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与人合伙投资了一个公司,但仍然正常上班,从未参与公司经营及生产活动,则此公司分红收益算个人还是夫妻共同的?离婚时夫妻另一方有否核查公司账目及获取公司增值收益的权力?
婚后获得收益与分红,是共同财产。公司的利润分配,未分配到股东之前,不能在离婚中分割。
婚前双方个人财产在婚后属于共同财产,婚后的就属于个人财产,在离婚后对方有权核查公司账目及获取公司增值收益的权力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的规定,公司分红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另一方有权核查公司账目及获取公司增值收益。
公司分红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调查证据的时候,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核查账目,否则只有合伙人才能核查账目。当然,获取公司增值收益的权力,也只是合伙人的权利,而非合伙人配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两个法条对您有用
1、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大侠们,请好好区分婚前个人财产的增值和收益分红。婚前公司的股份当然是归自己所有,婚后如果没有分红,那么这部分股份当然是个人财产。即便这笔股份实际上增值了,只有分红才属共同财产。这个最高法院的案例已经有了答案。举个例子,婚前购买的股票100万,婚后股票涨到价值1000万,那么这些1000万股票仍然是婚前个人财产(这根婚前的房子涨价,但仍然归个人所有是一个道理,当然这里有个前提,即婚后没有对该笔股票买卖过)。婚姻中间公司派红利50万,红利50万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前个人有100万股票,婚后不停的买入卖出,变成了1000万,那么100万是个人财产,900万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900万才是投资收益所得。
虽然是婚前投资公司,但是婚后的收益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