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2006年12月我们当地政府在没有得到征地批复手续,采取欺瞒手段,未批先征、未补先占、先占后批、以给我们农民打白条的方式将我们的土地占来用于非农业建设和商业门面出售。土地占用了两年时间都分文未补,后2009年4月份得到部分征地批复手续,补偿安置标准按现征地批复的补偿安置标准执行,09年4月份未得征地批复手续以前占用我们土地是违法行为,政府违法占用了我们的土地又没有给我们赔偿!现在的争议焦点是:07年、08年09年半年、两年半期间非法占用了我们农民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在此期间不能耕种农作物,其行为损害了我们农民的合法权益。请问1、我们该要求政府、开发商未批先占我们耕地,每亩每年以什么标准来对我们农民进行补偿?如果与政府协商解决不了,该通过其他什么途径解决?国家明文规定不允许征地给农民打白条 、不允许未批先征、以租代征、批少征多等违法伤农行为什么政府还敢违规?为什么相关国土执法部门不依法查处?!国家的法律在这里真的就是一纸空文啦!这么请爱问网友帮助.
screen.width*0.35) this.width=screen.width*0.40"可以采取最好的办法就是到市长,书记那告状,这样的方式比较好,领导一重视就可以解决了,当然要持之以恒;
另一张方式就是到报社宣传部门反映,当然必须到比本行政级别高的宣传单位反映,引起高层领导重视;还有就是网上发帖,呵呵,祝你好运。
上民政局,按程序来。
··违法占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可以向土地局、纪委监察局、检察院举报查处。
你要注意追偿期限喔,看你持有的借条是2007年2月,已超过2年,国内好像有条法律必须在借条开具日起二年内求偿的…我不敢很肯定,但记得听说过如此。《因为我是在海外学习,在海外借据有效期是15年,也就是借据开具日起15年内都可以向法院起诉求偿,这期间完全不用更换借条,也不必有追偿的动作证据。》…
只能按不和谐的手段,否则是没有用.正常的法律救济途径是解决不了这类问题的.
我亲历过这类案件,最后只能不了了之.
1、我们该要求政府、开发商未批先占我们耕地,每亩每年以什么标准来对我们农民进行补偿?如果与政府协商解决不了,该通过其他什么途径解决?国家明文规定不允许征地给农民打白条 、不允许未批先征、以租代征、批少征多等违法伤农行为什么政府还敢违规?为什么相关国土执法部门不依法查处?!国家的法律在这里真的就是一纸空文啦!这么请爱问网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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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们的土地应当属于基本农田,当地政府显然没有审批权,所以,擅自对你们的土地进行审批是违法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参考几个土地管理法的法条: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仅凭他们出据的借条,你们主张民事权利也是可以的。他们不能兑现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诉讼
非诉讼
抓紧上告就是,相信法律
你可以向省级电视台新闻媒体进行反映,!强大的媒体舆论也许可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