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释本)(法律单行本注释本系列)
分類: 图书,法律,刑法,法规与案例,
品牌: 法律出版社
基本信息·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页码:253 页
·出版日期:2006年
·ISBN:7503663227/9787503663222
·条形码:9787503663222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法律单行本注释本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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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释本)(法律单行本注释本系列)权威文本,选取标准文本,由权成立法机关审定并撰写适用提要。专业解读,对专业术语进行解释.对重点法条进行注释,每条提炼条文主旨。实用信息 条文下加注关联法规索引,书后附录文书范本、流程图等实用工具。相关规定 附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实用政策信息。
编辑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释本)(法律单行本注释本系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任务
第三条 罪刑法定
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五条 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 刑事管辖权不受外国审判约束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的刑事豁免
第十二条 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 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
第二十六条 主犯
第二十七条 从犯
第二十八条 肋从犯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 单位犯罪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 刑罚的分类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 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第二节 管制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第四十条 管制的解除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
第三节 拘役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
第五十一条 死缓执行期间的计算
第六节 罚金
第五十二条 罚金的判处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六十一条 量刑根据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
第二节 累犯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自首
第六十八条 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察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
第七十九条 程序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二编 分则
附则
附录
……[看更多目录]
文摘第四百四十五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六条【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四十七条【私放俘虏罪】私放俘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八条【虐待俘虏罪】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九条【战时缓刑】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第四百五十条【本章适用的主体范围】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四百五十一条【战时的概念】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