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管见
分類: 图书,法律,商法,商法学,
作者: 汪世虎著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6-1字数:版次: 1页数: 344印刷时间:开本: 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3696022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是作者以前发表的部分有关公司法、票据法、破产法的论文汇编。
作者简介
汪世虎,1964年生,安徽太湖人,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985年考入西南政法学院(即现在的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1989年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考入该校民商法专业,1992年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毕业后留校任教至今。1994年晋升为讲师,1998年破格晋升为副教授,2003年晋升为教授。现为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现代法学》和《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兼职编辑,重庆市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安庆师范学院兼职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商事法律研究所所长、商法教研室主任。主要著作有:《票据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个人专著)、《公司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个人专著),曾在《现代法学》、《法学》、《河北法学》、《当代法学》等刊物上二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四十多篇。2002年本人被批准为重庆市首届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2003年9月被评为学校优秀硕士生导师,2004年被授予“重庆市高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称号”。
目录
法学视野的多方利益平衡与公司重整
公司重整:债权人保护的新途径
重整计划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法院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的条件探析
我国公司重整制度的检讨与建议——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视角
论重整程序中的自动冻结制度
公司重整中的撤销权制度研究
论破产程序对担保物权优先性的限制
论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
试论破产法上的撤销权
自然人破产能力研究
中国金融机构破产立法问题研究——以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为中心
“三鹿”破产案适用重整程序是最佳选择
股份公司产权论
《公司法》修改若干问题的探讨
建立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
论国家股
中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完善_
我国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的缺陷分析与立法完善
票据行为性质之我见“
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关于空白票据的法律思考
票据签章问题研究
论票据伪造及其法律效力
票据伪造的风险责任问题研究
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利益偿还请求权简论
论我国票据法对合法持票人的保护
试论票据抗辩切断制度
表见代理制度之功能新探
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研究
书摘插图
法学视野的多方利益平衡与公司重整
公司重整制度是法律为挽救处于财务困境但有重建必要和可能的公司而特设的一种司法程序,其目的在于通过促使债务人复兴,以维护社会利益。公司重整制度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的破产法改革运动的重大成果,是现代破产法的发展趋势。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企业破产法》第八章专章规定了重整制度。由于重整制度多元化的价值目标使债权人利益、债务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等多种利益并存,它们既有相互一致的一面,也有相互冲突的一面,因而如何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就成为重整法制的首要任务。笔者认为,无论是公司重整立法设计还是公司重整司法,都必须坚持利益平衡原则。
一、法学视野中的利益平衡
所谓利益,简单讲就是好处即需要的满足。利益的普遍存在是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条件。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法律规范人的行为主要依靠人与人之间的利益抗衡来实现,换言之,法律对社会的功能主要是通过对利益的调整控制而实现的。法律体现的意志背后是各种利益。马克思曾指出:“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总之,法律是适应利益平衡的需要而产生的,法律的发展根源于利益关系的变化,离开了利益关系,法律既无从产生,也无以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