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道无形——公司法人制度探索
分類: 图书,管理,一般管理学,管理学,
作者: 刘纪鹏 著
出 版 社: 中国经济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6-1字数:版次: 1页数: 480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1789047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企业股改第一人,亲历中国改革三十年,是股份制改革历史进程的推动者和见证者。
论改革方法,解郎顾之争,探公有制和市场经济之桥梁,寻公司法人制度之大道。
著名学者、政府官员、知名企业家联袂推荐。
集法学、经济学、管理学和宗教于一体,撩开公司面纱,揭示法人奥秘,探索人类社会法人所有制下的共同趋势。
内容简介
本书之所以以“大道无形”为主书名,正是想描述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和法人所有制基础上的现代股份公司制度背后的那个看不见、摸不着却又法力无边的法人及建立在法人所有权基础上的法人所有制这一公有的社会生态。这对我们在中国改革30年之际,研究大公司的历史变迁,以指导未来中国公司的发展,尤为必要。
本书共分为四篇,分别为:法人制度与公司战略、产权革命中的资本与资本运营、搭建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的桥梁、法律是制度的保证。从制度设计到公司战略,涉及多个层面,代表了笔者30年改革过程中对于公司改革的思考。
作者简介
刘纪鹏,1956年4月出生,满族,教授、博导、高级研究员、高级经济师和注册会计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资本研究中心主任,全国人大《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期货交易法》起草组成员。 刘纪鹏是著名的股份制和公司问题专家,擅长大公司股份制、集团化和国际化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近十年主持了国家电力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铝公司、海尔集团、海南航空、万向钱潮、李宁公司和天津开发区总公司等200多家企业的股改上市、公司战略、并购重组及投融资方案设计。这些企业遍及20多个省市和众多行业。他被媒体称为“企业股改第一人”。
目录
序言1 股份制——中国三十年改革成功的标志
序言2 大道无形肴无相生
自序 法人所有制——大道无形
并篇 论改革方法论与方法论改革
第一篇 法人制度与公司战略
西方法人制度与中国企业模式再造
论企业所有制与企业法人所有权
法人股的困惑与思考
法人股份制与资本市场
论公司股份制
公司改革探索
论公司集团与集团公司
整体上市后,集团公司向何处去?
股份制集团的组织与管理
论事业部制在大公司中的运用
行业整合——“航母战略”还是“旗舰战略”
中铝并购力拓对央企国际化战略的启示
组建财务公司 发展企业集团
资本经济下国有上市公司的市值管理
EVA:企业绩效评价的新工具
现代公司制度中的期权激励
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探索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独立董事制度
第二篇 产权革命中的资本与资本运营
产权革命:新世纪的机遇和挑战
法人资本灵魂的“附体”与“出壳”
郎顾之争的经济学与法学解读
产品经营、资产经营与资本经营
中国经济改革中的企业制度再造
保姆当家——资本经济时代的必然选择
重构企业形态与造就企业家阶层
民办企业初探
民营企业上市前的产权清晰化和制度创新
现代经济中的公司社会责任
通过资本运作实现会展经济大发展
第三篇 搭建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的桥梁
新国资体系是搭建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的桥梁——兼论新国资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公有股份制模式探索
从赛场理论看政府“裁判员”与“教练员”职责的分工
国企改革的方向:贵族还是平民?
从央行资产负债表看分外汇储备的戏剧性
必须走出“退出就是卖光”的误区
俄罗斯每人分一万卢布的教训和启示
依托资本市场和金融投资人实现国资存量重组
发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蓄水池”和“雨伞”的功能
资本经营公司是连接国资委和实体企业的桥梁
深化国资改革的三大难题和对策建议
国有经济战略重组中的“进、退”之争
新国资体系的战略构想
第四篇 法律是制度的保证
《公司法》修改的十点建议
《证券法》修改的八点建议
关于《国资法》更名为《国有资本法》的建议
《企业法》的不足与修订思路
结束篇 想念体改委
后记
媒体评论
刘纪鹏教授的近作《大道无形——公司法人制度探索》一书,从现实的国情出发,从企业的实践出发,然后升华到理论层面的分析,是本书的特点所在和价值所在。改革都是实际的,都是具体的,因此本书对于从事改革实践工作的同志来说,确实值得一读。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邵宁
《大道无形——公司法人制度探索》是刘纪鹏教授关于公司法人制度问题的研究成果,希望这本书对中国企业的改革有所裨益。
中国工商银行行长 杨凯生
公司法人治理是现代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大道。大道有形,大道无形。对于公司法人治理来说,其有形之“形”,为其架构、制度,其无形之“形”,为其机制、文化。纪鹏先生之大作《大道无形——公司法人制度探索》在这方面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思路和观点,想必会对业界大有裨益。
光大集团董事长 唐双宁
纪鹏教授的专著《大道无形——公司法人制度探索》是对中国企业重大问题的探索,其中有很多切合中国实际情况、有助于解决中国企业面临的一些难题的创新的思路,充分体现了纪鹏教授对中国改革的高度关切,以及对中国未来的关心。
中国证监会纪委书记 李小雪
我相信,纪鹏教授此专著的出版,将会对深化中国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公司改革进程大有裨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产权局局长 郭建新
大道无形亦有形,独特见解触核心。行思融合凝智慧,中西合璧炼真经。勤勉探索宏国是,矢志不移勇创新。字字皆关天下事,凤凰涅槃业长青。
贵州茅台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袁仁国
行家对刘纪鹏有个说法,如果说谢国忠代表海外机构投资者的观点,那么刘纪鹏就是代表中国的股民在说话。祝纪鹏兄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做中国经济和中国老百姓的经济大家!
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中国文联曲艺家协会副主席 姜昆
刘纪鹏教授乃是杰出的股份制改革专家,是中国股改历史进程的推动者和见证者。相信在改革开放30年的宏大历史背景下,作者对于法人制度的大道之悟必将产生重大的学术和社会影响力。
海航集团董事长 陈峰
此书对中国公司法人制度改革进行了系统总结,让我们更加清楚了背后的历史必然和知识精英们为此所做的卓越贡献。万向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实践者、见证者、受益者,在万向公司法人制度改革过程中,刘纪鹏先生贡献了他的智慧,在此谨表谢忱。
万向集团董事局主席 鲁冠球
刘纪鹏教授的研究成果,为我们揭开了公司“神秘的面纱”,给今天中国公司的投资人和经营者带来新的认识和思考。相信读者会在刘纪鹏教授所奉献给大家的这本论文集中找到解答公司治理难题的金钥匙…
李宁(中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宁
这是一位始终站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最前沿盼学者的思考。而他思考的重点又是在常常潜藏危机的改革路径选择方面。对我们这些兴办企业的实践者来说,最感茅塞顿开、耳目一新的则是他对法人治理的深刻剖析和对公司时代来临的大胆推断。
四通集团公司董事长 段永基
书摘插图
第一篇 法人制度与公司战略
西方法人制度与中国企业模式再造
本文系统归纳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法人制度的定义和分类,指出企业法人与自然人的“形似”和“神似”;企业法人的实质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所有权;法人财产具有社会财产性质,法人所有权的形成是巨大的历史进步。我国国有企业具有非法人性,应通过股份制建立现代公司法人制度。
在商品经济这一漫长的历史阶段中,经济观念是主使人们从事各种活动的宗旨,等价交换与社会平均利润率的形成是评判理想经济环境的重要标志,这使得交换场所、交易费用、交易准则至关重要。然而,这一切必须以商品生产者的存在为前提,商品生产者是商品经济的主体。
如果说,在商品经济初期,商品生产者是指自然人的话,那么,建立在社会化生产基础上的发达商品经济中,商品生产者的主体形式则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扮演着最重要的角色。
在我国,如果我们意识到商品生产者同样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主体,承认现阶段商品生产者的最重要形式是企业法人,那么,在“中国还没有真正的企业法人”的假说下,如何去构造它,最终形成一批商品经济中的真正的企业法人,无疑是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关键一环。
一、对西方国家法人制度的理解和评价
1.西方国家法律体系对法人的定义与划分
在西方国家里,研究企业制度通常是离不开法人的。法人概念的确立比公司(企业)的历史要长得多。早在罗马奴隶制时期“法人”一词就已出现,那时的法人是以地方自治团体为主要形式;中世纪封建制时期法人又以教会、寺院作为主要形式;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公司(企业)才成为法人的主要形式,正是这一时期,法人制度得以真正形成与发展。
法人是某种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它是区别于自然人的另一种民事权利义务主体。法人是指一个集合的主体,而自然人则是以个人作为本位的主体。以大陆法系为例,以公法和私法理论作为划分标准,法人可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公法人是指行使国家管理权的各级管理机关和国营独资企业,也称国家的法人。私法人是指公法人以外的社会法人,它所追求的是私人或局部集体的利益。私法人按其内部结构又可划分为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是指以提供一定目的的财产为基础,并为实现其目的取得法律上“人”格的法人。财团法人是财产的集合体,虽然其内部有人管理财产,但无社员。财团法人大多数都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公益财团法人,如各种基金会和慈善团体等。社团法人是指由两人以上组成的以社员权利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有全体社员均应服从的章程,即组织法。社团法人又可划分为营利社团法人和公益社团法人。营利社团法人,主要指工商业公司;公益(非营利)社团法人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如各种学会或行业协会等不营利团体。
2.法人与企业的关系
早期的资本主义企业形态是资本家私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在经济上它们是以资本家个人所有物的形式出现的,是资本家个人财产的一部分;在法律上,这两种企业与资本家个人是一个主体(两者是不分离的)。每个资本家或合伙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承担企业亏损责任,这使资本家常常承担较大的经营风险。此外,由于单个资本所有人在早期资本主义社会中财力很有限,因此扩大企业规模十分困难。最终,资本所有人希望能构造出这样一种企业形式,这种企业既能代表资本所有者的利益,又能独立于资本所有者进行经营,以减少资本家的风险。“法人”给了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以极大的启示,他们开始把由若干股东集资而成的公司企业称为法人企业,明确提出公司法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法人所有,并以此承担有限责任而与股东完全分开。到17世纪英国詹姆士一世统治时期,法律上正式确认公司企业是独立法人。这一观点的确立使企业从单个资本所有人的所有物变为被法律承认的具有生命力的实体,公司第一次以法人企业的身份出现在西方国家的企业组织形式之中,与自然人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并列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三种组织形式。
3.企业法人的实质是企业法人所有权
法人企业不同于自然人企业,其主要特点是具有企业独立财产。自然人,即私人,直接用私人资产经营的企业(包括私人合伙经营企业),由于企业财产同自然人私有财产是不可分的,不具备法人企业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归根结底是企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企业法人作为人格主体在法律上同自然人一样,具有出生(设立)、成长(扩大资产)、结婚(合并)、离异(分立)、生儿育女(组织附属机构)、生病(亏损)、死亡(破产或解散)的生命过程。法人制度的确立,使企业真的变成了一个栩栩如生的“人”。但这不过是它与自然人的“形似”,而与自然人的“神似”则是企业法人的核心内容,这就是法人所有权。
法人企业对于所支配、运行的资产具有现实的所有权称为法人所有权。就是说,法人企业的资产不管是谁投资的,是单一的或是多元的,一旦形成企业资产,投入运营,其具体产权就归法人企业,而原来的所有者(投资者),就成为仅具有某种资产份额(在股份制中是股份额)的持有权和收益权的所有者,而与现实资产的运营脱离关系。以股份制企业为例,股东一旦将自己的资金或财产投入法人企业,所换取的只是股权。在占有上,股东仅拥有一张股票证书,它是一种虚拟财产,而不是实物财产。在使用上,可运用自己的一份股权进行投票表决。在收益上,单个股东自己不能决定红利率的高低,而是由法人机关来决定。在处置权上,任何股东都不能单独处置企业的财产,更不能要求抽回股份,只有转让自己的一份股权的权利。很显然股东所具有的股权只是一种问接所有权。法人企业作为一个不依赖于它的人股者而独立存在的民事主体占有和支配企业的全部现实财产,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与社会上的公民和法人机构发生各种各样的联系。
4.企业法人制度的进步意义
第一,促进了商品经济发展,使社会化大生产成为可能。商品经济的发展与科技进步,导致资本有机构成不断提高,社会生产规模越来越大,单个资本再大也无法适应这种需要,生产社会化与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公司法人的出现,在这种矛盾面前显示了充分的优越性。西方的经济学家和法学家把企业法人的出现说成是新时代最伟大的发现,他们认为,如果没有企业法人这个“人”的诞生,社会化大生产和发达的商品经济是不可想象的。
第二,企业法人财产具有社会财产性质,为社会进步准备了一定的物质条件。马克思曾把按照法人制度组建的股份公司看成是与私人资本相对立的社会资本,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因此,企业法人制度的确立,无论是就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而言,还是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而言,都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它不仅为整个社会剥夺私人资本做好了准备,而且为新的生产方式下劳动者的联合提供了一种先进合理的组织形式。
第三,法人企业中实现了真正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企业法人所有权的确立,虽然从法理上削弱了资本家的所有权,但较大的股东仍然可以左右法人的行为。但这种控制只是对企业重要经营战略施加影响,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则是经理阶层。经理人员的选聘不受其有无股份或股份多少的限制,这一方面有利于网罗人才,另一方面使管理职能脱离资本而独立,成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职能。资本家(股东)已变得远离企业,对社会生产不起直接作用,这种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无疑对企业法人的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了巨大的推进作用。
二、我国全民企业的非法人性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企业法人是拥有人财物三要素的经济复合体。它作为社团组织首先要有社员。当每一个所有者将自己拥有的财产投给企业法人后,这部分财产就被这个企业法人所拥有,并形成其独立财产(以此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投资人旋即变成法人的社员(股东),取得股权。每一个社员都是企业法人的法定组成部分。
按照上述观点可以得出我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非法人性的结论。这一结论也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第一,长期以来,不仅在我国,几乎在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都认为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唯一主体,是由国家代表的全民整体,这个主体具有统一性和不可分割性。这种论点占有绝对的统治地位。这导致在社会主义国家普遍不承认以民法为代表的私法体系。因此,企业法人甚至法人的概念对我们来说十分陌生。
第二,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在确定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要使企业真正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的观点,第一次正式承认企业法人的概念。1986年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我国第一部《民法通则》,对法人定义、类型作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中的法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