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ar all:
我是一名中小企业的职员,08年11月进入公司至今差不多快满10个月(当初试用期为三个月),截止到现在位置还未与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假如资方现在于劳方无条件解除劳动关系,应该给予怎样的补偿,劳方应该怎样捍卫自己的利益,烦请专业人士给予客观的看法,谢谢。
备注:
1、至今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未签合同的情况下给予三个月的试用期。
3、工资条/工资卡、加盖劳方公章的工牌是否可以作为有利的证据。
4、假设资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是在职还是离职捍卫自己的利益比较有利。
以上希望有心人士抽个两三分钟看完并给予指点,谢谢。
1、公司至今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需要承担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但并不影响你与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2、给予三个月试用期的做法,并未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的规定。但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应视为《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的情况。
3、证明你与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可以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办理。工资条/工资卡、加盖劳方公章的工牌是可以做为你与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有利证据的。
4、由于你进入公司至今仅十个月,还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假设资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离职捍卫自己的合法利益,相对要好一些,理由如下:
(1)一个不重视劳动者权益的企业,是没有前途的。
(2)既然资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就意味着资方认为你在企业内已没有可利用的价值,勉强留下来,将会使你举步维艰,身心俱疲,得不偿失。
(3)由于是资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需要向你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即1个月的工资。
(4)你有权要求公司向你支付自08年12月(进入公司工作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之日止期间的二倍的工资。
(5)补缴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之日止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等。
否则,可以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方式予以解决。
补充问题
有疑问,提出假设,说明你在思考问题。假如资方没有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你就会保持沉默,由于在你保持沉默的时间里,什么事情都可能发生,你将因在公司工作期间的不确定因素精神高度紧张,而一旦资方突然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你恐怕别无选择,只能通过仲裁申请的方式予以解决。且此时不是“劳方主动离职”,而是因资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被迫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你主动离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还是资方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都意味着你与公司关系的终止。你都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已工作期间的二倍的工资,唯一的区别在于,资方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时,需要向你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而你主动离职则无法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1.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劳动仲裁中全部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负责,你所拥有的工资条、工牌证据已经相当充分,当然有证据证明你什么时候进入单位的更好,证人证言也行,具体参见劳动争议仲裁法
2.是离职还是在职根据你个人情况选择,我的建议是用人单位都要解除你了,及时让他取消解除你以后的工作会很艰难,最好离职维权
3.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应付双倍工资
4.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应补偿,具体参见劳动合同法
建议你看一下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劳动争议仲裁法
这三个法内容不多,也很好懂,规定得也很明确
从存在劳动关系一月起至不满一年企业不签签劳动合同,你可主张企业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咨询:15210365002
1 未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无效,试用期为劳动
2 工资条、工资卡、加盖劳方公章的工牌等为重要证据,用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及计算具体赔偿依据。
3 假设资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从支付补偿金角度,在职捍卫自己的利益比较有利。
企业不与你签劳动合同,你可主张企业自工作满一月的次日起支付你双倍工资。
1、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
2、根据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逾期未签订的,用工满1个月后,每个月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满1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用工未满1年支付1个月经济赔偿金。同时还应依法缴纳用工期间的社会保险。
4、用工维权时,应保留相应工作凭证,如工资单,工号牌,工作服等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我是一名中小企业的职员,08年11月进入公司至今差不多快满10个月(当初试用期为三个月),截止到现在位置还未与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假如资方现在于劳方无条件解除劳动关系,应该给予怎样的补偿,劳方应该怎样捍卫自己的利益,烦请专业人士给予客观的看法,谢谢。
备注:
1、至今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未签合同的情况下给予三个月的试用期。
3、工资条/工资卡、加盖劳方公章的工牌是否可以作为有利的证据。
4、假设资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是在职还是离职捍卫自己的利益比较有利。
以上希望有心人士抽个两三分钟看完并给予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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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与你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除支付两倍工资外还要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2、你说的情况当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除以上所说的双倍支付外,用人单位还要另外支付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参考一下劳动合同法有关的法条: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