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解与配套3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注解与配套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法规,法律法规释义,
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9-1字数: 150000版次: 1页数: 212印刷时间: 2008/09/01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509307175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专业导引围绕主体法律文件对相关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权威注解由法律专家对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实务应用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配套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交通行政复议规定、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
内容简介
目前,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法律渗透到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准确、适当地运用法律法规,对于公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维护自身权益,维护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如何面对汗牛充栋的法律、法规文件。如何把分散各处的相关配套规定集中起来,如何理解与适用法律、法规中的重点、难点,始终是困扰有关当事人和当局者的一大问题。
中国法制出版社一直致力于出版适合大众需求的实用法律图书,致力于解决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中的法律、法规应用问题,先后推出了配套规定系列、实用版系列等一大批适合大众学习、应用的法律图书。颇受读者好评。在总结这些法律图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约请了相关立法及司法实务部门的专家,精心选择法律文本。针对法律理解和适用中的重点、难点,编辑出版了“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本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由相关领域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学术素养的法律专业人士撰写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2.对于主体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由相关专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4.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应用。
此外。为了凸显丛书简约、实用的特色,分册根据需要附上实用图表、办事流程等,方便读者查阅使用。
目录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复议机关及其职责
第四条复议原则
第五条对复议不服的诉讼
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复议范围
第七条规定的审查
第八条不能提起复议的事项
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申请复议的期限
第十条复议申请人
第十一条复议申请
第十二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第十三条对其他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
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
第十五条其他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第十六条复议与诉讼的选择
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七条复议的受理
第十八条复议申请的转送
第十九条复议前置的规定
第二十条上级机关责令受理及直接受理
第二十一条复议停止执行的情形
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书面审查原则及例外
第二十三条复议程序事项
第二十四条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取证
第二十五条申请的撤回
第二十六条复诉机关对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复议决定的作出
第二十九条行政赔偿
第三十条对侵犯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行为的先行复议原则
第三十一条复议决定期限
第三十二条复议决定的履行
第三十三条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复议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渎职处罚
第三十六条被申请人不提交答复、资料和阻碍他人复议申请的处罚
……
第七章附则
配套法规
附录
书摘插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注解
1.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2.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对引起争议的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3.行政复议有以下特点:
(1)提出复议的人,必须是不服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当事人。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决定之后,或者超过一定期限行政机关仍不作出决定的情形。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的结论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复议决定或对原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与行政诉讼相比,行政复议最大的好处是不向公民收取任何费用,而且行政复议的期限较短,两个月内复议机关就必须做出答复,而行政诉讼的审理期限是3个月。此外,许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说法院不受理的一些行政争议,都可以在行政复议中得到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