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份进公司,试用期是三个月,7-9月份,公司决定在下个月,也就是9月份才开始帮我缴交社会保险金,请问,缴交社保是要从进公司那天算起,还是如公司所说,三个月试用期后才可缴呢?公司这么做,是否违法了劳动法?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由于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内,所以,社会保险也应该从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缴纳。
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
你好,社会保险应该是从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为你缴纳,若公司九月份开始为你上保险,你可要求公司为你补交未交月份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