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5月1日起,《旅行社条例》将正式施行。据此,国家旅游局制订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也将从5月3日起配套施行。《条例》和《细则》着眼于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细化了旅游合同条款,加大了对旅行社经营行为的约束力度,进一步体现了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特点。
看点一 游客权益保护实实在在
张女士一家通过某旅行社外出游玩,旅游合同约定入住“准三星级酒店”、全程乘坐豪华大巴,但到达目的地后,张女士发现所谓“准三星级酒店”卫生条件很一般、洗浴热水不能按时供应,所谓豪华大巴也只是普通客车,旅行社还以时间不够为由缩短了部分景点的游览时间。
小文夫妇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境外10日游”,团费每人3300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游客除了必须参加在境外的250元自费项目外,其他自费项目均为自愿参加。然而,两人随团兴致勃勃到达目的地后,当地导游却要求小文夫妇必须参加自费项目,而且每人最低要交800元。无奈之下,小文夫妇只好交钱,结果是乘兴而去,扫兴而归。
以往,遇到这样的情况,旅行社被投诉后,一般也就是退回游客多消费的款项或口头道歉了事。5月1日《条例》实施之后,这样的行为就会受到严厉处罚。首先,《条例》第28条明确提出,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载明十四项内容的旅游合同。其次,《条例》第59条规定: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义务的;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的;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细则》第33条也明确规定,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旅游活动中,通常是旅游者付费在先、旅行社提供服务在后;同时,旅游消费不同于一般商品消费,一旦产生纠纷难以通过修理、退换等方式救济,主要依靠事后经济补偿予以解决。现实生活中,个别旅行社侵害游客合法权益却因种种原因无力向游客进行赔偿等情形时有发生,为了使游客的损害得到有效的弥补和清偿保障,《条例》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确立了质量保证金制度。它规定,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条例》规定,若存在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等情形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条例》还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条例》颁布后,许多旅行社纷纷表示,今后在签订旅游合同时,一定要实事求是提供出行情况,并将在出团计划中明确注明“不再向游客加收任何附加费”。
看点二 参团旅游消费明明白白
长期以来,“超低价团”、“零负费团”现象一直是困扰旅游市场健康发展的顽疾。据业内人士透露,其根源就在于个别旅行社悄悄把整个旅行团“卖” 给了“黑”导游。由于“黑”导游本身没有固定收入,还要为此付一笔不菲的佣金,因此,为了牟利,“黑”导游就带游客去自费购物,然后通过拿回扣赚钱。
如今,该给这种情况画上句号了。《条例》明令禁止“零负团费”,明确禁止旅行社低于成本报价。
细心的消费者欣喜地注意到,在《条例》和《细则》中,为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旅游合同条款得到了很大细化,包括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甚至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等,都有了明确说明。《细则》还将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的某些行为,如减少游览项目或者缩短游览时间的;增加或者变更旅游项目的;增加购物次数或者延长购物时间的;其他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为,都列为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的范畴。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的陈旭律师说:“《条例》和《细则》就像是给游客穿上了‘防护衣’。游客大可放心出游,按照相关条例和合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条例》的实施,大部分正规旅行社表示欢迎。“《条例》的颁布对我们来说是个好消息。”济南国信旅行社的张经理说,“《条例》明令禁止‘零负团费’,对正规旅行团的发展有利,是我们希望看到的。”
“处罚确实比较严厉,压力大。”对此,广西南宁中青旅的朱连理总经理坦承:“《条例》加大了对违规旅行社的惩处力度,有利于正规旅行社服务质量的提升。对旅行社经营行为的约束规范和旅游市场的净化有极大好处。”
北京阳光国泰旅行社负责人付峥表示:“执行《条例》后,之前的隐性消费都将大白于消费者,产品报价将更为真实。这有利于旅行社形成良性竞争的良好氛围,也将为消费者提供一个更为公平、透明的消费环境。”
捷达假期国旅的总经理张向明说:“有了《条例》,旅行社和地接社的利益得到了保障,游客游览的品质也得到了保障,良性循环将代替低价竞争的恶性循环。”
丝绸之路旅行社王帆经理说,“《条例》的实施将更加有力地打击杜绝个别旅行社对游客所做的欺骗、胁迫行为。也提醒游客要理性消费,正所谓一分价钱一分货,低价格是抹去了优质景点后再增加更多购物项目并降低交通、食宿标准换来的。”
山东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实施对规范旅行社市场,打击违规经营和浑水摸鱼现象有重要作用,一些小旅行社不得不放弃以往靠自费或购物盈利的低价游品种,这对主推品质游的旅行社是有利的,将有利于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
经常出外旅游的曾小姐兴奋地告诉记者:“有些旅行社的报价虽然很低,但自费项目让人眼花缭乱,也弄不清哪个更具性价比。如果能够更明白地消费,大家的出游兴致不但不会被浇灭,反而会更高。”
采访中,许多消费者也表示愿意改变消费观念,不再盲目追求低价。他们认为,旅游产品报价真实了,心里也就更踏实了,即使价格略高些也能承受。
看点三 转团接待规则清清楚楚
据业内人士介绍,在经营中,旅行社的项目并不都是独立成团全包价的单一旅游性质。单项委托服务、选择性旅游、散客拼团等旅游业务,是旅行社经营发展的方向。也就是说,旅行社组团市场实际经营格局为:综合批发商旅行社、单一线路批发商地接社办事处、合同签约旅行社(零售商)之间相互交错的局面,具体体现为“散客拼团”旅游业务。而传统的独立成团的旅行社业务,在当今的旅行社组团业务量中只占30%左右。据统计,在全国19800家旅行社中,有近八成的旅行社实际上起着零售商收客的作用。
李先生与一家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临出发时,李先生才发现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拼团”给了另一家旅行社。到达目的地后,李先生又被转给了当地一家旅行社安排食宿、往返景点游玩,而且,当地旅行社安排的食宿条件没有达到其与原旅行社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此,李先生很不高兴。
从5月1日起,如果未征得您的同意,组团旅行社绝对不会将作为游客的您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因为根据《条例》制订的《细则》明确规定,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为了明确转团后游客权益损害责任承担的问题,《细则》还规定,地接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此详尽的规定,有利于从根本上维护游客在转团后的合法权益。
这就要求,旅行社之间需要明确委托代理行为,也就是同业之间的转团关系。“散客拼团”作为组团市场批发商与零售商旅行社之间固有经营形式,需要依据相关规定明确规范复杂的委托关系。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的经营行为再也不能简单理解为委托代理行为,因为地接服务只是组团社为旅游者购买“吃、住、行、游、购、娱”六大旅游要素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世纪国际旅行社总经理艾丹说:“规范、诚信经营是今后旅行社行业发展的基础,旅行社要想做大做强就必须在自律和规范方面给自己的行为提出更高的要求。”
此外,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旅游者出游的合法权益,《条例》还规定旅行社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险,以取代之前的旅游意外保险。同时要求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也就是说旅行社对此有三项义务,一是对危及事项作出真实的说明;二是对危及事项作出明确的警示;三是对游客安全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否则,旅行社将对旅游中游客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