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办案指南
分類: 图书,法律,宪法、行政法,
作者: 《行政复议办案指南》编写组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9-1字数:版次: 1页数: 304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9307489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2008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决定》进一步强调“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针对《决定》对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行政复议工作提出的最新要求,并结合《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和《行政复议办案规程》的最新规定,我们编辑了这本《行政复议办案指南》。本书全面涵盖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所需要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请示答复、办案规程和法律文书范本,是各地方、各部门行政复议办案工作的必备工具书。
目录
一、行政复议办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5月29日)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1999年5月6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5月14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行政复议机关能否加重对申请人处罚问题的答复意见(2001年9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2004年7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年2月28日)
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行政复议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9年12月18日)
对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一方是否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请示》的复函(2001年12月28日)
关于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问题的复函(2001年10月24日)
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终止审理余国玉复议案件的请示》的复函(2002年1月16日)
关于香港嘉利来公司行政复议案有关问题的复函(2002年3月13日)
关于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请示》的复函(2002年8月27日)
对海南省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复议管辖权限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02年10月11日)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复议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02年11月21日)
对《国家计委关于明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法律效力及价格行政处罚适用复议前置程序问题的函》的复函(2002年12月11日)
对监察部《关于咨询刘××所提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问题的函》(2003年1月13日)
对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如何确定以计划单列市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请示》的复函(2003年3月19日)
关于不服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认定审批行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有关问题的复函(2003年6月18日)
对国土资源部《关于请明确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程序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2003年7月8日)
《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下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的请示)的复函》(2003年7月16日)
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人民法院裁决应当“复议前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已超过期限的复议申请是否受理的请示》的复函(2003年9月11日)
对《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两个不同管理体制的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管辖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1004年1月8日)
关于对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有关规范性文件转送函的复函(2004年6月4日)
对《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04年8月12日)
对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杨云泽等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04年12月14日)
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请明确反倾销行政复议中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2003年3月4日)
对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刘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03年9月27日)
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的复函(2005年10月26日)
二、行政复议办案规程
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范本
四、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告
书摘插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16号公布 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