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人类学:中国读本
分類: 图书,法律,法的理论,法律与其他学科,
作者: 朱晓阳,侯猛 编
出 版 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0-1字数:版次: 1页数: 424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301141663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法学与人学要进行对话,所需要的并不是一种“半人半马”的学科,而是对彼此的更深层次的更为精准的认识。
——吉尔茨
你呆要研究法律那么就直接通向了人类学。
——霍姆斯
内容简介
改革开放近三十年以来,中国的“法律与人类学”研究经历了既相互区分又对话融合的过程。这一过程不仅仅有法学与人类学者的参与,也有历史学者、社会学者的参与,并且与政治人类学、经济人类学、艺术人类学、历史人类学也有相通之处。在中国语境下所讨论的中心问题包括法律与情理、法治现代性反思、法律语境化、延伸个案方法,等等。适时分类整理这一跨学科研究的主要问题,将会对降低学科间的知识壁垒,强化彼此知识和方法的互惠能力产生积极意义,也有助于形成认识中国问题的“法律与人类学”知识框架。
作者简介
朱晓阳,澳大利亚Macquarie大学人类学专业博士,现任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副主任、社会学人类学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中央民族大学人类学民族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是法律人类学、人类学发展研究、工业人类学和社会科学方法论。著有《罪过与惩罚——小村故事(1931—1997)》(2003),《面向“法律的语言混乱”——从社会与文化人类学视角》(2008)。
目录
导论/侯猛
“语言混乱”与法律人类学进路/朱晓阳
中国法律的现代性/黄宗智
法律的文化解释/梁治平
从礼仪看中国式社会理论/王铭铭
纲常、礼仪、称呼与秩序建构——追求对儒家的制度性理解/苏力
威慑艺术:形象、仪式与“法”/王铭铭
法律:一个安排秩序的分类体系/王启梁
一座博物馆-庙宇建筑的民族志——论成为政治艺术的双名制/高丙中
习俗、权威与纠纷解决的场域——河北一村落的法律人类学考察/赵旭东
村落纠纷中的“外人”/陈柏峰
反抗与惩罚:20世纪50年代嘉定县乡村的犯罪与财产法秩序/张佩国
延伸个案与乡村秩序/朱晓阳
如何走出个案——从个案研究到扩展个案研究/卢晖临李雪
法律社会学调查中的权力资源/苏力
“立法者”或“诠释者”?──法律人类学家的研究伦理及其他/林端
附录一 “法学与人类学对话”研讨会综述
附录二 法律和人类学相关研究英文文献目录
书摘插图
中国法律的现代性黄宗智
人们多从理论角度来理解现代性。譬如,或求之于自由主义,或求之于马克思主义。本文强调,现代性的精髓不在于任何一种理论或意识形态,而在于历史的实际变迁过程。以思想史为例,现代性不在于西方启蒙以来的两大思想传统理性主义(rationalism)和经验主义(empiricism)中的任何一个,而在于两者在18世纪以来的历史上的共存、拉锯和相互渗透。以科学方法为例,其真正的现代性不简单在于理性主义所强调的演绎逻辑,也不在于经验主义所强调的归纳逻辑,而在于历史上的两者并用。更宽泛地说,西方各国政治经济的现代性不在于古典自由主义所设想的完全放任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也不在于其后呈现的福利国家,而在于两者的拉锯和相互适应、相互作用。以美国或英国为例,其政治经济的现代性并不简单地在于亚当•斯密型自由市场的“看不见的手”所主宰的纯资本主义经济,而在于历史上资本主义制度面对多种下层社会群体的运动而做出逐步妥协之后形成的结果——也因此在个人的政治和经济权利之外,另外形成了所谓的社会权利(social rights)。今日资本主义国家,既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而不简单地是其中任何一个。西方各国的现代政治实际上长期处于分别代表这两个不同倾向、不同利益群体的党派之间的拉锯,而不在于其中任何一个单一统治。
当然,我们需要区别“现代性”与现代历史。本文的理解是把“现代性”等同于追求现代理念的历史实际。现代的理念包括科学知识、工业发展、公民权利等,但是,这些理念不等于单一的理论或意识形态或历史途径,而在于追求这些理念的多样的历史实际变迁过程。
在法律领域,现代法律的精髓同样并不简单地在于倾向理性主义的大陆形式主义法律传统或倾向经验主义的英美普通法传统的任何一方,而在于两者的共存和相互渗透。譬如,美国的所谓“古典正统”(classicalorthodoxy)法律思想,虽然脱胎于普通法传统,其实乃是高度形式化的结果。人们一般此“正统”起源追溯到从1870年开始执掌哈佛法学院院长职位的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他对美国现代法律形成影响极其深远。它不同于德国从18世纪启蒙时代理念的个人权利前提出发而通过演绎逻辑拟成的形式主义法律;它是从先例(case precedent)出发的,但试图从先例对契约和赔偿的法理做出系统整理和概括,通过演绎推理而建立逻辑上完全整合的法律体系。在精神上,它之强调普适性、绝对性、科学性是和德国的形式主义法律一致的。对Langdell来说,法学应该和希腊传统的欧几里得几何学(Euclidean geometry)一样,从有限几个公理(axioms)出发,凭推理得出真确的定理(theorems),尔后通过逻辑而应用于所有案件的事实情况。因此,也有人把Langdell代表的“古典正统”称为美国的法律形式主义(1egal formalism)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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