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人们打官司已经习以为常,再正常不过。但名人官司却因其特殊身份而格外引人注意。若原被告双方都是“名人”,引起的舆论轰动更是可想而知。但每每随着法院的判决,多数人总会猜疑:名人官司,是否炒作多于维权。
近日,金巧巧诉宋祖德、刘信达侵犯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了终审判决,法院判决金巧巧胜诉。这无疑洗刷了金巧巧只会炒作的嫌疑。回首“名人官司”,会发现,名人官司也是形形色色。
本期,《法治周末》“档案”版搜集了近年来的一些“名人告名人”的明星官司。也许看上去很喧嚣,但抛开原被告的明星身份,我们看到的依然是一起起极具代表性的民事纠纷。这些纠纷,对普通百姓的生活亦有某种启示
1、时间:2000年原告:牛振华 被告:屠洪刚
好朋友因片酬反目
2000年12月,屠洪刚和牛振华因为片酬纠纷,闹上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纠纷缘于20集电视连续剧《伴儿》的运作。
1998年9月,北京朝代影视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中人影视制作公司合作拍摄18集电视连续剧《伴儿》,屠洪刚和牛振华分别是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双方约定,中人公司为取得影视改编权及创作剧本所付出的10万元费用由朝代公司支付。
牛振华出任该剧的男主角,朝代公司支付牛振华每集1万元共计18万元酬金。给中人公司的10万元及给牛振华的18万元,均是开拍时付一半,余款拍摄完毕后一次性付清。开拍后朝代公司如约支付给中人公司5万元、牛振华9万元,但拍摄完毕后,朝代公司却始终未付余款。双方只得对簿公堂。
当时,屠洪刚称,牛振华是制片人之一,之后电视剧没有卖出去,牛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牛的片酬只能等到电视剧卖出去以后再支付。他还说,当时自己的朋友在投资过程中,公司封了账,自己还为拍好这个片子,用演出费先垫付了200多万元。
但在原告牛振华看来,朝代公司欠债不还的做法既不合法,也不合情,中人公司作为一个经济实体,有权维护自己的经济权利。
2001年1月,牛振华状告屠洪刚一案终于有了结果,继牛振华个人起诉朝代公司索还片酬9万元胜诉后,2000年12月26日,以牛振华为法定代表人的“北京中人影视公司”状告以屠洪刚为法定代表人的“北京朝代影视公司”索还先期投入款5万元一案也已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济二庭宣判。
由于朝代公司不具备拍摄电视剧的经营范围,故摄制组以紫禁城影业公司的名义成立并完成摄制工作。在协议中约定双方联合摄制18集电视连续剧《伴儿》,朝代公司付给影业公司管理费5万元。
朝代公司认为自己在没有拍摄资格情况下与中人公司签订的协议应属无效。对这一点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中人公司与朝代公司所签合同系中人公司以改编后的剧本、朝代公司以投资的方式双方共同确认合作拍摄《伴儿》的协议,因双方均无拍摄电视剧的资格,故朝代公司又与紫禁城影业公司同时签订拍摄此电视剧的协议,并以影业公司的名义成立了《伴儿》一剧的摄制组,从而使该剧取得合法拍摄资格。
中人公司以其投资改编的剧本作为双方合同的内容,且朝代公司已实际使用该剧本投入拍摄,法院支持中人公司要求朝代公司支付所欠本剧前期投入款项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并判决朝代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中人公司5万元,案件受理费2448元,由朝代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