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教程
分類: 图书,法律,民法,民法学,
作者: 付翠英主编
出 版 社:
出版时间: 2008-11-1字数:版次: 1页数: 295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11342581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民法理论博大精深主要体现在民法总论。民法总论是研究民法学的基础。民法总论以其抽象性和普适性著称。本教材全面阐释了民法总论中的基本概念和特征、法律制度及其规则,整理了民法总论的最新研究成果并进行简要分析,提出本书的观点,从中可以透视民法法理及其所蕴含的逻辑思维。本书作为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教材,与已经出版的同类教材比较,其特点是:本书在体例结构上,层次简洁清晰,逻辑思维严密。本书前四章为抽象理论,后六章为具体制度。在内容上,知识点覆盖较为全面,突出重点,有所创新。在论证方法上,准确定位概念,阐释法理,对具体制度以法律条文为根据,严格遵循法律解释学原理。同时,给教师和读者留有思考的空间。
目录
第一章 民法与民法典
第一节 民法概述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
第三节 民法总则
第四节 新中国的民法典
本章小结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第四节 民事法律事实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第一节 民事权利的概念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类型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
第四节 民事义务
第五节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第六节 民事责任的分类与承担方式
本章小结
第五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概述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三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节 监护
第六节 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户籍和身份证
第七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本章小结
第六章 法人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法人的分类
第三节 法人的设立与成立
第四节 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第五节 法人的机关
第六节 法人的变更与终止
本章小结
第七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合伙组织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
第四节 其他非法人组织
本章小结
第八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法律行为概述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核心——意思表示
第四节 意思表示瑕疵
第五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第六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第七节 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
本章小结
第九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制度概述
第二节 代理权
第三节 代理行为
第四节 复代理
第五节 无权代理
第六节 表见代理
本章小结
第十章 民法上的时间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取得时效
第三节 诉讼时效
第四节 除斥期间
本章小结
书摘插图
第一章民法与民法典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语源
就“民法”这一术语的语源问题,我国学术界存在两种观点:(1)本土说。它认为,“民法”一词最早见于古代文献《尚书•汤诰》。它载有“咎单作明居”一语。东汉司马融对此作了如下解释:“咎单,汤司空也;明居,民之法也。”魏晋时期伪称西汉孔安国者对此作了如下解释:“咎单,臣名,主土地之官,作明居民法一篇,亡。”①本土说认为,此处所谓的“民法”即为“民法”一词的语源。(2)源自日本说。它认为,私法意义上的“民法”一词首先出现于明治时期的日本。庆应四年(公元1868年),日本学者津田真道将荷兰语中的“民法”(Burgerlyk Regt)——它自罗马法的“市民法”(Jus civile)一词转译而来②——翻译为日语“民法”一词。③1906年,上海南洋公学译书院和商务印书馆将《日本法规大全》(1901年版)中的第三类法规译成“民法”一词。源自日本说认为,此处所谓的“民法”即为“民法”一词的语源。
1910年和1911年,清政府修订法律馆将民事立法草案分别称为《民律草案》和《大清民律草案》;1926年,民国北洋政府修订法律馆将民事立法草案称为《民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