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司法化与公诉裁量权的适用
分類: 图书,法律,司法制度/司法技术,
作者: 苗生明,崔杨主编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2-1字数:版次: 1页数: 380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9787503691058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该书以公诉权的行使和公诉裁量为切入点,结合检察机关的司法实践,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公诉环节的一些思考和措施进行了总结,较为深入地研究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司法化与检察机关的公诉裁量之间的关系,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内涵与沿革着手(第一章),探讨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公诉裁量的基本要求(第二章),具体分析了公诉案件诉与不诉、重罚与轻罚的裁量、刑事证据的审查与判断(第三、四章),重点探索了公诉裁量的工作机制(第五章),并以实例说明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与公诉裁量在北京市检察机关的实践效果(第六、七章)。该书体系清晰,结构严谨、研究深入,内容丰富、突出实践,实证鲜明,是近年来北京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成果的系统展示,是和理论界、实务界观点的深入交流,更是我们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鼓舞和鞭策。
目录
第一章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与沿革
第一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
第二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沿革
第二章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公诉裁量的基本要求
第一节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裁量公诉案件的集中体现
第二节 公诉裁量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前提及核心要求
第三章公诉案件诉与不诉、重罚与轻罚之裁量
第一节 轻罪案件的政策运用
第二节 重罪案件的政策运用
第三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政策运用
第四节 刑事和解案件的政策运用
第四章公诉案件刑事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第一节 公诉案件刑事证据的审查
第二节 公诉案件证明标准的审查判断
第三节 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几个问题
第五章公诉裁量工作机制探索
第一节 专业化公诉组
第二节 快速审理
第三节 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第四节量刑建议
第五节 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六章公诉裁量实务摘录(一)
第一节2004年北京市公诉案件质量白皮书
第二节2006年北京市公诉案件质量白皮书
第三节2005年北京市不起诉案件质量白皮书
第四节2005年北京市法院判决无罪案件质量白皮书
第五节2006年北京市抗诉案件质量白皮书
第七章公诉裁量实务摘录(二)
第一节 公诉裁量适当典型案例评析
第二节 公诉裁量不当典型案例评析
附录: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范性文件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
2.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
4.中共北京市政法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政法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工作研讨会纪要
5.北京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公诉部门贯彻《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若干意见
6.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7.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在刑事审查起诉活动中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8.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快速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
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实施细则(试行)
10.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1.北京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关于推广量刑建议改革的意见
12.北京市检察机关公诉案件质量考核暂行办法(试行)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章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与沿革
第一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
刑事政策是指代表国家权力的公共机构为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正义,围绕预防、控制和惩治犯罪所采取的策略和措施,以及对因此而牵涉到的犯罪嫌疑人、犯罪人和被害人所采取的态度。①刑事政策是一定社会对犯罪反映的集中体现,是对犯罪采取的各种刑事措施和对策的总和,刑事政策并非只是单纯的刑法问题,而是一个社会公共政策的问题。②因此,刑事政策是一个内容极为丰富的系统,而宽严相济就是这个系统中的一种。本书研究的重点就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检察工作中的原则和措施。
宽严相济是党和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集中反映了我们党和国家对司法工作的根本政治主张,蕴涵着符合司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深刻的政治要求,是我国刑事政策中具有策略性的惩治政策,是指导执法的灵魂。
宽严相济之“宽”,适用对象是轻微犯罪、无被害人犯罪、偶犯、初犯、过失犯、未成年人犯等。从适用的罪种上看,这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从适用的犯罪人来看,这类犯罪主观恶性较浅,对其应更多考虑教育、矫正,而不是威吓、隔离。“宽”的确切含义应当是轻缓。刑罚的轻缓,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该轻而轻,二是该重而轻。该轻而轻,是罪刑均衡的应有之义,也合乎刑法公正的要求。对于那些较为轻微的犯罪,就应当处以较轻之刑。至于轻罪及其轻刑如何界定,则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加以判断。该重而轻,是指所犯罪行较重,但行为人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或者酌定情节的,法律上予以宽囿,对本可以判处较重之刑的罪行判处较轻之刑。该重而轻,体现了刑法对于犯罪人的感化,对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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