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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滥用认定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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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图书,法律,民法,知识产权,专利法,
  品牌: 张冬

基本信息·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页码:297 页

·出版日期:2009年

·ISBN:9787802471825

·条形码:9787802471825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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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专利权滥用认定专论》以美欧日、WTO-TRIPS和我国的相关最新法律资料为基础,结合各国滥用专利权的争议案例,对滥用专利中的认定关键、核心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剖析。理论上,通过整理评析滥用专利认定的经典成案,把国内普遍认为属于公法调整的滥用认定这一问题专门纳入专利法自身的研究范围,进而摸索与反垄断等的微妙关系;实践上,帮助真实认识美国为代表的美欧日等发达国家对专利权滥用认定的操作原则。可以预见的,是中国知识产权滥用认定操作指南的逐步立法化。

作者简介张冬,1969年生于哈尔滨,祖籍山东寿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法学博士,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学士和民商法学硕士,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访问学者和联合培养博士。2005年1月起,作为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主讲和研究“WTO与涉外商事争议”和知识产权。现任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会理事、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成员、美国联合仲裁协会理事、俄罗斯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国际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香港调解中心顾问、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等。主编、合著、专著出版物包括《仲裁法教程》、《WTO项下中俄科技合作的风险与防范》、《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论丛》等,主持参与多项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司法部等项目,发表于国内外核心学术刊物的中英文论文近30篇。

媒体推荐“发达国家的大公司滥用专利,限制了发展中国家的科技发展,甚至影响了发展中国家的公共健康。”这是我们耳熟能详的“政治结论”。然而,滥用专利到底是怎么回事,如何用精准的法律对滥用专利进行限制,我们在阅读本书后才有了答案。

——中国驻美国大使馆知识产权专员 杨国华博士

张冬博士的新著《专利权滥用认定专论》一书剖析了该领域的关键法律问题,特别是有关专利认定应依据的规范及构成要素等方面的解析全面而深入。作者并结合中国在滥用专利认定规制方面存在的缺陷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更增强了著作的实用性。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美国耶鲁大学法学博士候选人 石静霞

目录

前言

第1章 引言

1.1 本书的主题

1.2 本书的创新意义

1.3 本书的研究思路

第2章 专利权滥用的定义

2.1 专利权滥用的内涵

2.1.1 专利权滥用的历史由来

2.1.2 专利权滥用的内涵及其构成要件

2.2 认定专利权滥用的外延:

专利权滥用包括垄断专利

2.3 比较专利法与知识产权

其他部门法对保护界限的认定

2.3.1 保护范围

2.3.2 风险责任

第3章 专利权滥用认定的基本原则

3.1 合理原则

3.1.1 申请阶段的合理原则:也称等同原则

3.1.2 使用阶段的合理原则

3.2 权利用尽原则

3.2.1 专利权利用尽的核心

3.2.2 理论争议

3.2.3 经典案例:斯特林案和墨尔克案

3.2.4 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例外

3.3 强制许可原则

3.3.1 实质

3.3.2 立法发展

3.3.3 加拿大专利法修改案解析:药品专利强制

许可原则的条件和限制

3.3.4 改善我国专利强制许可的思路:

最终目的和突破思路

3.4 评述美欧日专利权滥用制度发展的基本原则

3.4.1 美国专利权滥用认定的基本原则

3.4.2 欧盟专利权滥用制度发展的基本原则

3.4.3 日本专利权滥用制度发展的基本原则

3.4.4 国际条约对专利权滥用基本原则的适用

第4章 专利权滥用的市场认定

4.1 认定的构成要素及其识别路径

4.1.1 构成要素:拒绝提供研发基础和阻碍创新

4.1.2 认定特定市场要素的主要路径:产品市场、地理市场和技术市场

4.2 认定专利权滥用特定支配市场的主要表现形式

4.2.1 拒绝提供关键设施:以高通案和华为案为例

4.2.2 无正当理由地拒绝交易

4.2.3 不合理的定价:表现为掠夺性定价、歧视性定价

4.3 评述:市场支配地位本身不构成专利权滥用

4.3.1 法理追溯:自然垄断性、现代排他性和市场分离性

4.3.2 专利权滥用项下市场支配性的法律定位:支配本身并不构成滥用

第5章 专利权滥用的结构认定

5.1 专利权联营和联合抵制的滥用

5.1.1 专利联营的构成

5.1.2 专利权联营滥用的认定

5.1.3 专利权滥用联合抵制的相关条件

5.2 与专利权以外产品的强制搭售和一揽子独占许可

5.2.1 专利权搭售滥用的内涵理解

5.2.2 认定专利权搭售滥用的条件:独立性的认定与反垄断不同

5.2.3 各国立法发展

5.2.4 例外:专利权搭售滥用的豁免

5.2.5 一揽子许可:本质上是搭售协议的衍生形态

5.3 技术标准中专利权滥用的风险评述:专利池、技术标准与创新

5.3.1 专利池与技术标准的生成机理

5.3.2 专利池和技术标准对专利权的连接点和风险点

5.3.3 专利池和技术标准滥用的认定:四元素

5.3.4 立法发展

5.3.5 关注我国自主技术标准和专利池的创建

第6章 专利权滥用认定中我国专利法与国内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

6.1 与民法、合同法及对外贸易法的协调

6.1.1 与民法的“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协调

6.1.2 与《合同法》的“契约自由”原则及其第329条和第343条的协调

6.1.3 与《对外贸易法》的“保护自由贸易”原则及其第30条、第31条及第32条的协调

6.2 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商业秩序”原则及其第5条和第10条的协调

6.2.1 《专利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协调关系

6.2.2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专利权滥用的规定匮乏

6.3 专利权滥用与垄断专利认定的协调:各适其法,并行不悖

6.3.1 属性差异:出发点、调整范围、认定构成和法律后果

6.3.2 追求目标一致: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6.3.3 对专利权滥用与反垄断认定构成要素的识别

第7章 我国专利权滥用认定的典型缺漏

7.1 TRIPS40条的模糊原则与利用问题

7.1.1 TRIPS协议产生的背景:利益平衡的动态过程

7.1.2 TRIPS第40条对专利权滥用认定的解释

7.1.3 我国利用TRIPS第40条的立法缺失

7.2 专利权滥用中的商业软件保护问题

7.2.1 商业软件专利化的立法现状

7.2.2 我国商业软件保护的漏洞:识别专利与著作权认定的差异

7.2.3 商业软件专利化的认定:美欧日专利局商业软件专利认定上的比较

第8章 《专利权滥用认定操作指南》的可行性建议

8.1 构建《操作指南》的战略导向和法律定位

8.1.1 战略导向

8.1.2 法律定位

8.2 《操作指南》的主要适用原则

8.2.1 认定以合理原则为核心

8.2.2 执行机构以独立权威为保障

8.2.3 文案以典型列举为方法

8.3 对《操作指南》框架的相关设计

参考文献

后记

……[看更多目录]

序言随着各国创新市场的高速发展,专利权保护水平已经成为生产力提高的重要标志,并直接影响着国际技术贸易合作的发展速度。专利权保护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有关对专利这种特殊私权给予合理限制的问题自然产生,提请专利权滥用认定的专利争议随之增多。对此,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WTO/TRIPS)和各国立法实践莫衷一是。自21世纪以来,我国在建立创新型国家的进程中,也不可避免地面临滥用专利的矛盾,拟2008年正式出台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3次修改草案首次提出滥用专利一词。如何认定滥用专利是解决争议的关键,它决定着我国保护专利权的范围和程度。

本书以美欧日、WTO/TRIPS和我国的相关最新法律资料为基础,结合各国滥用专利权的争议案例,对滥用专利中的认定关键、核心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剖析。

第1章浏览了本书的创新点及研究思路。理论上,通过整理评析滥用专利认定的经典成案,把国内普遍认为属于公法调整的滥用认定这一问题专门纳入专利法自身的研究范围,进而摸索其与反垄断等的微妙关系;实践上,帮助读者真实地认识以美国为代表的美欧日等发达国家对专利权滥用认定的操作原则。从中可以预见中国知识产权滥用认定操作指南的逐步立法化。

文摘三、专利授予后:滥用专利保护期、滥用专利合同和滥用专利救济

笔者探讨的专利权滥用涵盖了专利申请前后的整个过程,是广义的范围。而WTO项下TRIPS协议中的专利权滥用仅仅提及了专利授予后的滥用范围,体现在第8条原则、第30条例外条款和第40条中。与其说TRIPS已经建立了一个国际性的框架体系,不如说它把实质问题交给了国内法去解决,它仅仅规定了一部分抽象的基本原则。除TRIPS第40条第1款作了“妨碍竞争”、“可能对贸易具有消极影响”、“并可能阻碍技术的转让与传播”等描述,以及第40条第2款对独占性回授、不争条款、强制性一揽子许可三个具体的行为作了规定以外,TRIPS把对不合法行为的决定权留给了各成员自己。有的学者认为,TRIPS作出这种规定,反映的只是发达国家的意志。笔者对此不敢苟同。因为专利权滥用的弹性规定既体现了国际法对各国国内法的尊重,也给予了每个成员国充分结合自身国情,实施保护自身市场利益的平等权利,它给予了每个成员国一个平等的机会。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是否能够受益于该公约的规定,关键在于国内立法者对于该规定的理解和利用程度。

1.滥用专利保护期

(1)发生背景。在目前各国所颁布的专利法中,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相差很大。例如,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在古巴及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各成员国为10年,在韩国为12年,在英国、法国、德国等国为20年,在美国等极少数国家为17年且可续展,其他大部分国家规定的保护期为15年。因此,各国规定的专利权期限一般在15年~20年之间。但是,对某些领域的发明,如药品和化学领域内的发明,从申请到检验和应用,须经过10年左右的时间,若不延长其保护期限,则必然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

后记在本书撰写的两年期间,经历了教研、读博、访学和办案,我原有的思想已被潜移默化地改变,此书凝聚的价值,与其说是一份最新专题报告,不如说是一段思维成长的写实。

本专著的研究是在作者主持的“知识产权滥用认定标准的法律研究——以专利权滥用争议的认定为视角”(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批准号07SF’B5037)部分成果的基础上完成的。

同时,本书凝聚了诸多学长的大量心血和直接帮助。首先感谢恩师沈四宝教授,引导我从知识产权的私权视角挖掘滥用争议的识别问题。2006年跨国公司专利滥用纠纷正在泛起,但是国内知识产权领域的相关专门论著甚为有限,而以美国为代表的美欧日等国滥用专利的治理历史已逾百年,为此沈教授鼓励我大量剖析外国的成熟经典案例,是这种研究思维增强了本书针对中国滥用专利权争议的实用价值。

2006年12月至2008年2月,作者有幸作为访问学者和联合培养博士生在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UC Berkeley)法学院从事本书课题的研究和学习,本书采评的大量美欧日案例及其他西方国家最新研究成果就是在访学期间获取的。在此十分感激伯克利的导师美国跨国仲裁协会主席David Caron教授及伯克利知识产权中心给予的慷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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