描绘19世纪晚期以及20世纪早期中国乡村的非正式制度的实际运行。
本书聚焦于华北地区的河北省获鹿县,希望阐明三个主要问题。一是乡村治理的传统形式及其对了解20世纪以前的中华帝国性质的意义。关于中华帝国的主流观点主要集中于上至朝廷、下至县衙门的官僚系统,包括正式的组织,也包括非正式和非法的组成部分。然而,很少有人注意到县级以下的行政治理过程,特别是农民社群的治理活动。在很大程度上,由于无法得到乡村一级的文献记载,许多关于传统乡村治理的传统观念仍然局限于清初统治者试图推行的乡村控制的法律框架和方法,及其在17世纪晚期和18世纪的名存实亡上(萧公权1960;瞿同祖1962;瓦特1972)。同样,关于田赋,我们了解得最多的还是官方文献和官僚七大夫作品中所记载的合法的和非法的赋税征收方法,以及帝国时期和民国时期田赋负担的长时段变化情况(王业健1973a,1973b);曾小萍1984)。然而,由于无法获得地方一级的税收记录,很少有人去系统考察底层社会的赋税征收和管理过程。为了全面而较为真实地了解中华帝国及其与乡村社会互动的情景,有必要把注意力从国家机器层面转向基层执行着日常政府职能的非正式制度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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