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世社会与共同体--世界汉学论丛
分類: 图书,文化,中国文化,
作者: (日)谷川道雄 著,马彪 译
出 版 社: 中华书局
出版时间: 2002-12-1字数:版次: 1页数: 335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101035797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由12篇论文组成,分为4编。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对日本中国史研究的理论问题的检讨与反思,一是对六朝具体历史的分析。书中所收论文集中反映了谷川先生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的思考,无论对于了解日本中国史研究的发展,还是具体认识中国中古历史,都具有重要价值。
日本的中国史研究,是与日本近代国家同步发展而来的。自古以来,日本就受到中国文化无可估量的影响,因此有关中国文化的知识也在两千年之间蓄积,而产生了被称之为“汉学”的学术领域。“汉学”在前近代是作为知识分子所必须具备之教养的。可是,自从日本以明治维新为契机,开始走上近代化道路的时候,就与近邻诸国(朝鲜、中国)开始了新的外交关系,由此产生了建立近代亚洲史学的必要性。迄今为止在日本所使用的“东洋史学”的名称,就是在那个时期形成的,它是将亚洲史作为与西洋史对等的学术领域来定义的概念。
中国史研究也正是作为这种“东洋史学”的一环而发展起来的。以汉学这一传统学问为素养,采用西欧近代史学之方法,由此才形成了作为近代历史学的中国史学。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的大约半个世纪中,如果说日本的中国史研究已达到了当时世界最高水平,恐怕也不能算是过分自诩吧!在政治史、法制史、社会经济史、宗教史、文学史、思想史等各个领域,所达成的实证研究成果中,有许多即使在今天也仍然具有相当的学术价值。关于如何从总体上把握中国史的课题,自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内藤湖南(1866-1934)的时代区分说提出之后,时至今日其构想仍在学术界具有着经久不衰的巨大影响。到了三十年代,从唯物史观的立场探索中国社会结构的尝试,也接连不断地提了出来。
目录
第一编 中国中世社会论序说
第一章 中国社会与封建制——有关学说史的探讨
一 战后的中国史研究与封建制说的展开
(一)通向封建制的两条道路
(二)中国封建制说的展开
(三)封建制说在理论上的矛盾
(四)封建制说的动摇
二 对单系统发展说批判的展开与封建制的问题
(一)“近代化”论与封建制的再评价问题
(二)欧美学界的封建制概念与中国专制社会
(三)亚细亚生产方式论的复活与封建制的问题
三 结论
第二章 中国的中世——六朝隋唐社会与共同体
一 古代世界的超越
(一)殷周的原理及其崩溃
(二)秦汉帝国的构造与自律的世界
(三)帝国的终结与古代原理的超越
二 中世的共同体与贵族社会
(一)魏晋时期各集团的共同体结构
(二)六朝贵族的自律世界
(三)北朝、隋唐诸国家与共同体伦理
第二编 中国古代中世史研究的方法与课题
第一章 一个东洋史学者的现实与学问
第二章 关于中国古代社会性质的论争——从奴隶制到共同体
第三章 六朝贵族制社会的历史性质及其律令体制的形成
第四章 中国史研究的新课题——兼论封建制的再评价问题
一 战后中国史研究的方向与挫折
二 关于封建制的再评价问题
三 对中国官僚制的认识方法
第三编 士大夫伦理与共同体及其国家
第一章 北朝贵族的生活伦理
一 士大夫社会的永久性
二 累世同居伦理的意义
三 乡党统治的构造
四 北朝政治史上的贵族
第二章 西魏“六条诏书”中的士大夫伦理
第三章 均田制的理念与大土地所有
第四编 六朝名望家统治的构想
第一章 六朝时代的名望家统治
一 名望家统治之赈恤意义
二 名望家的形成
三 关于名望家的人格
四 名望家统治与六朝国家
第二章 六朝时代城市与农村的对立关系——从山东贵族的居住地问题入手
一 “土民”崔、张的出身
二 山东贵族的村居生活
三 乡村的统合与城市生活
四 余论
第三章 六朝时代的宗族——与近世宗族的比较
一 近世与六朝之比较的视点
二 祭祖、族人救济、修谱
三 六朝的家与宗族
四 结语
书摘插图
第一编 中国中世社会论序说
第一章 中国社会与封建——有关学说史的探讨
(四)封建制说的动摇
如上所述,1950年前后,由石母田、崛、仁井田等氏所推进的中国封建制说的最主要的依据是认为作为封建农奴制的佃户制的存在。然而,即使佃户制即农奴制即封建制的命题能够成立,还是存在一个问题,即宋以后的中国社会并非只用这一命题就可以解释得了的。就像仅仅以奴隶制范畴对秦汉帝国的解释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一样。最困难的是,用这一学说难以说明中国独特的上层建筑即专制国家权力的问题。宋以后的国家君主专制的所谓中央集权性质特别浓厚的官僚制国家,究竟与作为农奴制佃户制有着怎样的对应关系,对此崛氏等人的学说是不能十分令人信服的。如果佃户制并未能产生出所谓封建的政治机构的话,那么佃户制是否具有农奴制的核心机制就值得探讨。总之,如何说明佃户制与集权国家形态之问的相互依存关系,对封建制说真是个进退维谷的难题。
对此,仁井田氏认为,对宋以后的社会的基尔特、同族村落等的具有强烈封闭性的团体,不如视其为一种分权倾向更合适。但是,他对国家权力是否具有分权的封建性质,却未作任何探讨。正如再三所说到的那样,封建制说为了自圆其说就不能仅仅局限于社会经济基础,还必须对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相互规定中产生出的社会的整体机构只能是封建结构这一点上作出证明。然而,这对于始倡于l950年前后的封建制说,是一个极大的难点。实际上,从那以后正是因此学界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
首先,关于佃户制的问题,对周藤氏说宫崎市定氏提出了反论(《汉代以后的土地所有形式》,《东洋史研究》12-2,1952年)。堪称京都学派骁将的宫崎氏主张唐宋间的变革使中国社会从中世进入了近世,本论文也是这一主张的一环,认为佃户制是近世的佃作制。其论点为:(1)至唐代,中世的庄园已经具备了庞大的规模,宋以后由于所有权的分割,加剧了庄园区划的零散化。(2)其结果是地主在与佃户的关系中失去了领主的人格,二者的结合变成了经济的契约关系。(3)被认为是将佃户强制地束缚于土地的那些史料,或是为了防止佃户撕毁契约逃亡措施,或是人手不足的宽乡的地主为了确保劳力的行为,仅此而已。(4)南宋时代二重佃作权(地主——业主——种户)的存在标志着土地使用权利的确立。对以上观点周藤氏还曾有过反批判。关于对佃户制理解的争论我们暂时先放一放,无论如何,宫崎说的重大意义在于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相互关系上作出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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