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理性与逻辑之展开
分類: 图书,法律,民法,民法学,
作者: 孙鹏 著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6-1字数:版次: 1页数: 341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3696213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就民法本身的方法论而言,从上世纪90年代起,“超越概念法学”甚至“告别概念法学”的声音就一直不绝于耳。从法律形式理性的流变来看,概念法学与分析法学在基本含义上颇多重合,是分析法学思想登峰造极之产物。诚然,我们不能如同概念法学的极力鼓吹者那样,只讲合法性(妥当性),不讲合理性(正当性);只要绝对忠诚于法律,不要法官的内心信念;只要法的逻辑把握,不要法的价值判断;只要为了法而研究法,不能以任何其他目的研究法。我们绝对不能陷入成文法完美无缺的热情和对法律逻辑的无限膜拜中而不能自拔。但这一切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完全逾越概念法学的发展阶段,彻底摒弃分析法学方法,而直接运用利益法学、自由法学等作为民法方法论。因为,成熟法律都包括价值(自由、平等、安全、正义、效率、秩序)、事实(法律本土资源、法的实效)和逻辑(概念、规范、原则、结构、体系)三个要素,而概念法学或分析法学在法律逻辑的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事实上,与西方国家分析法学已经成为一个宏大的体系相反,我国分析法学尚未萌芽,民法田园杂草丛生,以致概念混沌、渊源零散、规则冲突俯拾即是,民法研究论据游离于论点,内容上前后矛盾甚至“精神分裂”的现象时有发生。从某种意义上说,在我国,“超越概念法学”未必有可供超越的对象,“别分析法学”亦可能导致法律虚无主义抑或对法律的玩世不恭。因此,我虽不崇拜逻辑但始终高度地重视逻辑。我甚至认为,在价值(例如在安全与效率之间)因多元性而难以选择的时候,在事实(如法的实效)难以准确判断的时候,也许我们唯一能够做好的,是彻底理顺法的逻辑。
作者简介
孙鹏,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兼任重庆市人民政府立法评审专家,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咨询专家,重庆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获第九届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校青年教师奖二等奖,并被遴选为重庆市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主要著作有:《物权公示论——以物权变动为中心》(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合同法热点问题研究》(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担保物权法原理》(合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担保法律制度研究》(合著,法律出版社l998年版)、《交易安全与中国民商法《(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l997年版)《民法》(副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在《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四十余篇。
目录
交易安全及其民商法保护论略
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能力不可分
民法法典化探究
民法上的信赖保护制度及其法的构成——以归责要件为中心
民法动机错误论考——从类型论到要件论之嬗变
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之新构造——评加藤雅信教授“三层的民事法律行为论”
论违反强制性规定行为之效力——兼析《合同法》第52条第5项
的理解与适用
私法自治与公法强制——日本强制性法规违反行为效力论之展开
物权行为理论与不当得利
物权公示二元主义立法论
不动产二重买卖研究——意思主义与形式主义制度设计之比较
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时之责任——兼析债权人担保维持义务之确立
担保物权的实行期间
流质条款效力论
论抵押物转让的法律规制模式
担保物权的侵害及其救济——以担保物侵害为中心
契约法的现代发展——走向21世纪的中国合同法
论无权处分行为——兼析《合同法》第51条
“生命的价值”——日本死亡损害赔偿的判例与学说
“同命”真该“同价”?——对死亡损害赔偿的民法思考
书摘插图
交易安全及其民商法保护论略
一、交易安全的概念界定和价值分析
(一)交易安全的概念
对交易安全的概念,法学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认为交易安全为与财产静态安全相对应的动态安全,此亦通说;第二,认为交易安全为法律对交易的指引和预测安全,即法应完备缜密、稳定且法律变动之效力不溯及既往;第三,认为交易安全泛指一切与交易有关的安全,包括交易形式安全,交易履行安全以及交易人在交易中本身生命财产的安全;笔者认为,以上诸概念皆有失妥帖,科学的交易安全概念,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建立和理解:
1.交易安全为交易行为本身之安全
对于此处之“交易”应作较广义的理解,它泛指一切移转财产权利和履行财产义务的双方有偿法律行为。从其发生过程来看,交易既指交易成立行为,又指交易的持续和履行行为;从其移转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性质和目的上看,既包括物权行为,又包括债权行为;从其行为方式上看,交易体现为买卖、租赁、承揽等多种形态。但单方无偿行为如继承、赠与则非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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