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已出台相关规定室内空气检测没人"蒙事"了
时间:2005-2-24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房屋入住前的室内空气质量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纷纷寻找各种渠道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一些机构也发现此行“大有钱途”,其中就不乏鱼目混珠者。日前,记者从市政府有关部门了解到,政府已经出台有关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单位的管理规定,这预示着——室内空气检测没人“蒙事”了!
检测机构良莠不齐
目前由装潢质量引发的室内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多,特别是装修材料的猫腻更是让人头痛,日益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环保、卫生、建设等相关部门针对房屋、建筑、装潢、家具、建材等可能产生的污染源的监测新标准陆续出台,但空气检测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专业工作。因此,很多消费者都会找一家室内环境检测机构来测试家中的空气。这样一些单位发现这行大有“油水”可捞,于是纷纷持起专业室内环境检测机构的招牌,打着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旗号,将此作为自己的“生财之道”。
据市建委有关人士透露,其实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是一个非常科学、严谨的过程,由于以前对这些检测机构没有统一的部门进行管理,造成检测市场上良莠不齐,其中也不乏只为了挣钱的“蒙事机构”。日前,北京出台的《北京市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正是要将京城室内环境检测市场规范起来,让消费者真正住上“放心房”。
检测机构需要相应的资质
据了解,今后从事室内环境检测的机构必须取得市建委的资质认可及有关部门的计量认证,方可从事对建筑工程室内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含量指标的检测活动。同时,检测单位与被检测工程的建设、施工、工程监理或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业务。另外,《暂行规定》还指出,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检测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部门。
这位建委人士指出,对于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中主要检测数据存在重大偏差;所检测工程室内环境质量不合格,未及时上报市建委等行为,建委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接受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委托。而对于检测单位与责任对象互相勾结伪造试验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按规定程序出具试验报告、不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或者计量认证复检不合格行为之一的,从发现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承担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业务,两年期满后重新向市建委申请资质认可。
《暂行规定》引发责任确认问题
虽然《暂行规定》确认了空气质量的检测单位,而前些日子出台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中明确规定“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另外,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匡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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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报讯(记者白延龙)按照市建委的规定,今年7月以后开工的建筑工程,竣工时要进行室内空气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不能竣工备案。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必须取得市建委的资质认可及有关部门的计量认证,方可从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活动。市建委质量处有关人士介绍,他们对提出资质申请的单位进行了人员、设备等多项条件的考核,才颁发了资质。
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是在民用建筑工程竣工时,依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对建筑工程室内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含量指标进行检测。当项目进行竣工备案时,有关部门将查看其室内环境质量的验收报告,不合格的不给予竣工备案,必须进行专业治理,再次检测时将扩大抽检的范围。
近来,购房人对室内空气质量越来越关注,由住宅中的氨气和装修中的甲醛超标引发的官司屡见不鲜,个人委托单位检测空气一度颇为流行。有关人士认为,实行验收空气后,住宅在竣工时达到环保标准,有助于保护购房人的权益。而且,把住了建筑“成品”这道关,将使工程在施工和选用建材的各项环节中注意环保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