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性公益法人研究
分類: 图书,法律,商法,公司法与企业法 ,
作者: 李芳著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8-1字数:版次: 1页数: 260印刷时间:开本: 32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9787503687020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编辑宗旨是,从中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现代化的市场经济的实际出发,广泛参考发达国家和地区民商事立法的成功经验和最新判例学说,深入研究民商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中的重大法律问题,为中国民商事立法的现代化和民商事审判实务的科学化提供科学的法理基础,提升民商法理论水平,推出民商法理论研究人才,使中国民商法理论研究尽快赶上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水平。著作之入选丛书,不论作者职称、地位、亲疏,以学术性为唯一考量。
——粱慧星
内容简介
作为对弱者的关爱与帮助的慈善,尤其是民间的慈善活动,已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日常状态下,民间慈善活动扶弱助困,而在大灾大难的特殊时刻,同样显现出民间慈善力量的作用。
现代慈善有何特点?它与古代的慈善活动有何区别与联系?如何厘清慈善公益组织与政府的关系?建立怎样的内部治理结构,以奠定慈善活动主体的基础?慈善组织的良性运转与发展,需要何种外部环境与制度保障?如此等等,都是当代我国慈善事业发展亟待研究和解决的基本问题。正是基于“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关键在于制度的建设与完善”这一思想,李芳博士的《慈善性公益法人研究》对上述诸问题展开广泛、深入研究。
书中新见迭出,而“慈善权”的提出和论述尤其值得注意。正是围绕公民的“慈善权”这一基本权利,作者提出了解决慈善性公益法人发展问题的基本思路,即“慈善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应由社会管制转变为权利保障,对公民慈善权、结社权、生存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利的保障应成为慈善立法的基本目标。在此基本目标的指导下,慈善性公益法人的设立和行政监督应逐渐取消‘双重管理’制度,转变为由综合统一机关负责的制度。政府原则上应退出对慈善事业的直接参与,由慈善事业的直接经营者,转变为宏观管理者和外部监督者。”这一思路,不仅对慈善立法有着启发意义,而且,对于正确认识和评价民间力量积极的社会作用,也值得深长思之。
作者简介
李芳,法学博士,现就职于青岛大学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为慈善法与公益法人法。1972年出生于内蒙古乌兰察布盟。1998年毕业于兰州大学法学院,获经济法学硕士学位;2008年毕业于山东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曾经发表《法学中国化问题探悉》、《公益彩券的公益性与赌博性》、《清朝善会善堂自治制度》、《非法人慈善团体的合法地位》等多篇论文,并翻译森泉章先生的《公益法人的现状与理论》(载于梁慧星先生主编的《民商法论丛》第39卷)。
目录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思路与基本结构
三、文献综述
第一章慈善与慈善性公益法人
第一节慈善活动与慈善活动的主体
一、慈善与慈善活动
二、慈善活动的主要形式
三、慈善活动的主要环节
四、慈善活动的主体
第二节慈善组织与慈善性公益法人
一、慈善组织及其主要形式
二、公益法人及其立法状况
三、慈善性公益法人及各国立法状况
第三节慈善性公益法人的功能
一、推进慈善活动的制度化
二、提高慈善资源聚集的效能
三、实现慈善活动公开化
四、保护慈善受益者的人格尊严
五、保障慈善活动的独立性
第二章慈善性公益法人的历史与现状
第一节西方慈善性公益法人的历史与现状
一、慈善性公益法人的出现
二、慈善性公益法人的形成
三、慈善性公益法人的发展
四、当代慈善性公益法人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我国慈善组织的历史及慈善性公益法人的形成
一、清代以前的慈善组织
二、清代的善会善堂
三、我国慈善性公益法人的形成
四、我国慈善性公益法人发展历史的断裂
第三节我国慈善性公益法人发展的现状
一、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现状
二、我国慈善性公益法人发展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慈善性公益法人的特征与种类
第一节慈善性公益法人的特征
一、自愿性
二、民间性
三、非营利性
四、公益性
五、非政治性
六、救助弱者
七、独立团体人格
第二节慈善性公益法人的类型
一、社团式慈善性公益法人和财团式慈善性公益法人
二、直接服务型慈善性公益法人和“投资”型慈善性公益法人
三、公募慈善性公益法人和非公募慈善性公益法人
四、综合性慈善性公益法人和专门性慈善性公益法人
五、地域性慈善性公益法人与非地域性慈善性公益法人
第四章慈善性公益法人的设立
第五章慈善性公益法人的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督
结束语:我国慈善性公益法人制度建设的立法原则
一、保障公民慈善权和生存权
二、维护慈善性公益法人的独立地位
三、转变双重许可的准人制度
四、重点监管慈善性公益法人的行为
五、重视税务机关的监督
六、强调权力制约下的内部治理结构
附论一:我国非法人慈善团体及其制度建设
附论二:慈善信托及其法律制度建设
附录:日本公益社团法人及公益财团法人认定法
参考文献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章慈善与慈善性公益法人
慈善事业的发展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我国慈善事业处于起步阶段,对慈善法的研究也刚刚开始,慈善法的基础理论研究也非常薄弱,有必要对慈善法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问题加以梳理和澄清。慈善性公益法人是现代慈善活动的主要形式,各国慈善法的建设也以此为核心,而我国还未有学者对这一概念进行研究。因此,本章拟对慈善、慈善活动、公益法人、慈善性公益法人等基本概念加以分析、界定,并且对慈善法的主要问题,如慈善活动的主体、慈善活动的主要环节、慈善性公益法人的主要功能等加以研究。
第一节慈善活动与慈善活动的主体
人类的慈善活动源远流长,其起源可上溯至远古时代。古埃及文明提供了有关慈善的第一个文字记载:在公元前4000年左右的《死者书》中,就有志愿者向饥渴者提供饮食捐助的记载。古希伯来文书中有名日Hesed的“施惠的义务”,《旧约》把它称为“慈悲”(Mercy),而《新约》称之为慈善(charity)。中国也是最早倡行慈善的国家之一。中国典籍《礼记》中记载着公元前2000年以前五帝时期就有救济鳏寡孤独者的行为。
一、慈善与慈善活动
(一)慈善
西方语言中有两个词都可以翻译成“慈善”。一个是philanthropy,另一个是charity。philanthropy源于希腊语,由phil和anthropy组成。phil有“博爱”之意,anthmpy有“人类”之意,合起来就是“人类之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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