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司法考试重点、难点、疑点精解丛书—民法学卷(修订版)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考试,司法考试,
作者: 李仁玉 编著
出 版 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3-1字数:版次: 8页数: 484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301061466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民法学博大精深,源远流长。两千多年来,先贤圣哲之思考可谓字字珠玑。历史的风云变幻又使民法学理论犹如春天的山麓,百花争艳。现实生活的纷繁复杂更使民法现象眼花缭乱,目不暇接。对民法理论进行归纳,对民法法条进行分析,对民法现象进行解惑是一件十分困难的工作,非大智大贤者不能完成。
编写一本合格的,对考生有帮助的司法考试解惑丛书,要求编者对司法考试的大纲进行认真研究,对司法考试必读的法律法规了然于胸,对法学理论有深入的研究和比较分析,对法律实务中的疑点、难点和热点有透彻的把握,对考试的重点有准确到位的思考,编写工作之难,犹如考生考试之难。作者总结多年来的教学经验,研究司法考试中的重点、难点、疑点,如果大家阅读本卷,能对2003年的司法考试有所裨益。
民法卷力图涵盖司法考试中的民法的所有重点、难点和疑点问题。本卷重点问题共计289个,难点问题共计87个,疑点问题共计77个。采用例题493例。另外,本卷还编写了单项选择题100题,多项选择题100题,任意项选择题11题,案例分析题44题,并对所有的题目附有答案和分析。
目录
上编
第一部分 民法总论
一、重点问题分析
二、难点问题解惑
三、疑点问题探讨
附件:真题解析(2004—2008年)
第二部分 物权法
一、重点问题分析
二、难点问题解惑
三、疑点问题探讨
附件:真题解析(2004—2008年)
第三部分 债与合同
一、重点问题分析
二、难点问题解惑
三、疑点问题探讨
附件:真题解析(2004—2008年)
第四部分 知识产权
一、重点问题分析
二、难点问题解惑
三、疑点问题探讨
附件:真题解析(2004—2008年)
第五部分 婚姻、收养、继承
一、重点问题分析
二、难点问题解惑
三、疑点问题探讨
附件:真题解析(2004—2008年)
第六部分 人身权及侵权行为
一、重点问题分析
二、难点问题解惑
三、疑点问题探讨
附件:真题解析(2004—2008年)
下编
第一部分 相关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三、不定项选择题
四、实例分析题
五、论述题
第二部分 答案及分析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三、不定项选择题
四、实例分析题
五、论述题(参考答案)
书摘插图
第一部分 民法总论
一、重点问题分析
1.民法的调整对象。根据《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人身关系主要指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不予调整。
【例1】 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有( )。
A.自然人甲因自建房屋而对该房屋形成的关系
B.自然人乙因收养子女而形成的关系
C.丙企业因向银行贷款而形成的关系
D.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的税款征收关系
本题涉及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只要明确了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一精义,对本题的回答就十分有利。税务机关和自然人之间的税款征收关系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故不为民法调整对象,其属于行政法调整对象。故本题应选ABC。
【例2】甲、乙、丙三村分别按20%、30%、50%的比例共同投资兴建一座水库,储水量10万立方米,约定用水量按投资比例分配。某年夏天,丙村与丁村约定当年7月中旬丙从自己的用水量中向丁供应灌溉用水1万立方米,丁支付价款1万元,供水时,水渠流经戊村,戊村将水全部截留,灌溉本村农田。丁村因未及时得到供水,致使秧苗损失5000元。丁村以丙村故意不给供水,遂派村民将水库堤坝挖一缺口以放水,堤坝因此受损,需花2万元方可修复。因缺口大水下泻,造成甲村鱼塘中鱼苗损失2000元。由于发生上述情形,乙村欲将其30%份额转让给庚村。
问: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本题涉及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识别问题。(1)甲乙丙三村对水库形成共有关系,因为甲乙丙三村按比例共同投资兴建水库,而且按投资比例分配用水,形成按份共有关系。(2)丙村与丁村形成供水合同关系。本案中,丙村根据协议享有10万立方米储水量中的50%,即5万立方米的用水量。其向丁村转让1万立方米用水量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形成供水合同关系。(3)戊村对丁村构成侵权关系。丙村的水一经流出,就形成水的所有权的转移,该水由丁村享有所有权。戊村私自截留,给丁村造成损失,对丁村构成侵权法律关系。(4)丁村对甲、乙、丙三村构成侵权关系。本案中,水库的所有权属于甲乙丙三村共有,丁村挖坏堤坝的行为构成了对甲乙丙三村所有权的侵害。(5)丁村对甲村鱼苗损失的侵权关系。丁村破坏堤坝,导致甲村鱼苗损失,构成侵权关系。(6)乙村向庚村转让水库份额的合同关系。乙村向庚村转让其享有的水库份额,构成财产转让的合同关系。
【例3】 甲、乙毗邻而居,乙得病需钱治疗,甲便给乙送去3000元,并对乙说:“你先用着,以后再说”。乙接收,并表示谢意。3年以后,甲、乙因口角闹翻,甲要求乙返还3000元,乙拒绝。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现问,下列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
A.甲与乙之间构成不当得利关系
B.甲与乙关系构成赠与关系
C.甲与乙之间构成借贷关系
D.甲与乙之间构成借贷关系,但甲因时效而丧失请示法院强制乙返还借款的权利
本题涉及对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解问题。不当得利是指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取得的利益。因不当得利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不当得利关系。赠与关系是因赠与合同而形成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赠与因属无偿行为,要求赠与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视为赠与。借贷关系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因借款合同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本题中的核心问题是甲给乙送去3000元,并对乙说:“你先用着,以后再说”,应如何解释的问题。对此,存在有两种解释:一种是赠与,另一种是借贷。因甲未明确表明该款是赠送给乙的,因此,不能推定甲与乙之间形成赠与关系。既然甲与乙之间不存在赠与关系,根据中国人的语言具有含蓄性特点,则可认定甲与乙之间形成借贷关系。甲与乙之间构成借贷关系是否因过3年而因时效丧失胜诉权,因甲与乙未约定还款期限,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的合理期限届满才开始时效计算,故未经过时效期间。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D。
2.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例4】 2000年5月4日傍晚,刘某约几个客户到樱花咖啡厅,进入大堂后,樱花咖啡厅的服务员用日文询问,当知道刘某及其客户为中国人时,服务员告知刘某:“本咖啡厅不接待中国人,只接待日本人。”并以店堂告示为凭,拒绝刘某与其客户入座。刘某十分恼怒与其质问并发生冲突,引起纠纷。咖啡厅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哪一项基本原则?
本题涉及对民法平等原则的理解问题。本案中,樱花咖啡厅为一经营主体,其所从事的行为为民事行为,其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平等原则,其以国籍为标准拒绝接待中国人,只接待日本人的行为构成了国籍歧视,违反了民法的平等原则。
【例5】 甲知其新房屋南面邻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佯装不知,将房屋售与乙。半年后,南面高楼建成,乙的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此例中,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 )
A.平等原则 B.自愿原则
C.公平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本题涉及对民法基本原则的理解问题。甲知其新房屋南面邻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佯装不知,存在不履行本应告知的义务,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非其他原则。故选D。
【例6】 下列各项中,违反民法自愿原则的有( )。
A.赵某在服装市场上询问一件衣服的价格之后,摊主强要其购买的行为
B.钱某与孙某自愿达成的移转抵押物占有的抵押合同不能产生抵押权设定的法律效果
C.李某申请安装电话被要求在一份已经拟好的格式合同上签字
D.周某(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花10元钱从小贩吴某的手中购得红塔山香烟一条,经查,该烟为假烟
本题A选项违反了自愿原则。本题8选项未违反自愿原则,只是当事人达成的在转移抵押物占有的合意不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问题。本题C选项属格式合同问题,不存在违背自愿原则的问题。本题D选项是知假买假的问题,不存在违反自愿原则,但该行为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例7】 张某购买一套商品房,该房共有两间浴室,最大一间面积为10平方米,现张某拟在该浴室内安装一个特大的浴缸,该浴缸占地面积为8.6平方米,开口面积为9.8平方米,装满水后重量达到4吨左右。经检测,该浴缸的安装将危及该楼的安全。请问,张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中的哪一项基本原则?( )
A.公平原则 B.平等原则
C.禁止权利滥用原则D.自愿原则
本题涉及对民法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理解问题。张某对其所购买的商品房享有房屋所有权,但该所有权的行使应当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利益,否则即构成权利滥用。本题中,张某所拟安装的浴缸将危及整栋大楼的安全,属于滥用其权利的行为。
3.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主体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也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发行国库券等;其客体主要有四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其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有些是由民事法律规范直接规定的,有些是在法定范围内由当事人协商决定的。在司法考试中,应特别注意民事法律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如道德关系;同时应注意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区别,如行政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
【例8】 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
A.甲因诉讼而与法院之间形成的关系
B.乙单位因征地而与某村之间形成的关系
C.丙因存款而与银行之间形成的关系
D.丁因加入九三学社而与该组织之间形成的关系
本题涉及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问题。甲因诉讼而与法院之间形成的关系为诉讼法律关系,该关系不由民法调整,而由诉讼法调整。乙单位因征地而形成的关系为行政法律关系。丙因存款而与银行之间形成的关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法律关系,属于民法调整。丁因加入党派形成党团关系,不为民事法律关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例9】张男与李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因意气相投,相互羡慕,遂互留地址,互递照片,并决定交友。但双方一直没有见面。一年后,张男通过网络约会李女于2000年2月、14日在玫瑰餐厅见面。李女同意了张男的邀请。李女十分重视此次约会,为了此次约会,专门到美容店进行了美容,并按约定时间到玫瑰餐厅。但李女从日上中天一直等到日没西天,也未见到张男的影子。李女十分恼怒,便按照地址找到张男,质问此事。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李女怒而诉至法庭,要求张男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问:张男与李女之间的关系为何种关系?( )
A.侵权关系 B.合同关系
C.道义关系 D.既属道义关系,又属民事法律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