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理论若干问题研究
分類: 图书,法律,民法,民法学,
作者: 徐洁著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6-1字数:版次: 1页数: 268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3696053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主要选录了有关财产法尤其是担保物权法方面的论文,这些论文写于2000年至2008年之间。在此段时间之前,中国经历了经济体制的巨大变革,基本实现了从原有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模式的转变,建立了相对比较自由的市场体系;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一步推动了中国的国际化进程,使中国不断融入到世界经济之中。在这一期间,法律一方面成为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工具,另一方面也开始受到经济生活的作用而不断地作出回应,l993年公司法和1994年担保法的适时制定,有力地推动了市场体制的发展。l999年制定的合同法反映了市场体制已初步形成,这部法律确立了市场赖以存在的契约自由原则,废止了原有《经济合同法》对合同自由的诸多限制,对于巩固和发展市场交易秩序具有巨大的作用。
随着市场体制的形成,许多新的关系需要制定新的规则加以调整,而新的制度的构建,应有充分的理论准备作基础,因此,笔者就担保物权理论、公司制度理论作了一些研究,旨在推动这些领域的法制建设的进程。
对担保物权的思考是从宏观理论角度来把握的。《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趋势》一文,从历史角度揭示了担保物权制度演变发展的走向;《信用交易——担保物权制度演变的经济分析》,阐释了担保物权构造发展变化的内在动因;《我国担保物权制度评析与展望》,指出区分消费借贷和生产借贷对理解担保物权制度的分化所具有的重大意义,提出了构建我国担保物权体系的思路;而《担保物权功能的重新解读》一文,则着重探讨了信用交易中债权与担保物权的地位与作用,重新界定了担保物权与债权的地位;《论担保物权——关于性质与立法的思考》一文则指出担保物权的性质并非物权,应当在立法中作为独立权利加以规定。
作者简介
徐洁,1971年生,四川省江安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2001年获民商法硕士学位,2004年获法学博士学位。曾在《中国法学》、《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法学》、《当代法学》等学术刊物发表论文三十余篇,较具代表性的有:《建立和完善股份公司机关的策略》、《论动产抵押物的转移与抵押权的效力》、《我国担保物权制度评析与展望》、《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趋势》、《担保物权功能的重新解读》等;主要著作有:《抵押权论》(个人专著,2003年法律出版社出版)、《担保物权功能论》(个人专著,2006年法律出版社出版),《国家赔偿法实施程序研究》(教育部重点课题,参著,2000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罗马契约制度与现代合同法研究》(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参著,2006年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等多种。
目录
健全和完善股份公司机关的策略
论动产抵押物的转移与抵押权的效力
论法人的独立人格及判断标准
论“一房二卖”现象的法律防范
论用益权的物权属性
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趋势
我国担保物权制度评析与展望
我国所有权体系的理论构架与立法思考——以物权立法为中心
从物权法的争论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所有权立法
担保物权功能的重新解读
信用交易——担保物权制度演变的经济分析
论担保物权——关于性质与立法的思考
典权存废之我见
简评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篇担保制度
论让与担保
中国公司并购制度的现状
论确立情事变更原则的意义
什么是法学研究——民法学习的一点体会
论后现代主义的使命
书摘插图
健全和完善股份公司机关的策略
我国于1993年12月颁布了《公司法》,此后,新成立的公司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组建,过去已经成立的公司则纷纷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各自对公司内部管理结构进行调整。但由于我国《公司法》本身的某些缺陷和疏漏,以致许多公司内部结构存在不少先天性毛病,同时也由于在实际运作中存在若干问题,使得内部治理机制出现病态,乃至无法作富于活力的运行。
公司乃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运行主体,它的健康与否直接关系到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前途。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现行《公司法》进行重新评价,借鉴世界各国对公司立法的有益经验,以期补充和完善我国《公司法》,建立起既具备高效的工作能力又具有合理的权力分配和制衡关系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现代公司机关形态的发展趋势
现代公司机关不是单一的,而是依照公司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原则形成了三机关分立的状态:即由全体股东所构成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表意机关,它所形成的决议是公司的意思;董事会是执行公司意思的决策机关,指导公司业务的执行并对外代表公司;监事会(英美国家不设此机关,但英国设公司审计人和美国设外部董事均与监事的功能相仿)是公司的监督机关,对董事会执行公司事务及会计事务实行监察。这就是所谓的机关分立主义(也即“公司权力层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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