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文库(第二辑)—产品召回制度:中国消费者的福音
分類: 图书,法律,经济法,经济法学,
作者: 徐士英主编
出 版 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0-1字数:版次: 1页数: 277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301142233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从分析产品召回法律关系入手,对产品召回法律关系的客体、主体、内容以及相关法律责任进行研究,着重探讨了产品召回制度的性质、功能以及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并通过对发达国家产品召回制度的横向比较和专项产品召回的纵向比较,结合对产品召回程序的研究,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对我国实行产品召回制度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
作者简介
徐士英,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中南大学经济管理学博士。现任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所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国家商务部贸易与竞争政策专家咨询组成员、上海市人民政府商业委员会决策咨询专家。曾任美国波士顿大学法学院和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韩国首尔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经济法学,重点研究竞争法的理论与实践,以及与竞争法律相关的产品质量.消费者保护和知识产权法律等。先后出版《反不正当竞争法简论》、《市场经济大宪章》、《竞争法论》、《竞争法新论》论著四部,主编《新世纪经济法的反思与挑战》、《经济法论丛》(第十五卷)、《新编竞争法教程》、《经济法学》等教材与论文集六部,合著三部。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中国反垄断法研究》、《欧盟竞争法现代化对我国的启示》、《日本反垄断法本土化过程研究》、《制度变迁过程中市场竞争秩序制度建设》等论文六十多篇。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司法部、商务部及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项目二十多项。多次获教育部、司法部,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和政府决策咨询优秀成果奖、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目录
第一章产品召回制度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产品召回制度的产生
第二节产品召回制度的性质和功能
第三节产品召回制度的理论基础
第二章产品召回法律关系
第一节产品召回法律关系中的客体
——缺陷产品
第二节产品召回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三节产品召回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力)和义务
第四节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美国产品召回制度
第一节美国产品召回制度概述
第二节美国的汽车召回制度
第三节 美国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召回制度
第四章澳大利亚产品召回制度
第一节澳大利亚产品召回制度概述
第二节一般产品召回制度
第三节特殊产品召回制度
第五章 加拿大产品召回制度
第一节加拿大产品召回制度概述
第二节卫生部负责的产品召回
第三节食品监察署负责的产品召回
第四节交通部负责的产品召回
第六章专项产品召回
第一节汽车召回制度
第二节食品召回制度
第三节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召回制度
第四节化妆品、儿童玩具产品召回制度
第七章产品召回制度的程序规定
第一节产品召回程序概述
第二节产品主动召回程序的规定
第三节产品指令召回程序的规定
第四节产品召回的简易程序规定
第五节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
第六节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
第七节召回的总结和管理
第八章我国产品召回制度探讨
第一节我国的消费者保护现状和建立产品召回制度的必要性
第二节我国产品召回法律规范体系构建
第三节我国产品召回实体与程序规定的完善
第四节我国产品召回保险业务的产生与发展
第五节产品召回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第九章典型案例评析
第十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召回条例》(建议稿)
附录
书摘插图
第一章产品召回制度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产品召回制度的产生
产品召回制度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对消费者利益保护的重视逐渐发展起来的,它是现代市场法制进步的重要标志。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确立产品召回制度的国家,该制度的确立始于对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1965年,美国参议员瑞毕福克召开参议院委员会议,针对社会公众对汽车制造商在设计中不太关心汽车安全方面的问题进行听证。同年,美国消费者运动的代表人物青年,律师拉尔夫•纳德(Ralph Nader)在其《任何速度都不安全》(Unsafety at Any Speed)一书中指出,汽车缺陷是导致交通肇事的主要原因,并通过揭露通用汽车公司计划生产的“Corvair”汽车在安全措施与防污染设备上存在的问题,提出消费者利益在产品安全上存在着严重的潜在威胁。基于汽车系统性缺陷所带来的现实问题,也归功于拉尔夫•纳德的大胆披露,作为回应,汽车行业迅速出台了产品安全标准,而在此之前对安全问题是毫无要求的。1966年,美国颁布了《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该法律明确规定:汽车制造商在发现其产品由于设计或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存在缺陷,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制造商有义务召回这些产品,公开产品召回的信息,并对汽车进行免费修理,同时应将相关情况通报交通管理部门和用户。在这一法律颁布后,美国的汽车质量有了明显的改善,因汽车缺陷而带来的交通事故也显著减少。美国迄今为止已经累计召回了2.15亿辆汽车、2400多万条轮胎。在这些召回案例中,虽然有一些是在国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局(NHTSA)的影响下或NHTSA通过法院强制厂家召回的,但绝大多数是由生产商主动召回的。在《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实施后的四十多年里,美国的缺陷产品召回范围不断扩大,从汽车扩展到可能严重影响消费者人身安全的其他产品,包括玩具、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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