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中青年法学文库)
分類: 图书,法律,民法,物权法,
品牌: 王卫国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页码:261 页
·出版日期:1997年
·ISBN:7562015775
·条形码:9787562015772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中青年法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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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中国土地权利研究》是在这一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将其中的论点进一步展开、深化,补充一些以往研究成果和新的研究心得,并充实有关论据而写成的。笔者希望能够通过《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以及今后的后续研究成果,投身到我国土地法改革的进程中来, 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也是对近几年来我国正在开始进行的物权法起草工作以及与之相呼应的学术研讨的一种参与。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关于土地权利问题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一方面,还有许多理论和实践的问题有待进一步的思考和讨论。另一方面,我国土地制度变革的历史进程将不断地把新情装饰品、新问题提到我们面前,要求我们去总结、探索和创新。因此,作者期待着人们对《中国土地权利研究》的批评,更期待着与众多有志于我国土地制度改革和物权法制定的同仁们交流、合作,为推进我国的土地法制建设,为实现祖国的繁荣富强和长治久安而努力工作。
作者简介王卫国,山西陵川县人。1951年5月生于重庆市。1978年考入西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本科。1982年提前毕业考入该校研究生民法专业。1985年毕业留校任教。1988年破格晋升副教授。1989年出国留学,先后在瑞典大学和加拿大UBC从事研究和讲学。1992年回国。1994年调入中国政法大学,现任民商法学院院长,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学术著作:《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1987年),《中国民法》(合著,1991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性质》(英文,1992年),《论合同无效制度》(1995年),《论重整制度》(1996年)。
目录
总序
前言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土地制度与土地权利
一、土地制度的一般社会意义
二、土地权利法制的现实意义
三、土地权利在民法物权制度中的地位
第二节 民法物权制度的若干基本问题
一、物权的特性
二、物权的历史发展
(一) 原始社会
(二) 农业社会
(三) 工业社会
三、物权概念在我国民法上的地位
四、关于物权行为
五、不动产与动产
六、物权登记制度
第三节 土地物权的结构
一、大陆法系的土地物权
(一) 历史渊源
(二) 近代民法中的土地物权
二、英美法系的土地财产权
(一) 普通法上的地产权制度
(二) 普通法上的信托制度
(三) 普通法上的特殊财产权
(四) 普通法上的土地抵押制度
三、我国的土地物权结构
第一部分 土地所有权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概论
第一节 土地所有权的基本理论
一、所有权的基本原理
(一) 所有权的性质
(二) 所有权制度中的价值因素
(三) 所有权制度的社会功用
(四) 所有权的权能
二、土地所有权的基本原理
(一) 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特殊性
(二) 土地所有权的类型
第二节 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现状与趋向
一、我国土地公有制的由来
(一) 国家土地所有权
(二) 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土地公有制基础上的土地使用权制度
三、地产市场与土地使用权交易
四、地产市场与房产市场
五、民法物权制度与土地行政法
第三节 土地所有权的市场定位
一、土地所有权的不可交易性
二、土地所有权对地产市场的影响
第三章 国家土地所有权
第一节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性质
第二节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
第三节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地域范围
一、城市土地
二、城市以外的国有土地
第四节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及权利行使
一、国外的体制
(一) 一元制
(二) 多元制
二、我国的体制
第五节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内容
一、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占有权能
(一) 国有土地的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
(二) 事实上占有和法律上占有
二、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使用权能
三、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收益权能
四、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处分权能
第四章 集体土地所有权
第一节 集体土地所有权概述
一、集体所有权的概念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历史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现状
第二节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变革
一、关于变革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种种主张
二、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弊端
(一) 所有权主体虚位
(二) 土地利用的低效率
(三) 严重的耕地流失
三、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的种种方案
(一) 关于国有化方案
(二) 关于私有化方案
(三) 关于多种所有权并存的方案
(四) 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再造的方案
第三节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一、现行法律规定及其解释和适用
……
第二部分 土地使用权
第三部分 土地他项权利
……[看更多目录]
序言中华民族具有悠久的学术文化传统。在我们的古典文化中,经学、史学、文学等学术领域都曾有过极为灿烂的成就,成为全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正如其他任何国家的文化传统一样,中国古典学术文化的发展并不均衡,也有其缺陷。最突出的是,虽然我们有着漫长的成文法传统,但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却迟迟得不到发育、成长。清末以降,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外来文化的影响以及法律学校的设立,法学才作为一门学科而确立其独立的地位。然而,一个世纪以来中国坎坷曲折的历史终于使法律难以走上坦途,经常在模仿域外法学与注释现行法律之间徘徊。到十年文革期间更索性彻底停滞。先天既不足,后天又失调,中国法学真可谓命运多舛、路途艰辛。
文摘实际上,在原始社会时期,不同的共同体,由于其生产方式和生活习惯不同,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的各自范围是不一样的。例如,在游牧部落很少有关于土地的权属划分,因为牧场是大片的,而且是不固定的。而在农业部落,除了公有土地以外,划分小块土地给个人或小家庭永久性占有使用的情况是常有的。
(二)农业社会
物权制度的早期发展跟土地有密切关系。只有在农业社会(而不是游牧社会),土地才会成为最主要的物权客体。而且,只有当土地被用于耕种(而不是用于放牧)的时候,土地占有和使用单位的小型化才成为必要。由于以家庭为单位的耕作优于以公社为单位的耕作,被今人称作“土地私有”的制度安排应运而生。土地私有是物权制度成熟的催化剂。因为,只有在土地的私人所有权(或者说,家长制家庭所有权)广泛存在并得到尊重的情况下,诸如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抵押权这样的物权制度才会形成;同时,也只有在私人所有权的归属存在更大的变动可能性,交易和掠夺的可能性随之增加,借助公力保护私人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才会发展起来。
在发达的农业社会中,由于分工的扩大和可交换产品的增加,商业和城市的兴起几乎是不可避免的结果。商业的兴起不仅导致了债权制度的振兴,而且也带来了物权制度的进一步成熟。例如,罗马法中关于物的分类,如,交易物与非交易物,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种类物与特定物,消耗物与非消耗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简单物与集合物,主物与从物,等等,都是交易发达的结果。又如,罗马法关于加工、混合、传来取得、要式买卖和拟诉弃权、善意占有等等所有权取得方式,也带有浓厚的城市气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