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3时,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召开新闻通气会,正式就沸沸扬扬的于芬“奖金门”事件做出了官方说明,并且首次公布奖金账目明细,游泳中心认定于芬应得奖金为261325.5元,而非于芬所声称的上百万元。更关键的是中心出示司法鉴定,证明代领事实的存在。会上,游泳中心的委托律师邓群强调,如果于芬举报周继红贪污犯罪缺乏证据的支持,这就涉嫌侵害周继红的名誉,成为一种诬陷。
于芬9年涉及9名运动员
应得奖金261325.5元
上个星期,于芬为自己列出了应得的奖金清单,根据于芬的计算方法,单一个伏明霞,她奖金就约110万元,而她实际只拿到13万元。
昨天的通气会上,游泳中心主任李桦明确表示从1998年底到2007年底所涉及的9名运动员在10个比赛中,于芬可获国家奖励261325.5元,而并非于芬口中的上百万。据游泳中心公布的《教练员奖金发放原则》,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和亚洲锦标赛上获得相应名次的运动员和教练员可以获得“国家奖励”,输送教练员可以享受到的奖金只有发放给运动员的“国家奖励”,并不包括全运会、全国比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以及社会奖励。规定中,在发放给教练员的奖金中,现任队伍总教练或教练组组长提取奖金的10%;其余90%由运动员的主管教练、助理教练以及原输送单位教练,按不同比例分配。而教练员的奖金按照运动员出成绩的时间往前追溯4年进行计算。
“尽管于芬培训过的队员在一些比赛中获得了一定的国家奖励,但这些队员参加比赛时都有其国家队主管教练和助理教练,并且大部分运动员获得成绩的时间已距于芬带过的时间较远,因此于芬享受到的都是省市队输送教练的待遇,按照四年的比例划分,还要提取给总教练和助理教练,其最终分享到的比例当然比较少;加上过去大多数比赛的奖励标准比较低,因此于芬不可能得到像她自己所说‘数百万之巨’的国家奖励。”
出示笔迹司法鉴定书:
奖金并未被冒领
在于芬所获得的总额为261325.5元的奖金中,共有四种领取情况:一,2007年世界锦标赛奖金25343元,游泳中心今年5月曾通知于芬,但她至今仍未领取;二,2006年亚运会奖金21469.5元,已由于芬本人领取;三,2000年悉尼奥运会奖金180305元,已经由清华跳水队工作人员代领,形式为银行存折;四,其余奖金34208元,分别由其他4人代为领取了现金。
于芬认为悉尼奥运会的奖金180305元存在疑问,留存单据上的数字与实际汇入银行的不符。游泳中心表示已经向银行核实了当时的存款底单,该笔奖金180305元已于2001年2月16日全部存入姓名为“于芬”的活期存折,并非于芬所说的“16.8万”、“13万”或“19万”。“经上级部门调查,此款已于2001年7月4日被一次性全部提取并销户,在取款底单上所留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与我中心2001年2月16日存入时的底单是一致的。”为了表明这笔款项的真实性,游泳中心的委托律师邓群出示了当时的存款凭条的复印件。
针对于芬“代领人吉勇从未代领过任何费用和奖金”的质疑,游泳中心通过出示笔迹的司法鉴定书进行了回应,“已经经过吉勇本人同意以及司法机关鉴定,签字领取奖金的笔迹就是属于吉勇本人的,2000年前后一共代领了13390元。”
拖延公布账目缘于
调查核实需要时间
在“奖金门”事件中,相比于芬,另一当事人游泳中心的反应总是过于缓慢,为什么游泳中心这么晚才公布账目明细呢?游泳中心方面表示:“拖这么久是因为于芬举报之后,我们需要做相关的调查和核实,要找代领人,要去银行对账,需要一段时间。”
跳水部副主任雷鸣说游泳中心一直都采取积极的措施与于芬沟通和解决,“从2008年3月14日于芬对奖金问题提出异议,到4月2日监察局与于芬当面阐述,再到6月18日我们中心专门派人到清华大学对于芬就奖金问题进行详细的解释,游泳中心一共出面了3次与于芬进行沟通和调解。经过这3次沟通,她完全可以了解奖金详细的发放办法。”
紧急回应4小时后,于芬连夜召开媒体见面会在游泳中心召开通气会后4个小时,于芬以及律师在清华大学也召开了媒体见面会。对于游泳中心的各种说法,于芬方面予以驳斥。这么多年奖金只有26万太可笑游泳中心在昨天下午的通气会上,公布于芬应该得到的奖金是26万余,并公布了相关明细。于芬并不认可游泳中心给出的数额,“作为一个培养出奥运冠军的教练,这么多年才拿26万非常可笑。 这也是我第一次见到我应该拿到多少钱。”我有吉勇录音证明其没代领关于别人代领奖金的问题,于芬仍持与以前相同的观点,强调没有从代领人手中拿到过奖金。此前,曾有一位名叫吉勇的清华大学司机作为代领人浮出水面,证明没有替于芬代领过奖金 ,而昨天游泳中心展示了吉勇笔迹的司法鉴定。于芬强调,他们也有吉勇的短信、录音证明后者并没有代领,并质疑吉勇笔迹的司法鉴定结果。这些年只收到一张13万银行卡游泳中心出具的于芬奖金清单显示,后者悉尼奥运会奖金应该是18万,并称由清华大学工作人员 将该款项的交通银行活期存折转交给于芬。于芬的说法也与游泳中心不符,“我2001年收到的是一张银行卡,是招行武汉分行的卡,钱款只有13万,这么多年我也就只收到过这样一张卡。”于芬律师:不排除寻求司法介入昨天下午,于芬的代理律师王兆峰一行第三次前往总局监察局了解情况。据王兆峰介绍,他们在总局监察局并未得到圆满答复。王兆峰表示,“如果向更高一层机关反映仍得不到圆满答复,不排除寻求司法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