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业户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05-2-22
关于印发《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业户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建发(1999)93号
各市建委(局):
现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业户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我厅建筑业处。
辽宁省建设厅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二日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业户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业户的从业行为,维护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扶持、引导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和省建设厅《辽宁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业户是指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设计并施工的从业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个人、家庭或合伙投资、实行个人、家庭或合伙经营,并依法登记注册的生产经营业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业户的管理。
第四条 凡取得《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执业资格证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均可以申请办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业户资质。
第五条 申办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业户资质必须经从业者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承包工程范围并颁发《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业户资质证书》。《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业户资质证书》式样由省建设厅统一制定。
第六条 企业名称一律称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业户。
第七条 资质标准
(一) 从业者须取得《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执业资格证书》;
(二) 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
(三) 具有相应的专业施工机具;
(四) 具有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设计能力,应能人工或微机绘制效果图;
(五) 有取得《岗位技能证书》的瓦工、木工、水暖工、电工、油漆工等从业人员。
第八条 承包工程范围
(一) 可承担注册资本金3倍以下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内建筑业企业提供劳务;
(二) 可参与其它业户承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和为等级内建筑业企业提供劳务。
第九条 申请办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业户资质证书》的从业者,应出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书;
(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执业资格证书
(三)从业者简历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雇用人员须有用工合同、再就业证明、《岗位技能证书》;
(五)施工机具明细表。
第十条 取得《资质证书》后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业户,必须按规定每年到原发证机关进行资质年检,未参加年检的《资质证书》无效。
第十一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业户要按照《资质证书》确定的承包范围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业务。
第十二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业户承包合同统一使用由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乙种本)GF-96-0206。合同签订后应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业户应遵守国家法律、地方法规、规章。信守合同,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工期。
第十四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业户应遵守本规定,发生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处罚。发生合同纠纷的,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