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版权法(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分類: 图书,法律,高等法律教材教辅,民法,
作者: 王迁著
出 版 社:
出版时间: 2008-12-1字数:版次: 1页数: 382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300099293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选题全面,规模宏大。不仅细分了传统民商法的各个部门,也包括了许多边缘学科,共计六十余种,可供不同层次,不同需要的读者选用。
第二,体例新疑,结构完整。不仅打破传统教材的编写体例,而且还大胆引进英美法教材的编撰模式,每本教材除了体系化地讲授本门课程的基本内容之外,还穿插引用资料、案例或事例加以评析,每章之后还列出推荐学生进一步阅读的著述。
第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材中特辟理论研究与实务探讨专栏,选取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问题。
内容简介
对于使用本书进行自学的学生读者,笔者提请注意以下三点:第一,“网络版权法”(或“网络时代知识产权法”)课程的专业性很强。在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专业的本科生要在修过“民法学”与“著作权法”之后,在三年级才能选修。如果缺乏必要的基础知识(如想当然地认为购买盗版小说书来阅读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很难有效地利用本书的。本书中的“原理解读”只是对作为基础的著作权法原理进行了较为简洁的介绍,读者如果尚未系统地学习著作权法,应当首先“补课”。
第二,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是近年来产生的新问题。虽然国际条约和我国立法均已有了相关规定,但毕竟较为原则。对于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学术界与实务界仍有不小的争议。本书中的论文或评论片段,以及对各思考题的“思路提示”反映的是笔者个人的学术观点。特别是在第四章“对技术措施的保护与规制”中,对于相关问题国内外学术界与实务界远未达成共识,尚不存在所谓“通说”。因此,读者应只将本书作为学习与研究的起点,带着批判性思维进行阅读。
第三,本书中有海外经典案例的译文。有的为笔者自己的翻译,有的为研究生或本科生初译后,由笔者进行修改校正而成。虽然笔者在修正方面颇费心力,以尽量提高译文的准确性,并使译文接近汉语习惯,但翻译过程中的信息损失是不可避免的。对于讲究逻辑推理和用语严密的法院判决书而言,小小的误译可能会影响原意的正确表达。因此,对于有心的读者而言,应当找到判决书原文,与译文对照阅读。这样不但有助于更准确地理解判决书,也有利于提高英语水平。读者特别应当了解: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规则总体上是“舶来品”。在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综合实力和历史因素等共同作用下,对外国法的移植和借鉴还需要延续较长的时间。掌握良好的专业外语,对于在该领域的深入学习和研究是必不可少的。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第一届本科生通过在“著作权法”和“网络时代知识产权法”课程中接受的对外国案例的翻译训练,已经较好地掌握了阅读英文知识产权文献所需的专业词汇和基本技能。本书中“中国香港特区政府诉陈某案”和“索尼诉保尔案”的判决书就是由这一届中的本科生初译的。其他学生读者通过持续努力,同样可以大幅提高知识产权专业外语阅读和翻译能力。
作者简介
王迁,男,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法学硕士;上海市“曙光学者”,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研究专家库成员,上海2010年世博会知识产权咨询专家,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中国版权协会理事,上海互联网版权工作委员会咨询专家;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家咨询员,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咨询专家。出版专著《论基因歧视及其法律对策》,合著《中国与欧洲在网络环境中对版权的保护》,独著教材《知识产权法教程》与《著作权法》,发表学术论文和评论六十余篇。主持过司法部课题、教育部课题、中国与欧盟信息社会项目课题、上海市教委重点课题、上海市“曙光学者”项目课题,以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子课题等。《论“基因歧视”及其法律对策》获得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著作二等奖,《论“基因歧视”及其法律对策》、《论“网络传播行为”及其侵权认定》获中国科技法学会著作类、论文类金奖,《论版权法中的间接责任》获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优秀论文奖。参与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起草工作,作为专家调研组成员参加了《著作权法》第二次修订工作。曾赴美国、加拿大、瑞士、新加坡、新西兰和印度等国家参加国际知识产权会议,并曾于英国伦敦大学国王学院讲授中国版权法。
目录
第一章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专有权利
第一节网络环境中复制权的适用
第二节网络环境与发行权
第三节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二章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
第一节网络环境中的直接侵权
第二节网络环境中的间接侵权
第三章网络环境中对著作权的限制
第一节限制著作权的国际标准
第二节私人复制、网络传播与对著作权的限制
第四章对技术措施的保护与规制
第一节对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
第二节对滥用技术措施的规制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章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专有权利
第一节网络环境中复制权的适用
复制权就是著作权人享有的复制作品的专有权利。要理解复制权,必须明晰哪些行为是受复制权控制的复制行为。总结各国著作权立法例和相关学说,可以发现:要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复制行为”,应当满足以下两个要件:
首先,该行为应当在有形物质载体之上再现作品。在有形物质载体之上再现作品,是复制行为与其他再现作品行为,如表演、广播和放映等行为最根本的区别。如果再现作品的行为并不借助于有形物质载体,则该行为不可能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如仅将他人的诗歌记住并以朗诵的方式加以再现的行为就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原因是无论记忆还是朗诵,都没有导致作品在有形物质载体上再现。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记忆是一种精神方面的活动,并非在有形物质载体上再现作品的行为。当然,人的身体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充当物质载体的。如现在有不少年轻人喜欢“文身”,即将美术图案刻在身体上。只要图案本身是作品,“文身”也是复制行为。
其次,该行为应当使作品被相对稳定和持久地“固定”在有形物质载体之上,形成作品的有形复制件。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应当是能够导致产生作品复制件的行为,即我国《著作权法》上“复制权”定义中的“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而要产生作品复制件,就必须将作品相对稳定地、持久地固定在有形物质载体之上。例如,印刷厂印刷书籍的行为就是典型的复制行为,因为印刷将使作品被固定在有形物质载体——纸张之上,形成作品有形复制件——书本。而且这种“固定”是相当稳定和持久的,只要人们不去有意识地破坏载体或消除载体上的作品,如用“消字灵”把书本上的文字涂掉,作品都将长期保存在载体之上。相反,如果作品没有被相对稳定和持久地固定在有形物质载体之上,则不能认为发生了复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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