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权窥测
分類: 图书,法律,民法,物权,
作者: 唐烈英 著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6-1字数:版次: 1页数: 362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3696060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论文集中选取的35篇论文,涉及的内容大致分为五个方面:
1.债权:多数发表于上个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与我国制定、实施《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时期一致,主要涉及债权的概念及实践。本论文集选取的论文有债的履行2篇:《市场经济条件下债的履行三议》、《市场经济中的债》;代位权5篇:《论代位权法律关系的债务清偿——兼评(合同法问题解释)第20条》、《论我国代位权制度的若干问题》、《论代位诉讼中不同债权人的受偿顺序》、《代位权行使的债权范围与效率公平》、《代位权客体探讨》;合同法4篇:《论合同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特别规定》、《论新合同法在调整市场经济中的新规则》、《试论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限制》、《格式条款与标准条款之比较》。
2.物权:写作于本世纪初我国紧锣密鼓制定《物权法》、学界对物权相关问题探讨热烈的背景下。我在出版物权法专著基础上,撰写与物权法有关的文章,本论文选取了5篇:《论我国物权法体系的构建》、《论我国所有权转移中的物权法律行为》、《物权行为无因性新论》、《担保及其类型论》、《论我国矿产资源的权利群》。
3.不动产物权:主要创作于读博期间,在导师张玉敏教授的引导下着重对物权法中的不动产进行研究;在撰写博士论文的基础上发表了与住房和土地相关的论文。本论文集选取了与我国商品住房及贷款担保有关的论文5篇:《商品房住房担保贷款制度的法律建构——对按揭与抵押的重新审视》、《论个人住房贷款中的连带责任保证》、《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窘境》、《住房按揭贷款保证保险防范风险的法律适用》、《中国住宅商品化改革进程》;与土地有关的论文1篇:《集体土地征用中的利益主题解读及其法律规制》。
4.婚姻法中的财产权与人身权:就“泸州二奶遗嘱纠纷案”发表的论文2篇:《司法过程的逻辑与法律技术》、《论民刑混合行为的保护与制裁》;干涉婚姻自由的调换亲形成的人生悲剧的法律文学报告1篇:《姻缘》。
5.民法总则若干理论问题:与我教学课程相关,选取4篇相关内容的文章:《试论代理权的行使》、《论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法、德两国民法典之比较》、《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特征之我见》。
另外,撰写的《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性质》、《论法律效力与法律约束力》、《论国际私法的法律性质》等3篇论文,尽管年代不同,都是我在武汉大学学习时,受武大法学院国际法学教学特色的影响,先是撰写完成课程的作业,以后修改发表的文章;《试论知识产权的几个基本问题》,是读博士期间课程的作业,之后修改发表;《案例在民法教学中的运用初探》,是当时大学搞教学改革,给副教授下达硬指标的产物。
目录
论鉴定机制的改革与完善
论法律效力与法律约束力
试论代理权的行使
司法过程的逻辑与法律技术
论民刑混合行为的保护与制裁
论我国物权法体系的构建
论我国所有权转移中的物权法律行为
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新论
担保及其类型论
论我国矿产资源的权利群
商品住房担保贷款制度的法律建构——对按揭与抵押的重新审视
论个人住房贷款中的连带责任保证
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窘境
住房按揭贷款保证保险防范风险的法律适用——以美国次级贷款危机及中国强烈地震为背景
中国住宅商品化改革进程
集体土地征用中的利益主体解读及其法律规制
论代位权法律关系的债务清偿——兼评《合同法问题解释》第20条
论我国代位权制度的若干问题
代位诉讼中不同债权人的受偿顺序
代位权行使的债权范围与效率公平
代位权客体探讨
论合同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特别规定
论新合同法在调整市场经济中的新规则
论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限制
格式条款与标准条款之比较
市场经济条件下债的履行三议
论市场经济中的债
论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试论知识产权的几个基本问题
法、德两国民法典之比较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特点探析
论国际私法的法律性质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性质
案例在民法教学中的运用初探
姻怨(法律报告文学)
书摘插图
论鉴定机制的改革与完善
近年来,法学理论界对鉴定机制进行了积极的讨论,许多学者提出不少建设性的意见,这对司法部发布《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两《办法》的发布并没有使实践中鉴定的混乱局面得到有效改变,鉴定程序的无序性以及鉴定机制的不合理性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的形象,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极易造成讼累,加大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本文通过分析我国鉴定机制的现状、探讨其成因和危害,提出我国鉴定机制的改革与完善思路,以望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有所裨益。
一、鉴定机制的现状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增强,鉴定已越来越成为一种查明案件事实、保护当事人权利的手段而被反复运用。但是,我国现行的鉴定机制自身存在一些不足,严重影响了鉴定结论证明案件事实的公正与正义价值的实现。
(一)没有一部统一的、切实可行的鉴定法规或司法解释
我国法律体系中涉及鉴定的规定有:《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审计法》、《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计量法》等。其二是部门规章,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刑事鉴定规则》、《法医工作细则》等。其三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些不成系统的司法解释,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