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研究(修订版)
分類: 图书,法律,民法,物权,
作者: 陈华彬著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2-1字数:版次: 1页数: 583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3691546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研人类中群己之界
究法理外天人之际
生学术上鸿鹄之志
内容简介
本书是作者关于物权法研究的第三部重要著作,为《物权法原理》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研究》的姊妹书,它们共同构成作者关于物权法研究的“三部曲”。本书主要以外国物权法为研究对象,详细分析了大陆法系各国如德国、瑞士、日本等民法典上的各项物权制度,包括:物权契约概念的形成和发展,不动产相邻关系,用益物权,债权担保权,德国不动产担保权由保全抵押权而流通抵押权的发展历程,不动产登记制度,所有人抵押权与占有制度等。
作者简介
陈华彬,1967年11月生,四川省仁寿县人。1991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获民法学硕士学位:1994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民法学博士学位;1994-1996年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助理研究员;1996--2002年任副研究员:自2002年8月起任研究员,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1996年1月至1998年7月,任日本东海大学、东京大学、日本学术振兴会、日本国际交流基金访问学者;同时游学大阪大学、神户大学、早稻田大学。2008年3月调入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民法学科带头人。专攻物权法、民法总论、债法,旁及西方民法发展史。主要著作包插独著《物权法原理》、《物权法研究》、《外国物权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研究》、《物权法教程》;合著《物权法》、《中国物权法研究》、《中国财产法》、《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国民法典草案附理由》(物权编)、《中国民法典草案附理由》(债权总则)、《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物权法名家讲座》。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清华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七十余篇。业余喜好读史学著作和散文。
目录
第一章 德国物权法的沿革与形成
第一节 日耳曼法中的物权制度与物权观念(公元5-9世纪)
一、日耳曼法概述
二、古日耳曼的土地制度素描
三、土地总有权制度
四、日耳曼法的占有(Gewere)
五、日耳曼法的所有权观念
第二节 中世纪(Mittelaher)时期的物权制度与物权观念
第三节 中世纪以降至1896年德国民法典成立前的物权制度与物权观念
一、1794年普鲁士普通邦法和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
二、德意志同盟时代
三、北德意志联邦、德意志帝国的立法和民法典的制定——德国形式意义的物权法的形成
第四节 德国民法典物权法编的体系构造及其特色
一、德国民法典物权法编的体系构造叫
二、物权限定主义(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的类型体系
三、德国民法典物权法编体系构造上的特色
第五节 德国物权法的性质
一、资本主义的性质
二、物权法的封建色彩
三、非个人主义和非资本主义的倾向
第二章 151本与德国民法典上的物权总则
第一节 日本民法典上的物权总则
一、概要
二、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采意思主义
三、物权变动的公示(对抗要件)
第二节 德国民法典上的物权总则(一)
一、概说
二、关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三、物权的推定
第三节 德国民法典上的物权总则(二)
一、物权的善意取得
二、物权的顺位
三、物权的混同
第三章 十九世纪德国普通法学围绕所有权的移转而对尤里安和乌尔比安的法言的解读
第一节 关于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的罗马法的法言的解释论
一、格鲁克的解读
二、萨维尼的解读
三、普希塔的解读
第二节 围绕所有权的移转而对尤里安的法言的无因性解读
一、格鲁克的解读
二、萨维尼的解读
三、普希塔的解读
第三节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权移转的无因性
第四节 围绕所有权的移转而对尤里安的法言的有因性解读
第五节结语
第四章 物权契约概念的形成与发展
第一节 萨维尼《现代罗马法体系》与《债权法》问世以前的物权契约思想
第二节 《现代罗马法体系》、《债权法》与物权契约理论
一、《现代罗马法体系》、《债权法》与物权契约理论的公开发表
二、萨维尼的物权契约理论与17、18世纪启蒙时代自然法学者的物权契约思想
三、萨维尼物权契约理论的影响
第五章罗马的traditio、stipulatio与特权契约的无因性和无因债务
第六章德国与瑞士登记制度
第七章瑞士与德国的相邻关系法
第八章日本与德国民法典上的用益特权制度
第九章德国的担保特权与人的担保制度
第十章德国不动产的担保权的演进史:从保全抵押到投资抵押权
第十一章所有人抵押权
第十二章瑞士的不动产担保权法
第十三章债权的消灭时效与担保物权的效力
第十四章日本、德国及瑞士民法典上的占有制度
附录一 十九、二十世纪的德国民法学说史
附录二 潘德克吞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附录三 瑞士民法典的制定与特色
附录四 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物权行为与无因性理论研究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二章 日本与德国民法典上的物权总则
第一节 日本民法典上的物权总则
一、概要
日本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共计十章,其中第一章为关于“总则”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在民法典物权编之始便开宗明义地设立物权的“总则”,是日本民法典的一项重要特色,为德国民法典物权法编之所无。
日本民法典“物权编”第一章“总则”,凡5个条文(第175—179条),分别规定“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变动”,“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动产物权让与的对抗要件”及“混同”。其中,第175条关于物权法定主义,与179条关于物权的混同的规定,为人们所耳熟能详,故略去不论。第176—178条,是关于物权变动的规定,此三条规定,于日本物权法上占据重要地位,且从来为日本学者所重视[1],故着重研究之。
(一)物权变动的意义与种类
物权的变动,又称“物权的取得、丧失及变更,是物权的发生、变更乃至消灭的总称。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最主要者为法律行为,其次为时效期间的经过(取得时效)、混同、无主物的先占、遗失物的拾得、埋藏物的发现,以及附合、混合和加工等。此外,基于“公用征收”、“没收”和以自己的财产创制动产、不动产等,也可以引起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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