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版法规专辑-执行规定
分類: 图书,法律,宪法、行政法,
作者: 本社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6-1字数:版次: 1页数: 194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9306734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权威性——中国法制出版社,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律图书专业出版机构,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威出版机构
精选法规——收录常用法律文件,为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最密切、最直接的条文规定
专业解读——对重难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帮助读者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
实用附录——提炼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等内容,大大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内容简介
本专辑具有以下鲜明特点:
1.出版权威。中国法制出版社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所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2.法律文本规范。法律条文利用了我社法律单行本的资源,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确保条文准确、权威。
3.条文解读专业、权威。本书中的解读都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并用□标示出来,简单明了、通俗易懂,涵盖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纠纷与难题。
4.附录实用。书末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如损害赔偿金额标准)等内容,帮助您大大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5.“实用版法规专辑”除延续上述“实用版”系列特点外,兼从某一社会经济生活领域出发,收录、解读该领域所涉重要法律制度,为解决该领域法律纠纷提供支持。
目录
综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11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2007年10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
(1992年7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规定的通知
(2008年11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998年7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0年1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2006年12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2000年1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
(2006年5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
(2006年5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
(2000年3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能否委托军事法院执行的复函
(1997年5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2006年12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检察机关对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理问题的批复
(1996年8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
(2006年5月18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节录)
(2006年12月19日)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
(2009年3月19日)
执行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008年12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
(1996年6月26日)
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2004年11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2004年1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2005年12月14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先予执行的函
(1994年8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可否执行其分支机构财产问题的复函
(1991年4月2日)
……
执行中止和终结
执行中的法律责任
涉外、涉港澳台执行
实用附录
书摘插图
综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条文参见:《民事诉讼法》第201条;《民诉意见》256]
第二条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本条以立案时间先居为标准,区分两种情况规定了解决重复立案的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