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刑法学·个罪(2)(法学格致文库)

分類: 图书,法律,刑法,刑法学,
品牌: 刘树德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页码:405 页
·出版日期:2009年09月
·ISBN:9787509314418
·条形码:9787509314418
·包装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法学格致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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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实践刑法学·个罪(2)》内容简介:实践刑法学,有别丁以追求体系完美、逻辑周全为目标的刑法学教科书,是以司法实践问题的合理解决_为向度,从案例文本中发现问题、归纳问题进而予以“概念化”、“理论化”,形成的属于司法法学范畴的知识形态。
作者简介刘树德(又名邵新、辛劭)
1970年10月生,湖南省新邵县人。1990~2000年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先后获得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2000年至今先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刑一庭、研究室工作。曾于《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40余篇,已出版《罪状建构论》、《实践刑法学》等专著10余部以及《在大案要案的背后》等合著30余部。
媒体推荐实践刑法学有别于理论刑法学、规范刑法学之处在于其以司法判例为研究对象,采用以案说法、以理析案的研究方法,对刖法中相关规定的适用问题展开具体分析和论述,最鲜明地反映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理论为实践服务的原则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刘树德法官《实践刑法学》专著的价值和特点,不仅在于其论埋的充分性和深刻性,而且在于其案例的丰富性和真实性,更在于理论与实践绐合的紧密性和有机性。广大读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科研工作者和在校学生阅读本书,对于提高分析和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加深有关刑法论题的研究和拓展刑法研究的视域,均会大有裨益。
——王作富
我国刑法学长期在抽象的概念与逻辑的演绎中盘桓,现在是从文本刑法学走向实践刑法学的时候了。刘树德博士的《实践刑法学》书是实践刑法学研究的样本,为我们展示了实践刑法学的生动格局以实践问题为中心,以真实案例为载体,由此推进刑法的逻辑推理,使刑法的枯燥规定变得鲜活与充实。无论是对于刑法的理论研究,还是对于刑法的司法适用,本书都是一本不可或缺的重要参考书。
——陈兴良
编辑推荐《实践刑法学·个罪(2)》:格致:穷究法理 探求真知
目录
法学知识转型中的案例效能——实践刑法学的尝试
一、法学知识的转型
二、案例的多重效能
三、案例效能发挥的基础
第一章 非法拘禁罪(案例1—17)
一、非法拘禁罪侵犯的法益
二、非法拘禁罪的对象要件
三、非法拘禁罪的行为要件
四、非法拘禁罪的主观要件
五、非法拘禁罪的主体要件
六、非法拘禁罪的加重要件
七、非法拘禁罪的罪数
第二章 抢夺罪(案例18—53)
一、抢夺罪的行为要件
二、抢夺罪的对象要件
三、抢夺罪的主观要件
四、抢夺罪的加重要件
五、抢夺的转化
六、“携带凶器抢夺”
第三章 破坏生产经营罪(案例54—69)
一、破坏生产经营罪侵犯的法益
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方法
三、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观要件
四、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罪数
第四章 保险诈骗罪(案例70—85)
一、保险诈骗罪侵犯的法益
二、保险诈骗罪的行为要件
三、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要件
四、保险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五、保险诈骗罪的修正形态
六、保险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七、保险诈骗罪与相关罪的界分
第五章 聚众斗殴罪(案例86—108)
一、聚众斗殴罪的“聚众”、“斗殴”
二、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件
三、聚众斗殴罪的加重情形
四、聚众斗殴罪的转化情形
五、聚众斗殴罪的未完成形态
第六章 挪用公款罪(案例109一151)
一、挪用公款罪的对象要件
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要件
三、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件
四、挪用公款罪的主观要件
五、挪用公款罪的加重要件
第七章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案例152一157)
一、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客观要件
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体
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观要件
四、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罪数
后记
……[看更多目录]
文摘第一章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此处结合案例就非法拘禁罪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一、非法拘禁罪侵犯的法益
自由是重要法益,各国宪法或基本法或在序言或在公民的基本权利部分中加以明文规定。作为宪法的下位法——各国刑法对宪法规定的自由法益作出有选择性的保护。人身自由,是自由法益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一切自由权利之基础,没有人身自由,其他许多权利也就无法实现。因此,人身自由无不得到各国宪法的确认和刑法的保护。例如,美国《权利法案》第四条修正案: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财物的安全,不受无理之搜索和拘捕的权利;此项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可成立的理由,加上宣誓或誓愿保证,并具体指明必须搜索的地点,必须拘捕的人,或必须扣押的物品,否则一概不得颁发搜捕状。第五条修正案:……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不得不经过适当法律程序而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第十四条修正案:……任何州,如未经适当法律程序,均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九章“司法权的行使”第一百零四条(剥夺自由时的法律保障)规定:“1.个人的自由只能受到正式法律的限制,并只能遵照正式法律中规定的方式受到限制。被拘留者不得受精神上和肉体上的虐待。2.只有法官才能对准许或继续剥夺自由作出裁决。如果不依据法律命令而剥夺自由时,应该立即获得司法裁决。
后记刑法学在我国曾经有“显学”之美称,近来却有不少学者提出了“处于危机”或者“面临转型”的命题。这无疑与刑法知识的创新面临困境、刑法研究方法面临更新有着密切的关联。从理论界来说,焦点集中在“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与“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命运之争;而从实务界来说,兴趣偏重于具体案例中问题的理论解决和智识支持。对于我来说,借助目前的有利环境,尽量本着“从实践中提炼问题”、“研究问题反馈于实践”的研究思路,以推动刑法学的“实证化”和适度改变“理论与实践两张皮”的现象。《实践刑法学·个罪Ⅰ》选择了十三个微罪(即不常见罪名,不同于故意杀人、抢劫、盗窃等显罪和常见罪),广泛搜集典型案例,就相关司法适用问题进行深入详细的研究,以为理论界科研工作者进一步研究提供素材,为刑法学人提供原汁原味的学习资料,为司法实务部门处理个案提供理论参考。
近年来,各种域外的刑法教科书的翻译引进,为我们审视国内传统的教材提供了参照标准。无论是我本人还是与我相识的出版工作者均有同感,现行的国内教材(特别是部门法学)普遍存在距离实践过远、呼应实践不足的“特色”。无疑,这与我国的司法现状(如法院案例公布有限,公布的司法统计资料可用性不强等)紧密相关。其实,我近年来除了做些“形而上”的研究外,同时也没有忘却“形而下”的研究,即案例文本的实证研究。“集腋成裘”,《实践刑法学》系列(包括《实践刑法学·个罪》和《实践刑法学·总则》)要是能为改变上述现状尽些微薄之力,那就是另外一种收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